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說謊時通常會引起不自主的生理變化,產生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快、流汗,這些變化不易以肉眼觀察。測謊屬於心理鑑定,當訓練合格的測謊人員實施完善的測謊時,準確度約85%至95%[1]。因此測謊是分辨受測人是否說謊的有效方式,被告有時為證明自己清白,也會要求測謊。
依一份我國的實證研究,地方法院採信測謊達75.7%,高等法院採信測謊達71.5%[2]。
目前測謊大多由檢察官於偵查階段或法官於審判時囑託調查機關或警察機關為之,測前應告知受測人有人格權、被告有緘默權,可拒絕測謊並簽「測謊同意書」,詢問受測人身體狀況,評估是否適宜測試,並撫平受測人情緒,受測人有權拒絕測謊。
對於符合測謊要件的測謊報告[3],我國實務普遍認為可以作為證據,證明程度則由法院自由認定,但不能當作有罪判決的唯一證據[4]。也有判決認為測謊結果未必可信,只能作偵查方向的參考,不能作為有罪的證據[5]。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