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履行和解契約的內容,我該怎麼辦?

刊登:2018-10-24・最後更新:2022-11-18

案例

A與B簽訂A每個月償還一萬元給B、為期一年的和解契約。

兩個月後A拒絕償還,B應如何主張自己權利?

本文

一、和解的性質

和解分為訴訟上和解,以及訴訟外和解。

前者,是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1],本身就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2],與本篇的訴訟外和解契約不同。

訴訟外和解,依民法736條[3]規定,是雙方互相讓步所成立的民事「契約」。A拒絕依照和解契約每個月償還B一萬元,違反契約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此時債權人B有權利[4]向A請求履行契約義務。

二、B可以採取的行動(見圖1)

圖1 不是在法院訴訟程序簽訂的和解契約,若對方不履行,該怎麼辦?||資料來源:陳家誼 / 繪圖:Yen
圖1 不是在法院訴訟程序簽訂的和解契約,若對方不履行,該怎麼辦?
資料來源:陳家誼 / 繪圖:Yen

(一)若和解契約有辦理公證

A與B在訂立和解契約時可以辦理公證,在公證書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後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契約時,因為公證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他方可以依此直接聲請強制執行[5]。也就是說B可以直接拿著公證書,檢附和解契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的財產,以保障自己權利。

(二)若和解契約沒有經公證

未經公證的和解契約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所以B必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透過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債權,請求A依照和解契約每個月償還一萬元。

取得確定判決後,若A仍拒絕給付,B才可以再拿著確定判決[6]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獲得清償。

三、小結

如果害怕打官司,或是想省去打官司的麻煩,建議在訂立和解契約時亦辦理公證,不僅多一道保障也省去後續應訴麻煩。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4節「和解」,自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
  2.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3款。
  3.   民法第736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4.   民法第737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的權利消滅,以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5.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對於以給付金錢為標的之法律行為,作成的公證書上已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時,便可以依公證書執行。又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是執行名義,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6.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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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嘎(一般會員) 2022-06-26 06:14:42
如果要強制執行但對方沒有關係不動產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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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侖(一般會員) 2023-12-10 06:48:54
取得確定判決後.雙方還在談和解分期方案.債權人卻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可提告債權人.不是還在協商分期方案.債務人沒有說過不還錢.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發文給債務人配合的客戶.扣押我司資產.我司覺得債權人.不守信用.前天都還在談分期.後天就收到強制執行.債務人銀行資金被圈存100萬.使債務人在無規劃金流之下.嚴重影響到.營運資金及我司有債務.傷害到公司商譽.債務人跟債權人一直有書信對話證據.一直處於協商狀況.突然被強制執行.有損我司權利.我司要如何提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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