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是一種干預人民隱私權的強制處分,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原則上要先由法院發搜索票,票上載明搜索的對象與範圍,此時可以搜多細,就依照搜索票的記載判斷。而在例外不用搜索票的無令狀搜索情況下,則根據搜索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界線。
在有搜索票的情況下,搜索票上應記載應搜索的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的物品,以及應加搜索的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1];也就是要找什麼東西(搜索對象)以及哪裡是可以找的地方(搜索範圍),法院要事先、具體、特定並明示這些應記載事項,以避免執法人員只憑一張搜索票就釣魚式的搜索,也就是學理上的「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2]。
而搜索的範圍會因為應加搜索的處所或物件本身特性而有所增減,例如在搜索住宅大樓的情況,雖然搜索票上會載明特定樓層及特定戶號,但實務見解認為搜索範圍包括與生活起居有密切關聯的一切場所,所以附屬於住宅的儲藏室、電梯、樓梯間等,都會視為住宅的一部分,而可以搜索[3]。
除此之外,搜索的對象不同也會影響搜索時可以搜得多細。假如應扣押的物品為槍枝,搜索時即不得打開比槍枝更小的信封檢視其內容;假如搜索對象為犯罪嫌疑人,那就不能打開無法藏匿人的抽屜搜索其他物件。
附帶搜索的目的是保護執法人員在執行合法拘提、逮捕、羈押時的人身安全,避免犯罪嫌疑人偷藏兇器,並防止犯罪嫌疑人湮滅隨身攜帶的證據。所以附帶搜索的範圍只限於犯罪嫌疑人的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犯嫌立即可觸及的處所[4]。
因為身體、隨身攜帶的物件都是可以隨手觸及並拿取東西的地方,而且口袋、大衣,還有隨身攜帶的包包都有可能藏匿危險兇器或是犯罪證據。因此,原則上執法人員可以對這些比較細微的地方進行附帶搜索。
這裡所指的交通工具應限於被逮捕或拘提者當時正在使用、或雖非正在使用,但可以立即掌控的交通工具。所以如果車輛是另外停放在別處,就不能附帶搜索[5]。此外,對於駕駛中的車輛進行附帶搜索,仍應限於車內駕駛座周圍或副駕駛座等可立即觸及的範圍,因此後車廂與引擎蓋等並非隨手可及的範圍,就不能進行附帶搜索[6]。
當執法人員是在犯罪嫌疑人家中為拘提、逮捕與羈押時,因為是在犯罪嫌疑人的勢力範圍,有可能遭到其他共犯或親友攻擊,此時為了保護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所以容許執法人員對於「與逮捕場所緊密相連的範圍」做保護性掃視(例如在客廳逮捕犯罪嫌疑人,但可以掃視房間裡面[7])。然而因爲保護性掃視的目的在於發現人,為了避免過度干預隱私權,所以執法人員只可以用眼睛查看,並只能查看能容納人的地方。
逕行搜索的情況下[8],因為這時候搜索的目的是要找到人,所以只能搜索可能藏匿人的地方,如臥室、床底、衣櫃等大型容器;而如抽屜、筆盒等細小不可能藏匿人的處所,則不能搜索,也不能藉此檢閱書信、文件、物品等[9]。
緊急搜索的目的在找證物[10],因此搜索的範圍應依證物的大小及性質而有所不同,可以搜索的對象包括人的身體、物件、電磁紀錄、住宅或其他處所[11]。
同意搜索[12]的範圍以及期間長短,取決於被搜索人的意思。因此,未經被搜索人事前同意的地方就不能進行搜索。而且被搜索人可以隨時撤回同意,這時候縱使執法人員有發現可疑跡證,搜索仍應立即停止,除非有其他合法途徑才能繼續[13]。
當執法人員搜到可以當作證據或依法得沒收的物品,此時為了不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機會湮滅或另為其他處分,以保全證據或將來沒收之執行,國家會暫時占有、保管這些物品,也就是「扣押」[14]。
扣押是對人民財產權的干預,跟搜索一樣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原則上應扣押的物品要記載在搜索票上[15],而執法人員依票搜扣。但如果執法人員在搜索過程中意外發現其他證據或與本案無關的違禁品時,此時若執意要求嚴格遵循搜索票的記載,而對這些證據、違禁品視而不見,顯然不符合司法正義,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附帶扣押[16]與另案扣押[17]等無令狀扣押的規定,讓執法人員可以機動性地保全證據,以利發現真實及維護公共利益。
然而無令狀扣押畢竟會對人民權利造成侵害,為了避免過度干預,我國學說[18]與實務見解多參考英美法上的「一目瞭然法則」,認為只要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即使沒有令狀仍可以合法扣押:
在這種情況下因為並沒有偏離原來的搜索程序,不會擴大或加深對被搜索人隱私的干預,所以即使無令狀也可以合法扣押[24]。
註腳
匿名(2022),《什麼是刑事程序中的有令狀搜索?》。
游哲綸(2023),《什麼是刑事程序中的附帶搜索?》。
林意紋(2022),《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