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可以向犯罪者提告,一種方式是「提起告訴」,另一種則是「提起自訴[1]」。在某些情形,被害人可能提告後選擇不再追究(例如和解),這時候就可以選擇撤告(撤回告訴[2]、撤回自訴[3])。
要特別注意,只有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才有撤告的權利,例如傷害罪[4]、公然侮辱罪[5]。非告訴乃論罪的被害人可以提告,但不能撤告,例如強制性交罪[6]。
撤告就是放棄追究犯罪者的責任,為了避免被害人濫用司法資源,刑事訴訟法第238條[10]規定,撤回告訴以後,就不能再提起告訴;刑事訴訟法第325條[11]也規定,撤回自訴以後不能再提起自訴或告訴。也就是撤告後就不能再提告。
如果被害人撤告後再提告,法院會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12]做「不受理」的判決,也就是案件不會進入審理程序,被告不會被判刑。
例如A被B打傷後向警局提起告訴,A因為B表示願意賠償醫藥費與B和解,並決定撤回告訴。後來A覺得B的態度不佳,想讓B被起訴判刑,就再向警局提出一次告訴。這時候,第二次的告訴就沒有用,即便檢察官願意起訴,案件送到法院也會被駁回。
撤告是被害人的權利,但撤告的效力強大。一旦撤告,被害人、檢察官及法院都無法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在選擇撤告前應仔細考慮。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