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有什麼不同?我想進行公證、認證該找誰好呢?

刊登:2023-07-21・最後更新: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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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原本只有法院公證人,因人數有限,無法消化越來越多的公(認)證[1]案件,1999年公證法全文修正時增設民間公證人,自2001年起正式施行,從此臺灣採行法院、民間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雙軌制之下,找法院、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有甚麼差別嗎?

一、法院、民間公證人的來源和身分不同(見圖1)

圖1 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的比較||資料來源:李琬鈴 / 繪圖:Yen
圖1 法院公證人和民間公證人的比較
資料來源:李琬鈴 / 繪圖:Yen

(一)法院公證人

法院公證人是指通過公務人員司法特考三等考試[2],並須經過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取得考試及格證書[3],屬於任職於地方法院公證處的公務員。

(二)民間公證人

民間公證人的來源比較多元,取得民間公證人資格的管道有:

  1. 通過民間公證人高等考試及格;

  2. 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

  3. 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

  4. 曾任法院公證人,經銓敘合格;

  5. 執業3年以上的律師。

具備第2.、3. 、4.、5.項資格者,可不用經過民間公證人高等考試,直接向司法院提出聲請,司法院會從聲請人中遴選出品德、能力適合者成為民間公證人[4](例如曾為律師但受到除名、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可遴任[5]),其中以第2.、4.項資格聲請轉任者,執業前不須經過職前研習(包含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6])。

民間公證人雖然只能在司法院指定的區域內設立公證人事務所[7],執行職務均受所屬地方法院監督[8],但須自行負擔事務所營運責任及費用,依公證法規定,並非公務員[9]

特別說明,以律師資格聲請遴任民間公證人,可區分為「全職」或「兼職」兩種。若選擇遴任為全職民間公證人,則公證、認證事務都能承辦,但必須暫時停止律師業務,專心當公證人。兼任民間公證人的律師雖然可以繼續執行律師業務,但除非有特殊情況經司法院許可,否則原則上僅能辦理認證事務[10]

二、法院、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認)證的效力和費用相同

司法院強調,法院、民間公證人均能提供公(認)證服務,且「兩者效力相同/公證費用法定/收費公平合理」,有公(認)證需求時,找法院、民間公證人辦理都可以[11]

(一)法律效力相同

公證法明文規定,法院或民間公證人都可以辦理公(認)證案件[12],民間公證人雖然不是公務員,但民間公證人是受國家委託執行職務辦理公(認)證業務,所作成的文書視為公文書[13],與法院公證人作成的公(認)證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收費標準相同

無論是法院、民間公證人都必須按公證法規定收費,不可以自己開價、隨意多收或打折[14]。所以,法院、民間公證人收費標準也相同。司法院於2001年4月23日依公證法規定制定「公證費用標準表」,方便民眾參考。

三、如何找到法院、民間公證人的聯絡資訊呢?

(一)找法院公證人,Google搜尋「○○地方法院公證處」

例如想找臺中地方法院公證人,可輸入「臺中地方法院公證處」。

要特別注意的是,部分縣市的法院公證處與地方法院位置不在同一處,例如臺中地方法院位於臺中市西區,但公證處位於臺中市潭子區;臺北地方法院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但公證處位於新店區,先查清楚才不會跑錯。

(二)找民間公證人,可查詢「司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

所有合格民間公證人都會列冊登錄於「司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在該網頁點選「地區」,可查得該地區所有民間公證人的資訊,包括公證人事務所地址、電話、全職或兼職等。

當然直接從Google上搜尋「公證人」也可以找到民間公證人資訊,很多民間公證人都有架設事務所的官方網站,或臉書專頁,讓民眾更了解公證人的承辦項目。若不確定Google搜尋到的是不是合法的公證人,可至上述司法院網站核實確認。

四、民間公證人可事前聯繫,較節省時間

法院公證處不會提供個別公證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只能隨到隨辦,通常由服務櫃檯受理案件、確認應備文件齊全後,再進行分案,民眾無法事前得知承辦公證人是誰,有任何問題也必須到現場才能諮詢。

相較之下,民間公證人提供完整的聯繫資訊,比較容易事先接觸,民眾可以在公證前先將契約、文件等以Email 或LINE提供給民間公證人審閱,經充分討論後,再前往事務所辦理。

五、如想同時辦理結婚儀式與公證,到法院公證處才有結婚禮堂

現行民法採「登記婚[15]」,公證結婚已無法律效力。因應民法修正,公證制度改為「結婚證書公證」或「結婚證書公證+結婚儀式公證[16]」。

大部分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在民法修正後,已裁撤結婚禮堂設施,不再辦理結婚儀式公證,只辦理結婚證書公證。考量仍有民眾嚮往在禮堂中由公證人主持結婚儀式的莊重感,目前法院公證處還保留有結婚禮堂,並可同時辦理結婚儀式及結婚證書的公證服務,民眾可事先查詢各地方法院公證處網站,預約辦理,但記得公證程序結束後還是要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才會生效喔!

六、外文文書公(認)證,須找通曉該語言的公證人

公證人的英文程度經司法院核定,可分為第一級(最高級)、第二級,兩者主要差異在於,通曉英文第一級的公證人可作成英文公證書。例如租賃契約一方當事人是美國人,若要求以中文、英文並陳方式作成公證書,必須找通曉英文第一級的公證人辦理[17]

部分公證人還通曉第二外語,例如日語、法語、德語,第二外語沒有分級,只要經司法院核定,就可以辦理該國語文的文書公(認)證或翻譯本[18],例如日本大學核發的畢業證書要作翻譯本認證,須找通曉日文的公證人辦理。

民間公證人的英文級別、是否通曉第二外語,一樣可在「司法院民間公證人名冊」查詢。

註腳

  1.   公證人的業務範圍包括公證及認證,詳參吳育芬(2022),《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什麼?跟律師有什麼不同?》。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2條第1款第2目:「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別類科組:
    一、三等考試:……
    (二)公證人。」
  3.   訓練內容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訂定,例如111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公證人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1條第1項:「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依序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
  4.   公證法第25條:「民間之公證人,應就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任之:
    一、經民間之公證人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法官、檢察官,經銓敘合格者。
    三、曾任公設辯護人,經銓敘合格者。
    四、曾任法院之公證人,經銓敘合格,或曾任民間之公證人者。
    五、經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者。」
  5.   公證法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任為民間之公證人:
    一、年滿七十歲。
    二、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曾任公務員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五、曾依本法免職或受撤職處分。但因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規定受免職處分,於原因消滅後,不在此限。
    六、曾受律師法所定除名處分。
    七、受破產之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九、經相關專科醫師鑑定,認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勝任職務。但於原因消滅後,不在此限。」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7條第1項:「司法院接受聲請或推薦後,應先為品德調查,並得函請聲請人曾任職機關、學校、公司行號、曾屬之地區公證人公會、所屬地方律師公會或律師全聯會表示意見或提供相關資料。聲請人有本法第二十六條各款所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遴任為民間公證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不予遴任:
    一、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之懲戒處分。
    二、最近十年內曾受公務員懲戒法之撤職處分。
    三、最近十年內曾因故意犯罪行為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
    四、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行為受拘役或罰金之裁判確定。
    五、最近五年內曾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處分以外之懲戒處分。
    六、最近二年內曾受申誡或警告之行政懲處。
    七、最近二年內曾依律師法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八、其他品德欠佳情節重大。」
  6.   公證法第29條第1項:「民間之公證人於執行職務前,應經相當期間之研習。但具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不在此限。」
    民間公證人遴選研習及任免辦法第13條:「職前研習分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基礎訓練由法官學院自行或委託辦理;實務訓練由法官學院委託地方法院、地區公證人公會或民間公證人辦理。」
  7.   公證法第1條第3項:「民間之公證人應於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區域內,司法院指定之地設事務所。」
  8.   公證法第51條:「
    I 民間之公證人之監督由司法院行之。
    II 前項監督,得由所屬之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之。
    III 前二項之監督,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間公證人監督辦法第3條第1項:「公證人之監督,以所屬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主管機關,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所屬之高等法院為上級主管機關,司法院為最高主管機關。」
  9.   公證法第24條:「
    I 民間之公證人為司法院依本法遴任,從事第二條所定公證事務之人員。
    II 有關公務人員人事法律之規定,於前項公證人不適用之。」
  10.   公證法第37條第1項:「民間之公證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但經遴任僅辦理文書認證事務者,或因地理環境或特殊需要,經司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
  11.   司法院(2019),《公證宣傳海報-公證制度樣樣好、保障私權沒煩惱》。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2條:「本法所稱公證事務,係指公證及認證事務。」
  12.   公證法第1條第1項「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辦理之。」
    公證法第107條:「認證,除本章有規定外,準用前章公證之規定。」
  13.   公證法第36條:「民間之公證人依本法執行公證職務作成之文書,視為公文書。」
  14.   公證法第108條:「公證費用,應依本章之規定收取之,不得增減其數額。」
  15.   2008年5月23日起,民法修正結婚生效要件,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結婚雙方必須在兩位證人陪同下,到戶政事務所完成登記才會生效,公證結婚已無法律上效力。關於結婚制度的轉變,以及辦理結婚登記的相關事項,可參考楊舒婷(2022),《結婚登記怎麼做?》。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1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2023),《常見公、認證事件–如何辦理申請「結婚書面公證」或申請同時舉行儀式》。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0條:「
    I 結婚書面之公證,結婚當事人應偕同證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並在結婚書面上簽名。請求人應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外國人、外國軍人,依其本國法須經核准始得結婚者,並應提出其本國主管長官核准結婚之證明文件。
    II 前項證明文件如係境外出具者,應經駐外館處或有權機關授權團體證明;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出具者,應經外交部證明。
    III 公證人應詢問結婚當事人有無結婚之真意,並說明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其結婚尚不生效力之旨,並於公證書註記前開說明。」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61條:「結婚當事人得請求於結婚書面公證同時舉行結婚儀式。」
  17.   公證法第5條第3項:「以外國文字作成公證文書或就文書之翻譯本為認證之公證人,以經司法院核定通曉各該外國語文者為限。」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條:「
    I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通曉外國語文(以下簡稱外文)程度,英文分第一級、第二級;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以下簡稱其他外文)不分級。
    II 通曉英文第一級或其他外文者,得以經核定通曉之外文作成公證文書、所附譯本、於公證文書附記外國文字、認證外文文書及其翻譯本。
    III 通曉英文第二級者,僅得以英文作成結婚書面公證書、結婚書面公證書譯本、於公證文書附記必要英文文字、認證英文文書及其翻譯本。」
  18.   公證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2項。
延伸閱讀

吳育芬(2022),《公證人的業務範圍是什麼?跟律師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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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與國(一般會員) 2023-10-19 16:14:19
請教您~遺囑在民間公證事務所辦理公證,若立遺囑人已往生,要調閱及影印公證遺囑要到民間公證事務所或地方法院申請呢?申請人需要準備什麼證明文件?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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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琬鈴(認證法律人) 2023-10-23 09:44:18
您好:應到辦理遺囑公證的民間公證人事務所申請閱覽及抄錄遺囑。原則上,申請人必須具有利害關係(法定繼承人),提供立遺囑人的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證明立遺囑人已死亡)、原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證明全體繼承人有幾位及其身分)、身分證正本。其餘應備文件請洽該民間公證人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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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4-03-13 00:46:06
想請問,如果請民間公證人辦理文件公證,依規定付費卻錯誤辦理,導致公證程序須重新跑一遍,是否可以尋求什麼協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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