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檢察官為偵查B公務員涉嫌收受廠商上千萬元的賄款,所以向法院聲請監聽票以監聽B的住宅電話。但監聽結果並未監聽到任何有關犯罪的內容,A竟然以此監聽票要求B住宅電話所屬的電信業者,提供B先前的電話傳真內容給A,並因此取得涉案證據。A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監聽,是國家為了偵查犯罪,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現在或將來的通訊內容,以監控與過濾通訊內容的方式,蒐集有關紀錄與查扣,作為認定是否犯罪的證據[1]。至於過去的通話內容,並不藉由監聽來取得,也無法進行搜索,目前司法見解,傾向於以聲請扣押票的方式來取得。
聲請監聽票,程序上必須是針對特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而由檢警向法院聲請。實體上,則必須是為了調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犯罪類型,在沒有其他調查方法可以取得證據時,監聽犯罪嫌疑重大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2]。
B公務員涉嫌觸犯公務員受賄罪,屬於可為監聽的案件範圍[3],A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監聽B的住宅電話,法院核發監聽票,並因此進行監聽,這樣的過程,具有合法性。
不過,監聽是針對「現在或未來」的通話內容,若是針對已屬過去的電話傳真或通話內容進行調取,就不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範範圍,而是屬於扣押的範疇[4]。而因對過去的電話傳真或通話內容,也屬隱私權保障的範圍,就必須向法院聲請非附隨搜索的扣押票,才具有合法性[5]。
所以,A檢察官雖合法取得監聽票,但只能針對現在或未來的通話進行監聽,若持監聽票要求通信業者提供過去的電話傳真或通話內容,就屬違法。
對於A檢察官依法所取得的監聽票,所能監聽的範圍,並不能涵蓋B過去的電話傳真或通訊內容。
因此,A所取得的電話傳真或通話內容,就算得到電信業者的同意提供,因為沒有向法院聲請扣押票,就屬非法取得的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無法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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