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如何補償犯罪被害人受的損害?——簡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刊登:2020-03-06・最後更新:2022-12-20
本文

一、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雖然法條名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但內容是規範被害補償制度。而犯罪被害者的補償金來源,多為國家經費,至於補償制度的正當性,可以從國家未盡保護之責的「國家責任理論」,或犯罪是無可避免的「危險分散理論」,到認為國家應照顧弱勢被害人的「社會福利理論」來建立。

(一)立法目的

犯罪的成因複雜,為了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我國在2015年12月制定通過了最新修訂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1]」。

(二)補償與保護並重之綜合性立法

規定犯罪被害補償機制,考慮被害人生活及社會適應需求,明定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提供法律協助、心理諮商輔導、輔導技訓與就業、就學補助、緊急資助及安全保護等各項保護服務。

二、補償措施

有遺屬補償金、重傷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等,並設有各種費用補償項目的最高金額,但須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後。從知道有犯罪被害情況時起2年內,或從犯罪被害發生時起5年內,向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申請。

三、保護措施

因應近年來衍生許多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危害兒童或少年的犯罪事件,所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對象擴及增加到家庭暴力被害人、人口販運被害人、兒童或少年等被害人都有在本法的保護範圍當中。

四、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一)

傳統法律制度缺乏系統化、制度化的設計,保護措施不足,犯罪被害人得不到應有的尊重與周全的照顧,衍生社會問題。

(二)

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2]明定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三)

1999年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3],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規定業務包括安置收容、醫療服務、法律協助、申請補償、社會救助、調查協助、安全保護、心理輔導、生活重建、信託管理、緊急資助、出具保證書、訪視慰問、查詢諮商[4]

(四)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常在第一時間積極主動關懷、協助被害人,並以專案形式給予適當心靈輔導,如:以專業個別心理諮商、支持團體、戶外關懷活動,適時支持與陪伴保護對象,透過上述活動的互相交流讓受傷的心扉敞開,重新面對生活。或許比起補償金的給付,心靈的修復對被害者面對將來人生,更為重要。然下面對於我國犯罪被害補償對象、內容、金額等相關申請條件等以表格整理相關內容(表1):

表1 我國犯罪被害補償申請條件
被害補償申請要件
1. 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
2. 性侵害犯罪之被害。
補償對象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之遺屬其對象與順位為:

1. 父母、配偶及子女

2. 祖父母

3. 孫子女

4. 兄弟姊妹
補償內容

1. 遺屬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可申請項目為醫療費、殯葬費及法定扶養義務補償與精神撫慰金。

2. 重傷補償金:支付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可申請項目為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所需補償及精神撫慰金。

3. 性侵害補償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可申請項目為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所需補償及精神撫慰金。
補償項目及其最高金額

1. 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

2. 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30萬元。(申請殯葬費在20萬元以內者,可以不檢具憑證,直接核准,並優先於其他申請項目核發給遺屬。)

3. 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4. 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5. 精神撫慰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40萬元。
給付減除

1. 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事由。

2. 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
向加害人求償 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
申請的期限 以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發生在犯保法施行後者為限。自知道有犯罪被害時起2年內或自犯罪被害事情發生時起5年內。
決定補償的機關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設有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受理申請、掌理補償之決定及其他有關事務。

2. 補償決定機關,以犯罪發生地為準。
補償金經費來源

1. 法務部編列預算。

2. 監所作業者之勞作金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3. 犯罪行為人因犯罪所得或其財產經依法沒收變賣者。

4. 犯罪行為人因宣告緩刑、緩起訴處分或協商判決而應支付一定之金額總額提撥部分金額。

5. 其他收入。
作者自製。
 

 

註腳

  1.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2.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9條第1項:「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
  3.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網站:http://www.avs.org.tw/
  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30條:「
    I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下列業務:
    一、緊急之生理、心理醫療及安置之協助。
    二、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協助。
    三、申請補償、社會救助及民事求償等之協助。
    四、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財產之協助。
    五、安全保護之協助。
    六、生理、心理治療、生活重建及職業訓練之協助。
    七、被害人保護之宣導。
    八、其他之協助。
    II 前項規定之保護措施除第三款申請補償外,於下列之對象準用之:
    一、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被害人。
    二、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條以外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
    三、依第三十四條之一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
    四、依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款不得申請扶助金之遺屬。
    III 其他法律對前項保護對象,有相同或較優保護措施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IV 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以在臺灣地區為限。
    V 第一項保護措施之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政府機關駐外單位應為緊急之必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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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3-08-30 12:38:25
想問一下,這樣「犯罪被害補償金」算是代位補償加害人應給付之總額,還是犯罪被害人另有向加害人求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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