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人民車輛上裝設GPS偵查是否合法?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4-11-08

案例

A員警為了查緝B是否有運送走私菸,擅自將GPS衛星定位器裝設於B的小貨車的底盤上,再打開定時回傳定位功能,傳送貨車所在位置的經緯度、地址及停留時間等數據至GPS衛星定位器查詢平台,並紀錄下來。

本文

一、案件爭議

GPS偵查的爭議橫跨了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也就是說,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1]的「竊錄罪」文字中的「非公開」,與GPS偵查到底是「強制處分」或「任意處分」息息相關;而「無故」的解釋,則與GPS偵查有無法律依據環環相扣,而目前最高法院已經有了定論[2]

二、GPS之資訊是公開或非公開?

最高法院認為,依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3],人民在公共場所也有隱私權,GPS位置訊息雖然是一筆一筆回傳接收,大部分位置訊息又是在「公共場所」的位置資訊,似乎僅有取得「公開之活動」之資訊,但有如馬賽克拼圖一般,單看一片拼圖沒有意義,需要拼湊在一起才能顯現其意義,將GPS所得的所有位置資訊一起觀察後,能夠完全了解駕駛人的生活型態[4],而且藉由車體的隔絕,其他用路人難以察覺駕駛人為何人、想前往何處,所以GPS偵查所獲得的位置資訊構成「非公開之活動」。

三、裝設GPS偵查是「強制處分」還是「任意處分」?

GPS偵查既然蒐集人民「非公開」的位置資訊,已經侵害「隱私權」,所以性質為「強制處分」。

四、有沒有裝設GPS偵查的正當理由?

「無故」的解釋為「無法律上正當理由」,行為的目的就算正當不等於「有故」。再來依據「法律保留原則」,「強制處分」必須有法律明文作為依據,最高法院認為現行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當作GPS偵查的法律依據[5],所以警察沒有裝設GPS偵查犯罪的法律上正當理由。

五、結論

綜合以上可以知道,目前法院實務上認為員警在私人車輛裝上GPS偵查犯罪,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的「竊錄罪」,既然會成立犯罪,當然在刑事訴法構成違法偵查,所得的證據也是違法取得。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788號刑事判決
  3.   大法官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書:「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尤以現今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及相關設備之方便取得,個人之私人活動受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等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個人之私人活動及隱私受保護之需要,亦隨之提升。是個人縱於公共場域中,亦應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侵擾之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而受法律所保護。惟在公共場域中個人所得主張不受此等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系爭規定符合憲  法課予國家對上開自由權利應予保護之要求。」
  4.   此即為美國法上之「馬賽克理論」。
  5.   依照現行法而言,跟GPS最相關的法律有三:「刑事訴訟法之搜索」、「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1條」,法條文字的意思皆無法包含GPS偵查,所以無法作為GPS偵查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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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銘銘(一般會員) 2023-01-24 05:34:30
請問我懷疑妻子有外遇,
所以我購買網路上的小型鑰匙圈造型定位系統,放在老婆皮包裡,
後來被老婆發現找到,
請問我這樣會被判什麼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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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3-01-30 12:22:05
偷裝GPS追蹤器的行為,即使是因為懷疑妻子外遇,仍可能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竊錄非公開活動罪,會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詳細說明可以參考《私人裝設GPS追蹤器,會有什麼法律責任?》這篇文章: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remedy-procedure/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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