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是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1],目的是為了讓人民在不服行政機關的決定(行政處分)時,可以先由行政機關重新檢討是否有違法或不當的地方。訴願是一種在進入行政訴訟之前,讓行政機關自我反省的程序。
基本上,訴願是指人民在行政機關有下列任一種情形時,請求訴願機關(通常是該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尋求救濟,審查行政機關的作為(即「行政處分[2]」,訴願法又稱為「原處分」)或不作為(未作成人民申請的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的程序。訴願分為以下幾類:
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即原處分機關)所作的行政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導致該人民的權利或利益受到損害的時候[3],可以提起訴願。
這時,人民提起訴願的目的,是請求訴願機關撤銷原本的行政處分,所以這種類型叫做「撤銷訴願」。
這時,人民提起訴願的目的,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准許申請的行政處分,所以提起的訴願種類稱為「課予義務訴願」。
人民提起訴願(法律上稱為「訴願人」),須在訴願期間內,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提出訴願書,且訴願書必須記載訴願法規定的各個項目,及附上相關文件[5]。
必須特別注意遵守訴願期間,因為一旦過了訴願期間才提起訴願,訴願機關可以直接作成不受理的決定[6]。
在撤銷訴願及對於原處分機關駁回處分提出課予義務訴願的情形,訴願期間是從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30日內[7]。
在對於應為行政處分的機關,法定期間內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不作為,提起課予義務訴願的情形,因為沒有行政處分存在,故解釋上可能沒有訴願期間的限制,但還是儘早提出訴願為宜。
提起訴願後,原處分機關如果不同意訴願人的請求,要提出答辯書[8];訴願人如果對於原處分機關的答辯書內容有不同意見,也可以再提出補充理由。
訴願原則上採取書面審理,訴願機關通常不會主動請訴願人到場表示意見。但訴願人可以嘗試請求當面向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陳述意見[9],或申請在訴願審議委員會面前,與原處分機關進行言詞辯論[10]。
常見的訴願結果有下列幾種:(見圖3)
如果訴願人所提訴願,在程序上不合法,且無法補正(白話來說,補正就是補件、修正的意思)或可以補正,但超過補正的期限,則訴願機關會作成訴願不受理的決定。常見的程序不合法情形,例如:超過30日的訴願期間才提起訴願、對於不是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行為提起訴願等[11]。
如果訴願人所提訴願,程序上雖都合法,但所提出的主張並無理由,則訴願機關將會駁回訴願[12]。
如果訴願人所提的訴願,程序上合法,且有理由,則訴願機關原則上會因為訴願類型的不同,分別作成下列決定:
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分,且在有另外作成行政處分的必要時,由訴願機關直接進行變更(較少見),或發回原處分機關,讓原處分機關在一定期間內另外作成處分[13](較常見)。
由訴願機關令應作為的機關在一定期間內作出一定的行政處分[14]。
人民如果對於原處分機關或應作為的機關另外作成的處分不服,則須再次提起訴願來救濟。
人民因行政機關的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必須先提起撤銷訴願。在依法提起撤銷訴願仍無法獲得救濟後,可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求行政法院撤銷該違法的行政處分[15]。
人民因行政機關駁回其依法申請的案件,或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人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時,必須先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在訴願後若仍然無法獲得救濟,可以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命行政機關應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一定內容的行政處分[16]。
註腳
法律百科,《訴願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