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的「刑」[1],可以分成「主刑」[2]和「從刑」(褫奪公權)[3]兩種。
其中,主刑還可以再分為「生命刑」(死刑)、「自由刑」(徒刑、拘役)與「財產刑」(罰金)(詳圖1)。
從現實層面來說,監獄空間和獄警人力都是有限的,本來就不可能無止盡的收容犯罪行為人,且刑罰雖然具有矯正犯罪的效果,但有些情況其實沒有施以刑罰的必要[4],如果不論大罪小罪,一味將各種犯罪行為人通通關進監獄,反而有可能無法達到矯正犯罪的目的,甚至產生負面效果,這是因為短期自由刑有以下缺點[5]:
所以,立法者為了避免短期自由刑的缺點,才設計了一種用來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制度,稱為「易刑處分」[8]。
易刑處分的種類包括「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及「易以訓誡」(詳圖2)。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將「有期徒刑」、「拘役」改成繳納罰金,白話來說,就是用錢換取不用被關。
想要易科罰金,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前提:
不過,並不是只要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就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如果易科罰金無法達到矯正效果或無法維持法秩序,即便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執行檢察官也可能不准易科罰金[12]。
此外,雖然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是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3,000元來折算被關的日數,但從判決書來看,實務上蠻多是以1日1,000元為標準[13]。
如果被宣告「罰金刑」,但沒有準時於裁判確定後2個月內繳清,或是選擇分期卻又遲繳或未繳足,那就適用「易服勞役」,也就是「進去監獄裡面工作」,但易服勞役的行為人並不會跟受刑人關在一起[15]。
易服勞役的折算方式同樣是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而實務上也大多是以工作1日1,000元為標準[16],所以假設我被科罰金8萬元,易服勞役天數就是80日;另外要注意的是,易服勞役的期限不能超過1年[17]。
易服社會勞動是指提供無酬的勞動服務,內容有:從事清潔整理、居家照護、弱勢關懷、淨山淨灘、環境保護、生態巡守、社區巡守、農林漁牧業勞動、社會服務、文書處理、交通安全以及其他各種無酬且符合公共利益的勞動或服務[19]。
而自由刑與罰金刑,都有可能易服社會勞動:
如果原本可以聲請易科罰金,卻因為沒有錢等原因而沒有聲請時,可以改成易服社會勞動,以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20]。
又或者是,因為所犯罪名不屬於「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所以不能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易科罰金,但只要被宣告「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時,也可以請求易服社會勞動[21]。
不過,跟易科罰金相同的是,如果犯罪行為人的身心健康不適合進行社會勞動,或是易服社會勞動無法達到矯正效果或無法維持法秩序時,則即便符合法定要件,檢察官也可能不准許行為人易服社會勞動[22]。
而易服社會勞動的期間上限與易服勞役一樣,不得超過1年[23]。
罰金刑的易刑,原則上是先適用易服勞役,但如同前面所述,易服勞役是要在監獄裡面工作,其實跟被關沒有什麼不同,所以立法者放寬限制,只要犯罪行為人「沒有」以下情形,就可以選擇易服社會勞動[24]:
但要注意的是,罰金刑再易服社會勞動時,其履行期間的上限是2年[28],與自由刑易服社會勞動的限制期間(1年)不同。
如果是受「拘役」或「罰金」的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可以易以訓誡,也就是給予訓示、告誡。
例如,A半夜在住宅區不斷鳴按喇叭,住戶B因而與A發生爭執,一時氣憤打了A一拳,雖然B構成傷害罪的事實明確,但其實半夜睡覺被吵,不管是誰都會氣憤難耐,因此法官認為B的犯罪動機在公益上顯可宥恕,雖宣告處罰金3,000元,但可以易以訓誡[30]。
能不能易刑處分要經過兩個階段:首先,必須法院做出的判決主文有記載[31],例如:「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2]或「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33],但這並不代表最後一定可以易刑處分[34]。
因為究竟可不可以易刑處分,是下一個執行階段檢察官裁量的範圍[35],檢察官會依據個案的實際情形來判斷是否適合改為易刑處分[36]。但如果檢察官不同意易刑處分,受刑人可以向法院聲明異議[37],由法院裁定是否准予易刑處分[38]。
易刑處分的目的就是用來替代短期自由刑、罰金刑,所以從性質上來說,也可以將它理解成刑的一種。因此,易刑處分執行完畢,就等於是已經執行宣告刑[39]。但究竟可不可以易刑處分,最終還是由執行檢察官依個案決定,不因判決主文有記載就絕對可以改為易刑處分。
註腳
楊舒婷(2024),《什麼是拘役?可以改成易科罰金不要被關嗎?會留下前科嗎?》。
楊舒婷(2024),《什麼是「徒刑」?法院如何決定要判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實際上會關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