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打官司怎麼辦?淺談民事訴訟救助制度

刊登:2020-07-22・最後更新: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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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擔心沒錢打民事官司? 訴訟救助制度來幫忙!||資料來源:蘇國欽 / 繪圖:Yen
圖1 擔心沒錢打民事官司? 訴訟救助制度來幫忙!
資料來源:蘇國欽 / 繪圖:Yen

一、開啟民事訴訟的鑰匙:訴訟費用(見圖1)

因為訴訟資源的有限性,以及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當事人(包含原告、被告)藉由法院解決民事問題,所產生的費用成本,都需要由當事人來負擔。同時,為了避免民眾濫用提起訴訟的權利,而產生無意義的訴訟,造成訴訟資源浪費,因此,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要求,當事人進行訴訟所生的必要費用,原則上應由原告預先繳納訴訟費用[1]

二、訴訟救助的概念與要件

(一)基本概念

有些人真的因為經濟困難而繳不出訴訟費用的時候,該怎麼辦呢?為了顧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如果當事人想要提起的訴訟,並非沒有意義[2],而且不是濫用權利,又必須利用法院主張權益時,法律上仍要保障有訴訟需求,但沒有經濟能力訴訟的人。

簡單說,當事人所提起的訴訟有勝算的可能,只是當事人沒有資力負擔訴訟費用的時候,可以例外地依據民事訴訟法中訴訟救助的制度,請求法院裁定准許當事人在法定的範圍內,可以暫緩繳納訴訟費用[3]

(二)訴訟救助的要件

1. 聲請的內容

要聲請訴訟救助,必須要向受理訴訟的法院聲請,說明案件的事實跟當事人的訴求,並且說明為何沒有資力支付訴訟費用[4]

2. 資力的判斷

至於當事人是否屬於「無資力」的狀況,則是由法官斟酌當事人及與當事人共同生活的親屬間基本生活的需要,在個案中去認定當事人能否負擔訴訟費用[5]。如果明明繳得起訴訟費用卻聲請訴訟救助還獲得准許、或者事後有錢可以負擔訴訟費用,那就會由法院撤銷訴訟救助,當事人就要補繳先前免繳的訴訟費用[6]

三、法律效果

不過,須特別注意,雖然當事人受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可以在沒有繳交裁判費的情況下提起訴訟,但並不是說法院就這樣免費幫忙解決紛爭。

在案件判決確定或不經裁判而終結後(例如原告撤回起訴、或與被告達成和解),法院仍會依職權作成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7],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徵收[8]

換句話說,訴訟救助只是讓當事人先利用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而使當事人可以暫時緩繳訴訟費用,並非免除當事人應繳納訴訟費用的義務。即使是已經聲請訴訟救助獲得准許的當事人,在程序終結後如果需要負擔訴訟費用,依然要依法繳納訴訟費用。

註腳

  1.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裁判費的具體金額計算,以及訴訟費用到底包含哪些費用,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訴訟費用之計算及徵收
  2.   實務上,聲請訴訟救助而遭法院判定為「顯無勝訴之望」而駁回的例子,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聲請人非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非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之提起抗告,並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訴訟救助,均屬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書狀內未附理由):「……顯未於再審狀內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是本件再審聲請顯難認為合法,即為顯無勝訴之望,再審聲請人因而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
  3.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
    I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II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4.   民事訴訟法第109條:「
    I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II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III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5.   聲請訴訟救助的人有無資力,必須視訴訟救助的聲請時間來判斷,例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5號民事裁定:「應以其聲請時之經濟狀況及信用技能作為衡量基準,至於其聲請以前所有但在聲請時已不存在之資產或非共同生活之親屬之經濟狀況,並不在斟酌之列。原審綜據相對人所提出之上述財產總歸戶等資料,合法認定相對人確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難以支出本件之訴訟費用,因而以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背。」
    同時,要證明聲請人無資力,也必須提出相對應的證明,例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聲請人固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卡、殘障手冊為證(見本院卷第4、5頁);但無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資料以釋明財產狀況,復未釋明信用程度,即與前揭規定不合。」
  6.   民事訴訟法第113條:「
    I 當事人力能支出訴訟費用而受訴訟救助或其後力能支出者,法院應以裁定撤銷救助,並命其補交暫免之費用。
    II 前項裁定,由訴訟卷宗所在之法院為之。」
  7.   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90條第1項:「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8.   訴訟費用負擔的規定,主要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編第三章第三節:訴訟費用之負擔
延伸閱讀

問答:《訴訟救助可以一次用在家事跟民事案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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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進階會員) 2022-04-21 16:05:41
想請教一下關於訴訟救助的幾個問題。


一、

在提告時若已經繳納裁判費

訴訟繫屬中才發現自己有可申請訴訟救助的無資力資格

這時若申請訴訟救助

已繳納的裁判費能退回來嗎?


會這樣問的原因

是發現訴訟救助的申請資格

並不是一定要完全無收入跟財產

而是在繳納訴訟費用後

生活或生計上可能會出現重大困難

此時就可以申請



二、

若提起的是行政訴訟

可以申請訴訟救助嗎?



三、

當事人獲得訴訟救助資格後

能請法院選任律師代理訴訟嗎?

就是請律師幫忙這樣



以上幾個問題

還請大家給我點意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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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0015721(一般會員) 2023-08-16 11:58:15
我需要民事訴訟救助但不知道如何申請
person
LU0015721(一般會員) 2023-08-16 21:51:47
我想申請訴訟救助,不知道要從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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