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將犯罪類型區分成「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且是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告訴乃論為例外。也就是只要法條沒有明定:「……(刑法章節或條號),須告訴乃論」,即屬於非告訴乃論。
此種明定某罪是告訴乃論的法條,在刑法中都是規定在該章節的最後一條,也就是每章都會有自己的規定[1]。例如刑法第16章之1的妨害風化罪 [2],範圍是從第230條至第236條,其中第236條規定:「第230條之罪[3],須告訴乃論[4] 。」因此在妨害風化罪這章裡面,只有第230條是告訴乃論,其他罪名都屬於非告訴乃論。
所謂「告訴乃論」是指:被害人必須於知道犯人時起6個月內[5]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
例如,刑法第287條[6]規定,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7]須告訴乃論,因此,被打到受傷的人若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則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
反之,若為「非告訴乃論」,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像新聞中常常聽到有人在賣場偷東西,老闆看行為人家境清寒而決定原諒,但警察還是得依法送辦。這是因為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既然知道竊盜事實,就必須依法處理。不過,雖然說是依法處理,其實也只是指讓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代表檢察官一定會起訴[8]或法院一定會判決有罪[9]。(見圖1)
應注意的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並不相同,也沒有絕對關聯,兩者更不能劃上等號!
不僅一般人容易搞混,新聞中也常常誤用「公訴罪」、「自訴罪」這兩個詞彙。以前述在賣場偷東西的新聞為例,被害人原諒行為人後,檢警仍須依法辦理的原因在於刑法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使欠缺被害人的告訴,檢警仍有權調查,檢察官也可決定是否起訴,並不是因為竊盜罪是公訴罪!
其實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和「自訴罪」的說法,公訴與自訴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10],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11]。一般來說,大部分時候被害人都可以提起自訴,除非刑事訴訟法有例外規定,例如,原則上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能提自訴[12]、或是已經由檢察官開始偵查的非告訴乃論之罪,也不能再提自訴[13]。(見圖2)
所以簡單來說,對單一罪名而言並沒有區分是公訴或自訴的意義,例如殺人罪[14]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若發現殺人事實並進而偵查,就可以依職權提起公訴,但假若被害人家屬嚥不下這口氣,想要親上法庭跟兇手對質,他們就可以選擇自訴;又例如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
因此所謂「公訴罪」與「自訴罪」的名稱本身就是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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