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曾發生過3本漫畫忘記還遭上銬成通緝犯的事件[1]。不是殺人、放火、槍擊這類嚴重的犯罪才會被通緝嗎?怎麼只是漫畫沒歸還就變通緝犯,被通緝會很嚴重嗎?
在了解通緝之前,要先認識刑事訴訟制度。刑事訴訟是國家對於人民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斷過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庭內要有法官、檢察官、被告參與,才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審判程序[2]。
檢察官負責提出被告犯罪的證據,證明被告確實犯罪;被告對被控訴的罪嫌進行反駁澄清,證明自己的清白;法官的工作是行使國家賦予的審判權,代表國家判斷被告是否成立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
法院或檢察署預定某日要開庭審判或偵查(也就是「開庭期日」,簡稱「庭期」),在開庭前一段時間會先寄傳票傳喚被告,通知被告來開庭[3]。若開庭時被告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例如睡過頭、不想面對、搬家了沒收到信等等),法官、檢察官為了讓案件繼續進行,會再定一次庭期,同時簽發拘票拘提被告[4],請警察持拘票將被告強制帶到法院或檢察署開庭[5],如果找不到被告,就會發布通緝[6]。
通緝也是一種強制被告到法庭報到的作法。若警察拿著拘票去被告家還是找不到人,法院或檢察署就會發布通緝[7]。拘提只有持拘票的警察可以執行,所以最多是去被告家中或是工作場所找被告;而通緝是一種請全國主權範圍內的執法者(即司法警察官,包含憲兵、警察、海巡、調查局等等單位)或利害關係人一起尋找被告的機制[8]。找到被告後,不需要法官或檢察官再簽發任何類似拘票的文件,就可以發動拘提或逮捕直接限制被告行動自由,將被告送至發布通緝的法院或檢察署報到(實務上稱「歸案」)。被告歸案後,就可以繼續進行刑事訴訟程序(圖1)。
說得直接一點,通緝就是大家一起找被告的機制,而被告未限定於涉嫌什麼犯罪。也就是說,只要被告因為涉嫌犯罪移送偵查或起訴,無正當理由未報到開庭,被告就可能被通緝,因此才會有人因為忘記還3本漫畫(涉嫌刑法侵占罪[9])被通緝的情況發生。
被告被通緝並不當然成立犯罪,因此「通緝犯」這個詞彙常常讓人誤解。刑法上並沒有一種犯罪叫做「被通緝」,所以「通緝被告」這個稱呼比較符合實際狀況。
特別注意的是,因為通緝被告只是一種強制被告到庭接受偵查或審判的機制,所以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仍要看最後審判結果。
那麼,在看這篇文章的你,要如何避免被通緝呢?
最後,查一下檢察機關 重大刑案通緝犯資料查詢系統[10]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11],看看自己有沒有被通緝,如果有被通緝,趕緊去最近的派出所報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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