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在判斷「支配介入」類型的不當勞動行為時,為數不少的裁決決定書都曾經提到,要斷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應該依照勞資關係脈絡,就客觀事實的一切情況來做認定。然而,什麼是「勞資關係脈絡」(或稱作:勞資脈絡),簡要說明如下[1]:
勞資關係脈絡指的是,裁決委員會在裁決程序中,為了確認行為人是否具備不當勞動行為的動機,會運用「大量觀察法」查看雙方過往的脈胳關係,作為判斷行為人是否存有不當勞動行為動機的參考依據,並且考量審理過程中,雙方對於事實的主張與說明,以及雙方提出的證據資料,來確認現在申請人所申請的裁決事項是否存在,並認定行為人是否因此構成不當勞動行為[2]。
尤其在申請人雖然無法有直接的證據,可以證明行為人有不當勞動行為的主要事實存在,但是申請人如果能夠從經驗法則來主張,或者可以透過舉證行為人各個間接事實,跟行為人不當勞動行為之間具有很強的因果關係時,裁決委員會就可以推定主要事實的存在[3]。
簡單來說,裁決委員會藉由觀察勞資雙方過去互動的情形,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例如:行為人對工會活動、工會幹部(或積極參與工會活動的人)的態度是否友善、行為人對外發表有關評價申請人的言論是否有敵意、申請人與行為人過去是否都保持良性的互動狀態等等,來做為裁決判斷的參考。
更細緻的來說,利用觀察過去申請人在工會中的地位、參與活動內容、行為人平時對工會的態度、所為不利的待遇的程度、時期及理由的重大性等因素加以綜合判斷,特別應以行為人的行為,與過去同種事例的處理方式相比較是否不同,作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判斷的重要參考基準[4]。
例如[5]:2013年某申請人(工會理事長)提出行為人(雇主)違反雙方慣例,僅核准部分天數會務假的裁決案件裡,由於申請人曾經於2010年期間,因為解僱爭議,與行為人有過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過去申請人又曾經於2012到2013年期間,多次因為行為人違反雙方會務假核給的慣例,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並經裁決委員會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因此,裁決委員會認為,行為人對於申請人的態度始終不友善,而且因為雙方長期爭議不斷,導致勞資關係並不和諧,行為人片面變更會務假申請慣例,可以判斷行為人可能認識到這樣的舉動將不當影響到工會的組織與活動,對申請人可能存在有不當勞動行為的動機,並且裁決委員會又參考雙方在本次申請案件所陳述的事實及引用的證據資料,確認行為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又例如[6]:某申請人(工會幹部)與行為人(雇主)間自從2011年起,因為申請人拒絕值班活動,行為人曾經給予差別化獎金,使得雙方爭議層出不窮,在爭議期間,歷經裁決委員會做成5件裁決案件,以及事後衍生的行政訴訟,另外,雙方針對曠職案件、會務假申請不准假案件也都正在訴訟階段,勞資關係脈絡自2011年起,便處於非常緊張及對立的狀態。
因此,裁決委員會認為,申請人本次因為受二小過懲處提出裁決申請案件,行為人相較於其他同類型的事件有差別性處理,並且有違反懲戒明確性的瑕疵,也就可以推定行為人對申請人的懲戒處分行為,存在不當勞動行為的動機,又參考雙方在本次申請案件所陳述的事實及引用的證據資料,認定行為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註腳
侯岳宏(2018),〈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中大量觀察法之運用──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70期,頁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