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刑事案件發生,犯罪被害人可以提告。這個「提告」,在法律上有兩種不同的意義與方式:提起告訴與提起自訴。
告訴,在法律上指向偵查機關「告」知有一個犯罪事實發生,以及犯罪行為人是誰,請國家進行追「訴」。我們常聽到的「告訴乃論」,講的也是被害人的「告訴」行為。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2條[1],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告訴」。因此刑事案件發生時,被害人可以去地檢署或警察機關提起告訴,告訴他們有犯罪發生,請求偵辦。
此時,就由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簡稱檢警機關)擔任調查以及起訴的角色[2];之後進入審判時,就由檢察官提出犯罪證據、代表國家聲張正義。
自訴就是「自己起訴」。刑事案件原則上由檢察官代替人民起訴犯罪行為人,再由法官審判;不過,我國法律也允許受害者自行起訴犯罪行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與第2項[3],犯罪被害人可以委任律師進行自訴,再由國家審判。
此時,調查以及起訴的責任就在犯罪被害人身上[4],檢察官不會介入調查與幫助;之後進入審判時,由被害人自己向法官聲張正義(圖1)。
告訴與自訴一樣的地方是:
而不一樣的地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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