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酒商與多間酒店逃漏稅新臺幣(下同)數億元,地檢署在偵辦過程傳喚其中一名酒店負責人A後,認為A犯罪嫌疑重大又可能串供滅證,向法院聲請羈押A獲准,A被羈押期間聲請交保,後法院裁定以1億元交保,A湊齊保證金後在親友陪同下離開看守所[1]。
看完新聞,可能不少人會發出疑問「犯罪只要付錢就無罪出獄『趴趴造』!?法官這樣判良心過得去嗎?」究竟什麼是交保?交保等於無罪嗎?
註腳
新聞上常看到的「交保」,在法律用語上叫「具保」。當有犯罪發生,會經過檢調偵辦、法院審理、上訴等一系列程序,到最終確定判決需要耗費相當長的時間,為了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以下皆以被告簡稱)參與刑事訴訟程序,以及檢調對證據的保全,檢察官或法官在考量案情輕重、是否有串證、湮滅證據、逃亡的可能性後,可以命被告具保免予羈押,可能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如果檢察官認定被告犯嫌重大,且有逃亡串證的可能,但沒有必要羈押,可以要被告繳納指定的金額作為保證金,擔保自己不會滅證、串供或逃亡,偵查期間就能不用被關押到看守所[1],或已經在看守所的被告也可以暫時離開看守所[2]。
如果檢察官認定被告犯嫌重大,而有逃亡串證的可能,且有必要羈押,可以向法院聲請羈押,但如果法院認為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法院可以要求被告繳納指定的金額作為保證金,擔保自己不會滅證、串供或逃亡[3]。
但如果具保的被告逃亡、藏匿,那麼保證金就會被沒入[4],還會面臨被羈押的後果[5]。
所以案例中被羈押的被告A交保離開看守所,並不是因為付錢被判無罪,只是法院審查後同意讓他藉由提出一定金錢的方式,保證自己會準時到庭,在偵查審判期間可以暫時免於被關押而已。如果A後續湮滅自己的刑事證據甚至是逃亡不參與訴訟程序,保證金可能會被收歸國有,並再次被羈押。
將被告直接以羈押的方式關在看守所固然可以確保他無法以藏匿、串供、湮滅罪證等方式,但此時當事人仍只是被告,在判決定讞前都不是有罪確定的受刑人,即使個案中有羈押的必要,法條也定有羈押期限以及延長次數的上限[6],也就是實際上並不是每個案件都有辦法一直將被告羈押到判決確定。如果程序曠日持久以致於超過押期,終究還是必須放人,這時就會轉向使用具保等其他方式[7]。
由於偵查審判的過程中尚未定讞,被告並不是有罪確定的受刑人,一概藉由剝奪人身自由的方式來確保司法程序順利進行是否恰當,就會有疑問。如果透過對被告侵害更小的方式也能達成相同的目的,就應該在追訴犯罪的同時兼顧被告的權益[8]。
因此檢察官、法官會依照被告的犯罪情節、逃亡風險、串供滅證可能性等判斷有沒有必要羈押[9],如果用提出金錢做保證金的方式就能降低這位被告滅證、串供與逃亡的風險,就應採取具保或其他替代方式。
檢察官或法官會依照案情輕重、被告身家財產及家庭狀況等,指定相當金額[10]。雖然罪名輕重不是保證金多寡的唯一標準,但當被告所涉犯罪名越嚴重,由於法定刑較長,甚至一審還判了不輕的刑期,相對來說要求的保證金可能較高[11]。另外也會根據被告的財力有所增減,因為具保的目的是藉由要求被告提出一定數量的金錢,來擔保自己會參與後續程序,因此如果是財力雄厚的被告,保證金金額必須足夠對應他的資力[12],以此嚇阻被告可能的藏匿或逃亡。
所以在案例中看到A以1億元天價交保,是因為考量到A身為酒店負責人資力雄厚,所以要求他提出這麼高額的保證金,以達到具保的功能。
保證金必須以現金[13]、臺灣銀行匯款支票[14]等方式繳納,銀行支票由於必須在銀行存入對應金錢,且銀行見票就會直接付款,與現金有相同效力,因此也可以使用以法院為受款人的臺灣銀行支票[15]。但司法體系目前不接受以財產抵押等其他方式具保。
保證金的性質與罰金不同,具保只是讓被告以金錢方式為擔保,不是對被告的懲罰,所以只要被告在程序中都有按時出現,之後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易以訓誡或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為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後,都可以聲請將保證金領回[16]。
因為保證金是司法機關委由國庫銀行保管,現金放在銀行裡本來就會生利息,因此從具保到領回期間也會依照臺灣銀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17]計算利息[18],一併發還[19]。
交保只是為降低被告逃避、妨礙後續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之可能性的方式,是否交保、交保金額高低都與刑事訴訟結果沒有關聯。即便被告付出天價保證金,之後對被告的刑事追訴程序仍會持續進行,交保絕不等於無罪,准許交保也並非縱放人犯。
劉立耕(2022),《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那些情況可以用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羈押?》。
王子榮(2022),《羈押的定義與審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