受刑人B在監獄服刑時,罹患食道癌,監獄該如何處置?
本文簡介保外就醫常見的問題,而同樣與受刑人醫療相關的「戒護就醫」,可參考喬正一(2023),《受刑人在監獄中受傷生病了怎麼辦?(一)──談戒護就醫》。
俗稱的保外就醫,法律上的正式用語為「保外醫治」,是指受刑人經採行戒護就醫的方式之後,仍不能或無法獲得適當的醫治時,由監獄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即監獄的監督機關,下稱「矯正署[1]」)參酌醫囑後核准保外就醫;但如果有緊急情形,監獄也可以先行准予保外就醫,再報請矯正署備查[2]。
保外就醫的前提,是受刑人必須已經採行過「戒護就醫[3]」,在戒護就醫後,仍不能或無法獲得適當的醫治,才能報請矯正署參酌醫囑後核准。而所謂「不能或無法獲得適當的醫治」,是指以下的幾種情形[4]:
原則上,受刑人的保外就醫必須先報請矯正署參酌醫囑後核准;但倘若有緊急情形,監獄可以先准許受刑人保外就醫,事後再報矯正署備查[5],法律上稱為監獄的「先行處分權」。
附帶一提,女性受刑人如果懷胎5個月以上或生產未滿2個月,且經戒護就醫後仍不能或無法獲得適當的治療,也可以準用保外就醫相關規定[6],只是在「先行處分權」的部分並沒有準用,換句話說,監獄不能先准許保外就醫再事後報請備查[7]。
經核准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於保外就醫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如果保外就醫的受刑人有以下的情形出現,監獄可以報請矯正署廢止保外就醫的核准[9]:
在受刑人經矯正署核准保外就醫後,監獄會立即依法報由檢察官對受刑人做出以下的強制處分[12]:
由於經核准保外就醫的受刑人並未在國家實力監督戒護之下,因此這段期間依法不計入刑期[13]。
由於保外就醫的期間並不視為在監執行,也就是說受刑人並未處於國家實力戒護的監控之下,因此,如果在保外就醫期間脫逃,並不構成刑法第161條的脫逃罪[14],但監獄或矯正署可報請檢察官對受刑人發布通緝令。
受刑人B罹患食道癌,如果經醫師評估認為病情嚴重,且達到必須長期在監外住院治療的程度,那麼監獄可以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參酌醫囑,核准B保外就醫[15]。
如果B獲准保外就醫,檢察官會命B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接著釋放B。且由於B獲釋後並未在國家實力戒護監控之下,因此保外就醫的期間不計入刑期[16]。
如果B有違反保外就醫應遵守的事項,法務部矯正署或監獄可以廢止B的保外就醫核准[17]。
如果B在保外就醫的期間脫逃,由於B並未在國家實力戒護監控之下,因此不構成刑法的脫逃罪。但監獄或矯正署可報請檢察官對B發布通緝令。
註腳
喬正一(2023),《受刑人在監獄中受傷生病了怎麼辦?(一)──談戒護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