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與B發生口角,A一生氣拿美工刀刺傷B的手臂,幸只有皮肉傷。B因考量A為其鄰居,故不計較。但B之妻C,卻對A相當不滿,而至警察局提出告訴(圖1)。則C的告訴是否會有效開啟刑事訴訟程序?
在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些犯罪,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會在刑法分則各章的最後一條規定哪一條是告訴乃論,必須有人提出告訴,才可以請求開啟訴訟程序,這稱為告訴乃論之罪,如普通傷害罪[1]、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2]等。而如果不需要先有人提出告訴就可以開啟訴訟程序,就稱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只要表示「想起訴、追究」的意思為就可以,不需要明確說出是何項罪名[3]。
告訴權人指有權利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的人,包括:
犯罪被害人[4];
犯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可以獨立提起告訴[5]。也就是說,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要不要提出告訴,和被害人本人要不要提起訴訟無關;
如果被害人死亡,可以由被害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告訴。
換句話說,如果不是以上這3類人,就無法提出告訴。
具有告訴權人,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表示要追究犯罪,就成為告訴人[6]。一旦成為告訴人,就具有以下幾種重要的權利:
聲請保全證據:偵查中,告訴人可以「證據有可能遭湮滅」,向檢察官聲請搜索、扣押等保全證據的手段[7]。
聲請再議與交付審判:檢察官對被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告訴人於接受處分書後,可以在10日內,向上級檢察長聲請再議[8]。若再議不成,也可以在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再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9]。
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告訴人可以在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庭陳述意見[10]。代理人不一定要是律師,不過如果代理人不是律師,在審判中不可以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
請求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11]。
因為有人提出告訴才可能開啟訴訟程序,所以法條規定,從「可以提出告訴的人確實知道誰是犯人」開始,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12]。
如果超過告訴期間才提出告訴,因逾越告訴期間,就算犯罪事實已經證明,檢察官仍應為不起訴處分[13],若檢察官未察覺而起訴,法官應為不受理判決[14]。
因為檢察官對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案件,不需要有人提告訴就可以直接準備進入訴訟程序,所以就沒有告訴期間限制的問題。
A以刀刺傷B,成立故意普通傷害罪[16]。
故意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17]。
B為被害人,當然具有告訴權。
C為被害人的配偶,亦具有告訴權。
雖然B不欲提告訴,但C的告訴權具有獨立性,不受B的影響。
故C未得B之同意,自行提起告訴,具有合法性,準備開啟訴訟程序。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