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B簽訂A每個月償還一萬元給B、為期一年的和解契約。
兩個月後A拒絕償還,B應如何主張自己權利?
和解分為訴訟上和解,以及訴訟外和解。
前者,是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1],本身就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2],與本篇的訴訟外和解契約不同。
訴訟外和解,依民法736條[3]規定,是雙方互相讓步所成立的民事「契約」。A拒絕依照和解契約每個月償還B一萬元,違反契約義務,構成債務不履行。此時債權人B有權利[4]向A請求履行契約義務。
A與B在訂立和解契約時可以辦理公證,在公證書中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後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契約時,因為公證書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他方可以依此直接聲請強制執行[5]。也就是說B可以直接拿著公證書,檢附和解契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A的財產,以保障自己權利。
未經公證的和解契約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所以B必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透過訴訟程序實現自己的債權,請求A依照和解契約每個月償還一萬元。
取得確定判決後,若A仍拒絕給付,B才可以再拿著確定判決[6]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獲得清償。
如果害怕打官司,或是想省去打官司的麻煩,建議在訂立和解契約時亦辦理公證,不僅多一道保障也省去後續應訴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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