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因酒駕致人於死[1],被判5年有期徒刑確定後,入監執行。在執行2年7個月後,A申請假釋,但法務部作出處分,不許可A假釋的申請,A不服法務部的處分,應該如何救濟呢?
註腳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2項:「
I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II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監獄假釋委員會如何審查假釋申請人的申請文件;例如,成員是否包括非常了解受刑人日常生活行為及精神健康的監獄警或工作人員參與表達,或是監獄有一套綿密的日常評估準則且確實執行,而非收到申請書才做臨時的書面文件判斷。如此一來,再犯的可能性才能降至最低,一般百姓才會覺得安心
2. 假釋犯再犯案時,偵審檢查官的調查報告是否很淸楚?清假釋犯是自主性(proactive)還是被動性(reactive)的再犯,在法院(官)的裁決上可以做不同的宣判,從而決定是否撤銷假釋的判決!
以上,由於本人不清楚現實世界的狀況下,做的建議與質疑!如果您有真實狀況可以分享,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