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監獄,大家腦海中想到的應該就是鐵籠吧?每天就只能在這小小的空間裡面吃飯、看書、聽收音機等等,偶爾離開舍房放風活動筋骨[1],按表操課直到出獄為止。但事實上,除了這種典型模式外,還有另外一種矯正方式稱為「外役監」。
「外役」,顧名思義就是指「在外服勞役」,所以可以將外役監理解為「讓受刑人在外服勞役的監獄」,換句話說,雖然一樣是服刑,但在外役監的受刑人可以外出前往監所以外的合作單位,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2],而不是所有時間都被關在監所區域[3]。
外役監的目的在於「使受刑人逐步適應社會生活」[4]。
雖然徒刑的執行,簡單講就是將受刑人關起來,但若囚禁過久,會使得受刑人出獄後難以或根本無法融入社會,甚至可能又再透過犯罪,只求回到熟悉的監獄裡面。
因此,為了讓部分表現良好的受刑人,有一個能為出獄做準備、調整自己身心狀態的過渡期,便有了外役監的制度。
外役監與一般坐牢的最大差別在於自由程度的不同,畢竟典型的坐牢就是關在監所區域內度過每一天,但外役監的受刑人,平日可以離開鐵牢到合作的農場、工廠等地方,從事農牧業、食品作業[6]等等,表現良善且沒有危害社會秩序疑慮的受刑人,更可以申請在星期六、日或國定假日短暫返家探親[7](必須要在約定時間內返監)[8];而他的配偶和直系血親不只可以前往探視,也可以申請每個月同住1次[9]。
跟傳統監獄比起來相對自由的外役監,並不是每個受刑人都可以進去,依照外役監條例第4條[10]的規定,想申請外役監的受刑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規定[11]:
(一)執行有期徒刑滿一定期間:有期徒刑超過1/3、累犯超過1/2。
(二)有悛悔實據[12]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三)在監行狀善良[13]、適於外役作業[14]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15]。
同時,受刑人「不能」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16]:
(一)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例如:酒駕致死罪[17]。
(二)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擄人勒贖致重傷罪[18]。
(三)犯刑法特定之罪[19]。例如:脫逃罪、加重私行拘禁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等。
(四)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4條第2項至第4項之罪。
(五)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
(六)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35條第2項、第3項犯同條第2項、第36條第3項、第4項犯同條第3項之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但犯同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4條第3項、第4項之罪,不在此限。
(八)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但無犯罪所得或屬於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九)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無犯罪所得或屬於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十)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2款的人口販運罪。
(十一)犯前10款以外,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列之罪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的家庭暴力罪、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
(十二)累犯。但已執行完畢的前案都是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十三)執行撤銷假釋之殘餘刑期,或假釋中再犯罪之徒刑。
(十四)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
(十五)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
符合以上要件的受刑人,才可以向所在監獄提出外役監申請,再由法務部矯正署遴選可以分發到外役監的人[20]。
所謂表現不佳在程度上也有分輕重。如果是情況比較輕微的話,那就跟一般的受刑人一樣,可能面臨警告、停止收受會客菜3至7日、停止自費購買非生活必需品(例如:香菸、餅乾、飲料等[21])7至14日,或移入違規舍房14至60日[22]。
但若有以下4種較嚴重的事由,違規的受刑人不但要面臨上述警告、停止收受會客菜等懲罰,還可能會從外役監被轉回一般監獄繼續執行[23]:
(一)違反外役監秩序或安全的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
(二)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例如:在返家探視期間另外涉犯刑案、施用毒品、恐嚇騷擾被害人等不法行為[24]。
(三)因受傷或患病導致不適合在外役監繼續執行。
(四)其他重大事由,在外役監繼續執行並不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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