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勞資爭議的時候該怎麼辦?
我們勞工可能會嘗試先跟雇主溝通,但如果溝通無效,還能怎麼做?
有些人會想到要去地方政府的勞工局申訴,進入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調解程序[1],這的確是一個方法;不過有些人想到要直接去法院提告,這個時候,則會進入勞動事件法的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事件法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而勞動事件法採調解前置主義[2],原則上勞動案件在起訴前,要經過法院勞動調解程序,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聲請調解直接起訴的勞動案件,法院也是會先進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調解程序由對勞資事務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組成調解委員會,促成雙方自主解決爭執;若調解不成,期間的討論也可成為後續訴訟程序的銜接[3]。
但是,有原則就有例外,有哪些例外情況是不用經過勞動調解程序,可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如同上面所述,在面對勞動事件的時候,有些人會直接到法院訴訟,有些人會尋求勞工局或其他法定單位進行申訴、調解,如果已經經過法定調解機關調解[4],例如已經經過勞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然後調解不成立,那麼可以選擇直接進入訴訟,不用再經過法院調解。
什麼是「反訴」?可以想像成,原告提出一個訴訟,之後另一方接著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向對方提出一個相關的訴訟[5],原告提的訴訟就稱為「本訴」,被告提出的就稱為「反訴」。
例如:員工A認為雇主B並未給付應該給付的薪資報酬,對雇主B提出給付工資的本訴訴訟;而雇主B則在同一個程序中對員工A主張因為員工A出勤時發生車禍行為,造成公司車子受損害,員工A應該要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這個例子中,雇主B對員工A提出的損害賠償訴訟,我們稱為「反訴」。
在反訴程序中,因為原本的訴訟(在這個案例中是員工對雇主提出給付工資訴訟)已經先經過勞動調解程序,所以反訴的時候,就不用再進行一次勞動調解。
由於這個時候有很大的機會被通知一方很難被找到[6],對方通常不會出席勞動調解程序,為了避免程序拖延,法律因此規定在這種需要公示送達或外國送達的情況,不用先經過法院的調解前置程序。
職場性騷擾有它特別的程序[7]以及需要保護當事人的地方[8](例如避免多次重覆自己經歷),因此法律規定不用先經過勞動調解程序。
那有人會問說,我雖然在勞工局已經勞資爭議調解過了,當時其實我們兩邊的想法落差沒有很大,但是當時兩方僵持不下所以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不過,經過一段時間思考之後,我覺得我可以考慮接受先前的一些討論內容,然後讓我能夠趕快找下一份更好的工作,我能夠再進行勞動事件法的調解嗎?
答案是:當然可以,此時尊重大家的意願,就算先前已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仍然可以在起訴前選擇先經過勞動調解程序[9]。
另外,甚至是雙方已經在勞動事件訴訟中,如果法官認為雙方經過一些調查程序等等,有調解的可能,也會經過雙方的同意之後,也可以再將案件移至民事訴訟的調解程序[10]。
如果是在法院進行的勞動調解,則會由法官及兩位調解委員組成[11]。勞動調解事件,後續會有五種可能的結果:(一)調解經過合意成立[12]、(二)透過調解條款使得調解成立[13]、(三)對適當方案無異議使得調解成立、(四)對適當方案異議使得調解不成立,以及(五)調解委員會職權決定調解不成立[14]。
若勞資雙方都有成立調解的意願,只是無法立刻就具體調解內容達成一致時,可以交由勞動調解委員為雙方酌定勞動調解條款[15]。
如果雙方無法合意達成調解,也不願意交給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調解條款時,為了合理運用司法資源,並提升勞資爭議迅速且合理解決的可能性,勞動調解委員會將在不違反雙方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的適當方案[16]。適當方案成立的話,就等同於調解成立,雙方必須遵守[17]。
那不管是勞方或資方,我一定要接受這個適當方案嗎?
答案是:不一定。
適當方案送達給雙方後,雙方如果對於勞動調解委員會提出的方案有意見,應該要在收到方案10日不變期間提出異議,否則就會視為調解成立。
註腳
侯嘉偉(2022),《所有的勞資爭議都可以上法院嗎?打官司以外,3種常見的勞資爭議處理制度》。
楊家宏(2022),《離職時雇主不提供證明給勞工,勞工可以檢舉、調解或提告嗎?》。
司法院(2019),《勞動事件調解流程》。
司法院(2022),《勞動事件制度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