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為夫妻,A為掌握B的行蹤及交友狀況,於網路上購買最先進的GPS追蹤器,並安裝於B所開的車子上,獲得B下班後所前往的地點、停留的時間等資料。這時A是否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呢?如果事後證實B另與C暗通款曲,A想要起訴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能否把透過GPS追蹤所取得的資料拿來當作法庭上的證據[1]?
註腳
利用GPS追蹤器取得的證據資料,能不能作為法庭上的證據,可能會涉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或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關於取得的證據是不是合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通保法)所規範的對象,是有追訴犯罪職權的司法警察、檢察官,而不包括一般人[1]。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範圍,最主要為通訊內容,其次則是通聯紀錄[2]。裝設GPS追蹤器,是在追蹤行車紀錄,既不是通訊內容,也非通信的紀錄,無法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3]。
刑事訴訟法中證據禁止的規範對象,是法官、檢察官、司法警察等有權追訴、審判犯罪的人,一般人並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禁止不法取證的規定。同時,刑事訴訟法也沒有裝設GPS追蹤器的相關規定。
一般人裝設GPS追蹤器的行為,值得討論的是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妨害祕密罪。而妨害秘密罪的要件如下: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將GPS追蹤器裝設於汽車上,追蹤行車痕跡,是不是屬於「非公開」的隱私權保障範圍?目前司法實務判決有爭議,有實務判決主張[6],汽車行駛在道路上,並沒有「合理隱私期待」,追蹤行車痕跡就不會觸犯妨害秘密罪。
目前的法院判決,多採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所發展出的馬賽克理論(mosaictheory),認為GPS定位,可以藉由點、線、面的位置蒐集,而能拼湊出個人生活的全貌,當然侵害隱私權[7]。
為了維繫婚姻關係而裝設GPS追蹤器,到底是「有故」或「無故」,目前也有爭議。若基於強化隱私權保障的立場,則不宜擴張解釋「有故」的範圍。
針對裝設GPS追蹤器是否觸犯妨害秘密罪,雖然過去有否定的見解,但目前法院判決大多採取肯定的看法。基於隱私權保障與資訊的自我決定權,否定裝設GPS追蹤器行為的合法性,比較妥當[8]。
刑事訴訟法或通保法中,關於證據能力規範的對象是具有公權力的司法警察、檢察官與法官,而不是一般人。所以,一般人在他人車輛裝設GPS追蹤器進行追蹤所取得的證據資料,不會因為違反刑事訴訟法和通保法而直接排除。但是A還可能觸犯前面提到的刑法妨害秘密罪,以及民事的侵權行為賠償責任[9]。
所以,就算認為A裝設GPS追蹤器的行為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因此所取得的資料,也不會適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排除法則[10]。而如果另外有相關的民事程序,也是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依據比例原則,來衡量是否要將這些資料排除[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