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外役監?在外役監表現不佳時,會被轉回一般監獄嗎?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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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監獄,大家腦海中想到的應該就是鐵籠吧?每天就只能在這小小的空間裡面吃飯、看書、聽收音機等等,偶爾離開舍房放風活動筋骨[1]表操課直到出獄為止。但事實上,除了這種典型模式外,還有另外一種矯正方式稱為「外役監」。

一、什麼是外役監?

「外役」,顧名思義就是指「在外服勞役」,所以可以將外役監理解為「讓受刑人在外服勞役的監獄」,換句話說,雖然一樣是服刑,但在外役監的受刑人可以外出前往監所以外的合作單位,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2],而不是所有時間都被關在監所區域[3]

(一)為什麼要設置外役監?

外役監的目的在於「使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4]

雖然徒刑的執行,簡單講就是將受刑人關起來,但若囚禁過久,會使得受刑人出獄後難以或根本無法融入社會,甚至可能又再透過犯罪,只求回到熟悉的監獄裡面。

因此,為了讓部分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有一個能為出獄做準備、調整自己身心狀態的過渡期,便有了外役監的制度。

(二)我國現有的外役監、外役分監,在哪些地方[5]

  1. 桃園市:八德外役監獄。
  2. 臺中市:臺中監獄附設外役分監、臺中女子監獄附設臺中女子外役分監(限女性受刑人)。
  3. 臺南市:明德外役監獄。
  4. 高雄市:高雄女子監獄附設外役分監(限女性受刑人)。
  5. 屏東縣:屏東監獄附設外役分監。
  6. 宜蘭縣:宜蘭監獄附設女子外役分監(限女性受刑人)。
  7. 花蓮縣:自強外役監獄。
  8. 臺東縣:臺東戒治所附設臺東監獄武陵外役分監。

二、外役監的自由程度

外役監與一般坐牢的最大差別在於自由程度的不同,畢竟典型的坐牢就是關在監所區域內度過每一天,但外役監的受刑人,平日可以離開鐵牢到合作的農場、工廠等地方,從事農牧業、食品作業[6]等等,表現良善且沒有危害社會秩序疑慮的受刑人,更可以申請在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短暫返家探親[7](必須要在約定時間內返監)[8];而他的配偶直系血親不只可以前往探視,也可以申請每個月同住1次[9]

三、申請進入外役監的限制

跟傳統監獄比起來相對自由的外役監,並不是每個受刑人都可以進去,依照外役監條例第4條[10]的規定,想申請外役監的受刑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11]

(一)執行有期徒刑滿一定期間:有期徒刑超過1/3、累犯超過1/2。

(二)有悛悔實據[12]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三)在監行狀善良[13]、適於外役作業[14]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15]

同時,受刑人「不能」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16]

(一)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例如:酒駕致死罪[17]

(二)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擄人勒贖致重傷[18]

(三)犯刑法特定之罪[19]。例如:脫逃罪、加重私行拘禁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等。

(四)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4條第2項至第4項之罪。

(五)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

(六)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項犯同條第2項、第36條第3項、第4項犯同條第3項之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同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3項、第4項之罪,不在此限。

(八)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但無犯罪所得或屬於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追徵者,不在此限。

(九)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無犯罪所得或屬於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十)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2款的人口販運罪。

(十一)犯前10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的家庭暴力罪、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

(十二)累犯。但已執行完畢的前案都是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十三)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

(十四)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十五)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

符合以上要件的受刑人,才可以向所在監獄提出外役監申請,再由法務部矯正署遴選可以分發到外役監的人[20]

四、在外役監表現不佳的處置

所謂表現不佳在程度上也有分輕重。如果是情況比較輕微的話,那就跟一般的受刑人一樣,可能面臨警告、停止收受會客菜3至7日、停止自費購買非生活必需品(例如:香菸、餅乾、飲料等[21])7至14日,或移入違規舍房14至60日[22]

但若有以下4種較嚴重的事由,違規的受刑人不但要面臨上述警告、停止收受會客菜等懲罰,還可能會從外役監被轉回一般監獄繼續執行[23]

(一)違反外役監秩序或安全的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

(二)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例如:在返家探視期間另外涉犯刑案、施用毒品、恐嚇騷擾被害人等不法行為[24]

(三)因受傷或患病導致不適合在外役監繼續執行。

(四)其他重大事由,在外役監繼續執行並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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