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訴訟資源的有限性,以及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當事人(包含原告、被告)藉由法院解決民事問題,所產生的費用成本,都需要由當事人來負擔。同時,為了避免民眾濫用提起訴訟的權利,而產生無意義的訴訟,造成訴訟資源浪費,因此,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要求,當事人進行訴訟所生的必要費用,原則上應由原告預先繳納訴訟費用[1]。
有些人真的因為經濟困難而繳不出訴訟費用的時候,該怎麼辦呢?為了顧及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障,如果當事人想要提起的訴訟,並非沒有意義[2],而且不是濫用權利,又必須利用法院主張權益時,法律上仍要保障有訴訟需求,但沒有經濟能力訴訟的人。
簡單說,當事人所提起的訴訟有勝算的可能,只是當事人沒有資力負擔訴訟費用的時候,可以例外地依據民事訴訟法中訴訟救助的制度,請求法院裁定准許當事人在法定的範圍內,可以暫緩繳納訴訟費用[3]。
要聲請訴訟救助,必須要向受理訴訟的法院聲請,說明案件的事實跟當事人的訴求,並且說明為何沒有資力支付訴訟費用[4]。
至於當事人是否屬於「無資力」的狀況,則是由法官斟酌當事人及與當事人共同生活的親屬間基本生活的需要,在個案中去認定當事人能否負擔訴訟費用[5]。如果明明繳得起訴訟費用卻聲請訴訟救助還獲得准許、或者事後有錢可以負擔訴訟費用,那就會由法院撤銷訴訟救助,當事人就要補繳先前免繳的訴訟費用[6]。
不過,須特別注意,雖然當事人受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可以在沒有繳交裁判費的情況下提起訴訟,但並不是說法院就這樣免費幫忙解決紛爭。
在案件判決確定或不經裁判而終結後(例如原告撤回起訴、或與被告達成和解),法院仍會依職權作成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7],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的當事人徵收[8]。
換句話說,訴訟救助只是讓當事人先利用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而使當事人可以暫時緩繳訴訟費用,並非免除當事人應繳納訴訟費用的義務。即使是已經聲請訴訟救助獲得准許的當事人,在程序終結後如果需要負擔訴訟費用,依然要依法繳納訴訟費用。
註腳
問答:《訴訟救助可以一次用在家事跟民事案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