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強制性交案件的被告,而整起案件除了被害人B的供詞外,並沒有其他證據。此時檢警要求對A實施測謊,A可不可以拒絕?拒絕會不會被認為有罪?
測謊是透過儀器紀錄受測者的生理反應,再讓測謊員利用設計好的題目與受測者進行問答,進而判讀受測者的回答是否有可能在「說謊」。
刑事訴訟法中,強制處分並沒有包括「測謊」這個項目,也就是說,法律目前並沒有針對測謊有任何相關規定。原因就在於「測謊」仍存在非常大的不確定性,而心跳加速、呼吸急促、冒冷汗等生理反應也會受外在因素所影響,並無法直接代表受測者就是在說謊[1]。
因此,測謊是可以拒絕的!
可能會有人擔心說:「是否拒絕測謊就是『做賊心虛』呢?」這部分完全不需要擔心,因為拒絕測謊是緘默權的延伸,如果因為拒絕測謊就被認為有犯罪嫌疑,等同懲罰行使緘默權,將會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精神。
實務上還是有利用測謊作為補強證據的判決[2],尚須符合以下要件:
因此,千萬不要認為不答應測謊就是默認,或是認為自己沒犯罪就接受測謊!否則萬一測出來的結果不利,都將為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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