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景欽(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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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醫的規定[1]
(一)法律要件
受刑人在因受傷或罹患疾病的情況,但於監獄送到醫療機構或病監內,仍然無法治療的話,可報請監督機關,也就是法務部,許可保外就醫[2]。
(二)保外就醫的履行事項
監督機關許可受刑人保外就醫時,監獄可報請檢察官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3]。還可以要求受刑人遵守一些事項[4],如果受刑人違反的話,法務部可以廢止保外就醫的許可[5]。
(三)保外就醫期間之計算
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刑期[6]。
二、A如何救濟
(一)法務部不核准A出席簽書會,有無理由?
針對保外就醫期間,監督機關可以要求受刑人履行哪些事項,法律並無明確規範,而是授權給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7],就可能有法律正當性不足的問題。不過,就保外就醫來說,目的是在醫治受刑人,所以監督機關要求不得從事與治療無關的活動,仍符合比例原則。
只是到底什麼樣的行為與醫療有關或無關,這可能會有相當大的解釋空間。而就出書揭露監獄黑暗面,是否可以A為受刑人而來限制言論自由,大法官也加以否定[8]。
(二)救濟程序
針對法務部未為許可A出席簽書會的決定,A若認為寫書及出席簽書會有益其身心狀態,而認為屬廣義的醫療行為,可以用書面向法務部提起申訴[9]。若對申訴決定不服,亦可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