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新聞或報章雜誌經常提及「通緝犯」,除了因涉入重大刑事案件而逃亡的通緝犯外,一般民眾因搬遷住所、久居國外,或未依傳票到庭而被列為通緝犯的案件也偶有耳聞。但究竟什麼是「通緝」?通緝的原因為何?(見圖1)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1]、第86條[2]、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3]規定,通緝是將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資訊,通知給附近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公告周知,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能盡快被拘提、逮捕,以到案說明並接受法律制裁。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被告逃亡或藏匿時可以發布通緝,相反地,犯罪嫌疑人並非被告,不會成為通緝的對象。
逃亡或藏匿的認定不是任意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1條[4]、第75條[5]、第76條[6]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通知,如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或犯罪嫌疑重大,才可經由審判長或檢察官開具拘票拘提被告;再經多次傳喚及運用各種方法拘提未果後,始能認定被告逃亡或藏匿,而予以通緝。
因此,被告被通緝是因為法官或檢察官已經合法傳喚被告數次,被告都未到庭,且竭盡各種方式仍拘提不到才會發生。
電視新聞或報章雜誌報導的通緝犯,大部分是屬於為了逃避刑責而躲避法官或檢察官的傳喚及拘提,被認定為逃亡或藏匿才被通緝。但也有部分民眾實際上未逃亡或藏匿,也無逃避責任的意思,卻遭到通緝。這恐怕是因為輕忽了法院及地方檢察署的來文,未依據通知按時前往開庭,或居所變更頻繁導致無法即時收到傳票,錯過數次開庭時間或錯過前來執行拘提的司法警察及司法警察官,才被視為逃亡或藏匿,所以應該謹慎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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