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的人除人身自由暫時受到限制,其他權利基本上與一般人無異。與判決確定的受刑人相較,因被羈押的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上的身分是被告,在有罪判決確定前依法[1]會被視為無罪,因此比受刑人多了可接見律師、閱卷等權利,以下將說明被羈押的人享有那些權利。
被羈押的人基於訴訟上的防禦需求,因此有接見律師(討論訴訟上攻防策略)以及閱卷(知悉檢方起訴、聲押內容)的權利。
閱卷,指的是閱覽檢方起訴、聲請羈押之理由還有現存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2項[2]分別規定,「審判中」有辯護人的被告可透過辯護人知悉卷證內容;無辯護人之被告則可預先繳納費用自行取得筆錄的影本,但現階段無法取得筆錄以外卷宗及其他證物影本[3]。而在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4]作出後,原本不得閱卷的「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也可以閱卷了。
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1項[5]規定,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得互通書信。此外,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6]也指出被告與律師接見、溝通時,看守所人員不得監聽、錄音,如此方能使被告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與辯護人商討訴訟上防禦策略。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7]規定,被告得隨時聲請具保停押。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8]規定,被告可與外人接見、收受物品,但看守所人員得監視之。同條第3項另規定,如接見、收受物件有造成被告脫逃、滅證之虞時,法院可禁止被告接見、收受物品,甚至扣押物品。由此規定可以知道,在不妨礙羈押目的(避免逃亡、滅證、串供等妨礙刑事程序進行的行為出現)達成的前提下,被羈押的人仍然享有人身自由以外的所有權利。
因此,基本上被羈押的人,只要有依規定辦理會面,還是可以會見想見的人,在符合看守所規定的前提下,也可接受他人給予的物品。但與前述辯護人會見權的差異處在於,為避免滅證、串供,看守所得予監視,必要時還可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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