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包青天是不良示範?淺談刑事訴訟法中的不正訊問

刊登:2020-04-10・最後更新:2022-12-23
本文

一、前言

曾經家喻戶曉的包青天連續劇,是許多人的共同回憶(可能不慎透露出作者年齡……),而包青天伸張正義的形象也深植人心。但是,劇中難免會出現用棍子夾手指、打屁股等橋段,藉由肉體上的痛苦讓犯人招供。這樣的逼供方法,其實並不符合現今刑事訴訟法的核心價值,反而可能會構成「不正訊問」,甚至可能會造成冤案,也讓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反而讓正義無法伸張。本文將簡介刑事訴訟法關於不正訊問的規定。

二、不正訊問的定義(見圖1)

圖1 檢察官、警察可以用不正當的問話方式取得證據嗎?||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圖1 檢察官、警察可以用不正當的問話方式取得證據嗎?
資料來源:王琮儀 / 繪圖:Yen

不正訊問,在刑事訴訟法當中,是指的是檢察官對被告進行訊問的時候,使用不正當的問話方式,讓被告的心理狀態受到影響[1]。而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在詢問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時,也準用不正訊問的規定[2]

不正訊問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如果檢察官或司法警察作了不正訊問,那麼即使得到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自白,這個自白也會沒有證據能力[3]

禁止不正訊問的規定,是為了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任意性[4],這一方面是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同時也可以避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反而會被迫承認自己沒有作的事情,讓真相無法被釐清。

三、不正訊問的方法[5]

(一)強暴

典型的刑求,是指使用物理上的強制力,例如毆打、灌水等方式壓迫被告的身心,讓被告作出自白[6]

(二)脅迫

用具有威脅性的方式對被告發問,或對被告表示,若不從實招來,就會有不利的後果,例如威脅被告若不吐實,會繼續被羈押,使被告失去自由意志[7]

(三)利誘

檢察官承諾給被告非法、或者不是檢察官職權範圍內的利益,而讓被告受到影響而自白。

例如檢察官A對被告B表示,若B快點承認一切,就可以判刑判輕一點,還可以提早假釋。但實際上,這並不是A的職權可以掌握的事情,判刑是法官的職權,而假釋是監獄的職權[8]

(四)詐欺

檢察官傳達與事實不相符的訊息,讓被告信以為真,而受到影響並作出自白。

例如檢察官C向被告D表示,D的同夥都已經承認了,而且還提供D犯罪時的照片給檢察官。D信以為真,覺得大勢已去而坦承犯罪。但實際上D的同夥沒有認罪、也沒有拍下D犯罪的照片。

或例如實務案例中,檢察官E告訴被告F,若從實招來,就對F作緩起訴處分,F信以為真而作出自白後,檢察官E卻欺騙被告的感情又起訴F,這時先前取得F的自白,就可能被判定為詐欺訊問所得到的自白[9]

(五)疲勞訊問

如果被告處於長時間沒有睡覺、一直被問問題卻沒有時間休息、藥癮發作、或因為傷病而體力不支等狀況,卻仍然訊問被告,讓被告無法思慮清晰且自由的說話,就是所謂的疲勞訊問。

至於要多久才算疲勞訊問,沒有固定的標準,必須看個案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有精神不繼的狀況。例如實務案例中,被告G因為毒癮發作,而且偵訊過程長達22小時沒有休息,就被法院判定是疲勞訊問[10]

(六)其他不正之方法

不能被歸類到以上所舉的各種方法,但是讓被告失去自由意志而作出自白的訊問方法,就屬於「其他不正之方法」。

四、不正訊問的法律效果

如果被告受到不正訊問,在刑事訴訟程序裡面,將會面臨到嚴重的後果。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11],受到不正訊問的自白,是不能夠在程序當中被使用的,用專業術語來說,是缺乏證據能力。而且,不論自白的內容是真或假、也不管自白的內容對於案件有多重要,都一律沒有證據能力。

五、結語

古代的案件審理中,審問者有極大的權力,可以用相當多會造成痛苦的手段來讓人招供,但也會有許多冤獄出現。現今的刑事訴訟法,是希望能在發現真實跟保障人權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禁止不正訊問,不但是為了避免冤獄的產生,更是實現保障人權目標的重要規定。

註腳

  1.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2.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3.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4.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561號刑事判決。雖然這個判決涉及到對證人任意性的保護,不過也提到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任意性的保護。
  5.   以下為了讓篇幅簡短,用「被告」指稱被國家訊問的人。但要注意,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同樣也受到法律的禁止,不能作不正訊問。
  6.   早期的司法實務有採用刑求逼供的陋習,其中著名的案例為邱和順案,其中刑求的情形,可參考謝孟穎(2018),〈遭警察辣椒水灌鼻逼認罪 死囚30年哭喊:我沒殺人,法官為何沒勇氣判我無罪?〉,風傳媒,最後瀏覽日:2020年4月10日。
  7.   實務案例,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186號刑事判決
  8.   實務上認定檢察官採用利誘方式不正訊問的案例,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刑事判決
  9.   實務案例,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65號刑事判決
  10.   實務案例,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089號刑事判決
  11.   同註3。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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