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A半夜到超商買宵夜時,發現忘了帶錢包,但因為飢餓難耐,一時起了歹念拿了一塊麵包放進手提袋裡,沒想到眼尖的店員發現而報警處理。警察帶回派出所偵訊時,A因倦意而哈欠連連,A可以要求休息後再繼續製作筆錄嗎?
由於夜間是人類的生理休息時間,此時的精神活動及身心狀況,均大幅下降,如果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很有可能因為犯罪嫌疑人精神狀況不佳,而影響陳述的內容。也為了避免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在夜間用對被告疲勞轟炸的方式取得供述,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規定,原則上警方不可以在夜間進行詢問,也就是「夜間停止詢問」[1]。(見圖1)
所謂的「夜間」,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第3項的規定,是指「日出前、日沒後」[2],而實務上是以中央氣象局的「日出日沒時刻表[3]」為準[4]。
法條雖然規定原則上不可以夜間詢問,但也列出了各種法律上被允許的例外情況;也就是說,有以下其中一種情況發生,可以例外進行夜間詢問[5]:
犯罪嫌疑人明示同意,或請求立即詢問;
只是先確認人別而不進行實質的詢問;
經過檢察官或法官許可;
有急迫情形。
雖然符合上面的情況就可以進行夜間詢問,但要特別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同意夜間詢問的情形,就算犯罪嫌疑人同意,在筆錄作完之前,他可以在任何時間改變心意、拒絕夜間詢問;當犯罪嫌疑人表示不願意繼續的時候,警方就要立刻停止夜間詢問[6]。
由於上述夜間停止詢問是對警方的規定,並沒有將法官和檢察官規範在內,因此法官和檢察官並不受此拘束;但這並不代表法官和檢察官可以任意在夜間時刻訊問被告。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91條等規定,只在下列幾種情況,法官和檢察官會在夜間訊問被告[7]:
先進行人別訊問[8],確認拘提、逮捕的人是誰,避免抓錯人。
警察拘提或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檢察官依法必須即時訊問,且應在拘提或逮捕後的24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羈押,如果未聲請羈押就必須釋放被告。24小時是包含警察及檢察官偵訊的時間,除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第1項所列舉的事項,才能暫停計算24小時(例如被告說要請律師,等律師到達的時間,不算在24小時內,但在法律規定暫停計算的時間內,是不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的)[9]。此時訊問的機關也要注意,必須遵守不可以疲勞訊問[10],否則取得的供述,將來還是有可能被排除證據能力。
因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開庭訊問被告,決定是不是要羈押被告時,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的規定,如果到深夜還沒訊問完畢的話,被告和辯護人有權利要求到日間再繼續訊問,如果深夜才接到檢察官的聲請,則必須在日間才可以訊問。另外,這裡的「深夜」和前述要求警方「夜間停止詢問」的「夜間」是不一樣的;前述「夜間停止詢問」是「日出前、日沒後」,並且以中央氣象局的「日出日沒時刻表」為準,而這裡所規定的「深夜」,依照該條第6項的規定是指晚上11時到隔日的早上8時。
如果警方違反了夜間停止詢問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2第1項的規定[11],違法的夜間詢問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白或不利陳述,原則上是不能作為證據的,但如果檢察官能證明雖然違反規定但並不是惡意的,而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內容並沒有違反自己的意思,有可能例外可以拿來當證據。
在本案的情形,由於已經是半夜了,A又哈欠連連的情況下,可以向警方要求先休息,等到日出後再製作筆錄。當然,如果A感覺精神狀況還可以,還是能夠選擇直接進行詢問,若詢問過程中感覺過於疲憊,仍然可以隨時請求停止詢問。
至於如果A已經跟警方表示要休息,警方還是執意進行夜間詢問的話,除非檢察官到法庭上提出強而有力的證據,證明警察是在沒有惡意的情況下違反了夜間詢問的規定,而且A是按照自己的意思陳述,這樣的供述內容才可以例外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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