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tflix在去年陸續推出「誰是被害者」新片預告,即將於2020年4月30日正式上映,由張孝全、許瑋甯、王識賢、林心如等領銜演出,尚未上映就已造成話題。從預告片中,我們大概能一窺劇情,除了王水溶屍、焚屍等一連串的命案,以及穿梭在其中的鑑識員、法醫、偵查隊之外,還有一個在重大社會案件中絕對不會缺席的角色:記者。
每當發生重大社會案件,媒體是不會缺席的角色之一,媒體雖可主張「民眾有知的權利」,卻對案件做出極其詳盡、甚至有渲染之虞的報導。然而,媒體能夠做出如此詳盡的報導,資料來源有時也可能來自警方。值得思考的是,警方提供現場畫面、與案件相關人士的資料給媒體,真的適當嗎[1]?
這次,司法流言終結者將試著與讀者討論,關於偵查不公開的一些事情。
按照刑事訴訟法[2]、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規定[3],可以知道偵查不公開的目的,包含以下三點:(見圖1)
第一個目的是「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白話來說,就是為了避免受到刑事偵查的人,會有串通口供、湮滅證據(包含物證及人證)、偽造證物、逃亡等事情發生,以讓偵查程序順利,並發現案件的真實樣貌。
第二個目的,是為了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跟訴訟相關人的名譽、隱私、安全。例如,2016年的南港小模姦殺案,受到被告誣陷而曾被偵查的梁姓女模,雖然最後獲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但當時的媒體報導使得梁姓女模遭到大眾輿論的批評,甚至影響到其求職與發展。
第三個目的,是「確保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落實無罪推定原則」。白話來說,就是為了避免輿論給審判者壓力,而讓審判者先形成「被告一定有罪」的既定印象,導致未審先判、違反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的情況發生[4]。
按照刑事訴訟法[5]、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規定[6],偵查不公開所適用的對象,包含被法條所列舉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也包含書記官、法警等其他任何「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之人員」,而不包含民眾與媒體。
偵查公開後,可能的受益者,是受到表揚的有功人員、也可能是點閱率有所上升的媒體。然而,這也可能對被害者、加害者,還有他們的家人朋友造成傷害。例如,2013年時任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懷疑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涉入關說案,進而監聽長達3年,並於之後洩漏偵查秘密予時任總統馬英九及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進而引發當時媒體所指的「馬王政爭」,黃世銘後遭高等法院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分別處以6月、5月、6月有期徒刑,應執行1年3個月[7]。而後民進黨立委柯建銘亦向黃世銘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遭高等法院判決應賠償32萬5千元[8]。
姑且不論對於特定政治人物的觀感如何,如果我們將政治人物的姓名拿掉,任何一位政治人物或公眾人物,倘若遭到關說的指控,恐怕都大大影響其政治生涯,縱使之後再多的無罪判決或不起訴處分,似乎都無法抹滅那已經刻印在民眾心中的印象,那麼偵查公開,會不會變成一種政治鬥爭的伎倆?
我們不能否認媒體身為第四權,確實扮演社會上的重要角色,許多弊案或社會不公不義的事件,都有賴媒體付出心力追查與爆料,甚至是引起大眾的關注。然而,面對進入到司法程序的事件,偵查不公開原則背後所要考量的,是如何滿足社會大眾知的權利、媒體的真相報導權、事件相關者權利,及國家偵查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之間的拔河。
偵查公開與不公開,牽涉了許多層面的問題,雖然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訂有例外,例如有重大社會案件發生,但兇手在逃中或有需要民眾協助指認及提供相關資訊時,可以適度公開偵查程序或進度[9]。但在讀完本篇文章後,讀者們可以嘗試思考一番,若是不當公開偵查內容,誰是可能的受害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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