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為廉政署廉政官,接到有人告發,B公務員於承辦公路修護招標工程時,可能收受得標的C廠商2,000萬元的回扣。A先調取B公務員近期承辦的事務與卷宗,確實查得剛新設且資本額僅500萬元的C廠商,卻可標得2億元的工程,而且也查得B剛好花2,000萬元買新屋。A如果覺得應該要監聽B,相關程序會如何進行呢?法官是否該核發監聽票呢?
只要在犯罪偵查期間,無論案件是偵字案或他字案,要監聽就應聲請監聽票。
由法官職權核發[3]。
只有檢察官可為聲請,檢察官聲請的理由,可能是依照自己的職權來決定;或者依照司法警察機關的聲請[4],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監聽票。
司法警察調查的對象,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官偵查的對象、法官審判的對象,就稱為被告。
聲請監聽票,採一對象一票原則,但若同一案件有數個對象,基於便利性,就可同時聲請數張監聽票。
除了程序合法,還要同時符合以下3個情形,才可以聲請監聽票。
並非所有犯罪,都可為監聽,必須是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類型[6]。
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最輕本刑不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法條基於犯罪的嚴重性,仍為列舉,如貪瀆犯罪、經濟犯罪、金融犯罪或組織犯罪等是。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所列舉的罪名的犯罪嫌疑,並危害國家安全、經濟秩序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
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也就是沒有其他偵查手段可用,僅剩下監聽手段時才可以進行監聽。
首先,A是廉政署執行貪瀆犯罪調查人員,薦任職[7]以上人員視同司法警察官、委任職人員視同司法警察[8]。A為廉政署廉政官,職等為薦任以上,具有司法警察官身份。
但是,A沒有辦法直接向檢察官提出聲請,按照法務部廉政署的要點,A必須取得廉政署長或授權主管的同意,再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監聽票[9]。
B公務員涉嫌收受得標廠商回扣,可能觸犯公務員收受回扣罪,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屬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可以監聽的案件。
案例中,B涉及的犯罪,雖然屬於可以為監聽的範圍,法官必須再進一步審查「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是否無其他調查證據的手段可為運用」。而聲請監聽票的證據,除有人告發的線索外,也查到得標的C公司財力薄弱,以及B剛購買新屋等,確實涉嫌重大,已達於發監聽票的門檻。
除非法官認為,仍有其他調查手段可為運用,否則就有核發監聽票的必要。
監聽,會侵害他人秘密通訊的隱私權,在民事上必須負起侵權行為的賠償責任[11],於刑事會觸犯違法監聽罪[12]。雖然公務員只要合法取得監聽票,原則上就可阻卻刑事不法,但於執行監聽過程中,仍應遵守比例原則,若有所逾越,仍有觸法的可能。
合法監聽所取得的證據有證據能力,即可提出於法庭,用以證明被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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