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發生車禍,私下簽訂和解書,但事後B拒絕履行和解書內容。A便詢問律師應該怎麼辦,律師卻問A此和解是否在法院訴訟程序中做成,如果不是,是否經過公證?究竟差異何在?
和解有分訴訟上的和解與訴訟外的和解,兩者的效力不同,所以在討論如何救濟之前,要先確認是屬於怎樣的和解。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1],當事人間在訴訟過程中若想要和解,可以向法院聲請,此時法院就會開始定和解方案,雖然還是在法院裡,但已經不是訴訟程序而是討論和解;或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主動試行和解。
當事人決定接受和解方案後,訴訟上和解成立。和解成立應做成筆錄[2]。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3],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日後債務人不履行和解筆錄內容的話,可以直接以此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4]。
指民法736條[5]的和解契約,只要不是上述訴訟過程中做成的和解,都是屬於訴訟外的和解。訴訟外和解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和解的規定,如果債務人事後不依照和解書履行義務,債權人不能直接拿著這份和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而是要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債務人履行和解契約,之後再拿著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6]。
訴訟上與訴訟外和解最大差異,在於是否可以直接拿去聲請強制執行。
訴訟上和解,兼具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和解的性質,效力等同於確定的民事判決,可以成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但訴訟外和解只是單純的和解契約,就算債務人違反和解契約,也僅是債務不履行,必須先向法院起訴,獲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想省略法院訴訟的困擾,可以拿著訴訟外和解書辦理公證,經公證後的和解書可以成為執行名義,可以依此聲請強制執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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