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不公開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29
本文

一、為什麼偵查不能公開

偵查不公開,內涵包括「偵查程序不公開」與「偵查內容不公開」,程序不公開禁止公開偵查的作為,以維護偵查之順利進行及保護證人;內容不公開禁止公開偵查發現的事實,避免對於未經定罪被告的名譽造成損害,甚至侵害被害人、關係人的名譽或隱私[1]

二、偵查不公開與得公開之分際

基於民主原則,人民有知的權利,國家行為必須對人民公開並接受監督。偵查機關偵辦過程中,有時需將歹徒流竄起點、作案手法公布,以提醒民眾加以防範;況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若完全封鎖有關資訊,有時無法適時澄清視聽、安定民心或維護社會公益。故偵查資訊並非絕對不公開,偵查不公開的範圍取決於偵查不公開所需要的保密範圍,並與公共利益作適當調和。

主要是判斷有無合理的偵查公開原因,及是否會妨礙偵查不公開目的,當偵查公開目的與不公開目的二者有衝突時,應以侵害最小方式來達到公開所欲達到之目的,且因公開所造成的損害不得大於公開所欲達到的目的,故應盡可能保守[2]

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責任

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若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被害人除得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外,若違法者為公務人員,亦得請求國家賠償。此外,參與偵查程序的公務人員,如有洩漏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秘密,應負刑法第132條第1項或第2項的責任[3]。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如有無故洩漏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的秘密,則可能負刑法第132條第3項及刑法第316條[4]之罪責。

應注意的是,偵查不公開規範對象為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5],記者、告訴人、告發人、被告、證人都不是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對偵查中的案件均無保密義務。

註腳

  1.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2條
  2.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9條
  3.   刑法第132條第1項、第2項。
  4.   刑法第316條
  5.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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