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在公眾場所用不雅字眼辱罵A,造成A身心受創,A針對這件事提起告訴[1];而B辱罵A的行為因為事證明確,隨後便遭檢察官以公然侮辱罪[2]起訴[3]。
不過,A同時也想向B請求損害賠償,因此A想知道,如果B被判有罪,A可以直接得到賠償嗎?還是A必須另外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來請求?或者有沒有什麼程序可以同時處理民事和刑事訴訟?
註腳
刑事訴訟是單純在追訴犯罪的程序,因此,即便被害人想要加害人賠償自己因為這個犯罪行為所受的損害,也不會隨著加害人於刑事訴訟中被判有罪就直接獲得金錢賠償,被害人原則上必須另外透過民事訴訟來請求。
但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促進訴訟經濟,以及避免刑事庭和民事庭的各自裁判可能造成歧異[1],立法者設計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下稱附帶民事訴訟)制度,讓被害人可以直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加害人請求民事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2]是指「附帶於刑事訴訟的民事訴訟」,所以該訴訟程序的本質仍是民事訴訟,只不過在程序上跟刑事綁在一起。
如案例中的A因為遭到B公然侮辱而提出告訴,B也因此被檢察官起訴,隨後這個案件就會進到法院,由法官審理,到這邊都是刑事程序。但如果A想要對B請求因為遭到辱罵而身心受創的賠償,因為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3]以及賠償金額的認定,所以屬於民事事件,一般而言,是需要另循民事訴訟程序向民事庭起訴的。換句話說,提刑事告訴和民事賠償請求是兩件事,原則上不能在同一個程序中進行[4]。
不過,B辱罵A的行為其實同時涉及了刑事犯罪和民事賠償,所以基於節省司法資源、促進訴訟經濟、避免裁判結果歧異等目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A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直接向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B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只能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5],於檢察官起訴後至刑事訴訟第二審辯論終結前[6],以起訴狀[7]或於審判期日到庭用言詞向刑事庭提起[8]。
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是直接向刑事庭提起,因此會由刑事庭來審理;而在程序方面,原則上是先審理完刑事案件的部分後,再進行民事事件的審理[9],最後,附帶民事訴訟會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10]。
但如果民事訴訟的部分很繁雜,必須花相當長時間審理,那勢必會影響、拖延刑事判決的時間,此時,刑事庭可以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專業的民事庭來審理[11],而移送過去後就會變成獨立的民事案件[12]。
另外,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13]、免訴[14]或不受理[15]判決時,因為會導致附帶民事訴訟隨之喪失附帶的依據而變成不合法,所以為了保障原告(也就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被害人)權益,原告可以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且移送過去後一樣會變成獨立的民事案件[16]。
一般來說,民事事件就應該向民事庭起訴,之所以可以直接向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因為這樣可以節省程序資源,畢竟民事事件請求權的發生是從刑事案件而來,所以不只事實相同[17]、證據基本上也可以互通[18],更能避免同一個事件交由不同的法庭審理後,造成歧異的結果[19]。
刑事程序本來就不用繳納裁判費,所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一樣不用繳費。
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被裁定移送到民事庭去審理,雖然程序上轉成一般的民事訴訟,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此時同樣不用繳裁判費[20];除非是原告自行聲請移送的情況,才需要繳納[21]。
檢察官本來就只負責刑事程序,因此刑事庭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時,檢察官不需要出庭參與[22]。
因為附帶民事訴訟是附隨於刑事訴訟的程序,所以當刑事案件經刑事庭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時,刑事庭也會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23]。
以本文案例來說明,假如刑事庭認為A提起公然侮辱告訴的時間已經超過6個月[24],那麼刑事庭依法應做出案件不受理的判決[25],並應同時駁回A的附帶民事訴訟[26]。
但如果案件移送到民事庭(不論是裁定移送或原告聲請),就等於是轉成獨立的民事訴訟程序,不會受到刑事裁判認定的拘束[27]。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是要有刑事案件的存在,且必須是檢察官已經提起公訴而在法院審理中的案件,如果案件只是在偵查階段,當然不能提起[28]。
這項規定可能造成的問題是:因為無法預估偵查結束的時間,所以等到檢察官起訴時,民事請求權可能已經罹於消滅時效(像民事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較短,只有2年[29])。因此,如果有時效疑慮的話,還是另外依循一般民事程序起訴會比較適當[30]。
案件移送到民事庭後,若民事庭認為原告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不符合程序規定,能否讓原告補正呢?還是可以直接駁回原告的訴訟?
雖然過去最高法院對此爭議有不同見解[31],但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已作出裁定[32],以「兼顧原告的程序利益、實體利益」及「紛爭一次解決的訴訟經濟」等理由,採取肯定說的見解,也就是讓原告可以透過繳納裁判費的方式補正程序瑕疵[33]。
黃郁真(2022),《遇到車禍該怎麼請求賠償?──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
喬正一(2022),《該不該等對方刑事案件有罪確定之後,才去請求民事賠償?》。
朱石炎(2023),《犯罪被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哪些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