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大法官審理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審理嗎?(下)——2022年以後的憲法訴訟法


文: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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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1]中有提到,關於聲請大法官解釋的規定,以前都是明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下簡稱大審法),不過該法已經在2019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95條,並自公布後3年施行[2],因此,2022年1月4日以後就要改稱為「憲法訴訟法」。而上篇文章也介紹了現行大審法的規定,本篇以下則將介紹新法「憲法訴訟法」的內容。

憲法訴訟法將大審法所規定的架構重新調整,也就是把大審法原本所定的「解釋案件之審理」,重新分為:「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並保留「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另外納入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3]。(見圖1)

圖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之架構對照||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圖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憲法訴訟法之架構對照
資料來源:楊舒婷 / 繪圖:Yen


本篇文章延續上篇,僅說明(原大審法中)「解釋案件之審理」的部分,不另討論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的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憲法訴訟法將原本聲請解釋憲法的規定做了些許調整,以下一樣依照不同的聲請主體,說明他們要各自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提出聲請,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進行審理:

(一)「國家最高機關」及其「下級機關」

1. 「國家最高機關」(指總統跟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院),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牴觸憲法,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下級機關」,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牴觸憲法,可以報請上級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4]

(二)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4以上

立法委員就行使職權,認為法律(只限於法律,不包括法規命令)牴觸憲法,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5]

相較於修法前的大審法,修法後聲請人數從1/3[6]降低為1/4,提供少數民意聲請違憲審查的管道,保護少數意見。

(三)各法院

各法院就審理的案件,對於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只限於法律,不包括法規命令[7]),依合理確信,認為牴觸憲法,且對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8]

但要注意這邊講的是獨任或合議的「法院」,個別法官是不能單獨聲請的[9]

(四)人民

當憲法上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如果人民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則人民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牴觸憲法的話,都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10]

與修法前的大審法相互對照,可以發現二者間最大的不同在於解釋範圍的大小。人民向大法官聲請憲法審查時,修法前只能針對抽象的「法規範」聲請解釋,但修法後還可以針對具體的「裁判」(也就是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本身,向大法官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關於統一解釋的聲請主體,大審法原定是「中央或地方機關」及「人民、法人或政黨」[11]

但憲法訴訟法以行政一體、機關間適用法令的爭議應該自行統一等理由,刪去「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的權限[12],只保留規定[13]:「人民」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的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的見解,認為與不同審判權[14]終審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的判決。

三、機關爭議案件

修法前的大審法原先是規定,若「中央或地方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15]」時,可以聲請憲法解釋。

不過憲法訴訟法重新規定[16],必須是「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因為行使職權發生憲法上權限的爭議,經爭議機關協商不成,才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為機關爭議的判決。

因此,修法後只有總統和五院[17],可以就彼此間行使職權的憲法權限爭議提出聲請,其他下級機關的爭議應該呈請上級機關處理,或者層轉由最高機關提出。

四、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地方自治團體(例如各直轄市、縣(市)等)在憲法、法律保障的範圍內,享有自主獨立的地位。

修法前的大審法,對於機關行使職權的爭議,也賦予地方自治團體聲請釋憲的權利[18]。修法後的憲法訴訟法更清楚明定,地方自治團體遇到以下2種地方自治權可能受損害或已受損害的情形,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違憲判決:

(一)中央法規範違憲疑義

地方自治團體的立法或行政機關,因行使職權,認為所應適用的中央法規範牴觸憲法,對於所受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有造成損害的可能時,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19]

(二)特定情況損害地方自治權

地方自治團體,在特定情況下,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受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權,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20]

五、結論

綜合以上說明,人民憲法上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若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裁判」,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都可以依照即將正式施行的憲法訴訟法,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以前只能針對法規範,現在放寬限制,讓裁判也可以成為大法官審查的對象)。

同時,人民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若認為裁判中所適用的法規範的見解,與「不同審判權」的終審法院所適用同一法規範而已表示的見解不同時,一樣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統一見解的判決(這部分規定與大審法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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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炘哲(一般會員) 2022-05-16 01:36:43
您好:
想請教關於「聲請主體」相關問題;《憲法訴訟法》中未提及「法人」與「政黨」是否能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請問本法所謂之「人民」是否包括上述兩者呢?
以上疑問請教,煩請您替我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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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舒婷(認證法律人) 2022-05-16 09:53:06
李炘哲,您好:

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

再依同法第85條第1款規定:「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由以上2個條文即可知道,第84條所指的人民,除了自然人外,也包含法人和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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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炘哲(一般會員) 2022-05-16 23:52:24
十分感謝您的即時回覆,幫助我釐清了心中的困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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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一般會員) 2024-01-18 16:47:43
你好,請教一下,人民對於抽象法規範有違憲疑義的違憲聲請,限於裁判中所適用的法規範嗎?如果人民只是單純對某項法規的變更有違憲疑義的時候該如何救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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