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報導中,常常會看到發生刑事案件時會說到有人被「羈押禁見」或「收押禁見」[1],那表示什麼意思呢?如果遇到親友或甚至自己被羈押禁見,那應該怎麼辦?
在介紹這個問題之前,先說明本文的用語。雖然在判決書或者是報導、網路言論中可能會看到「收押」二字,但因為法律條文中的用語是「羈押」[2],後面一律使用「羈押」這個用語。
羈押是為了要確保刑事被告[3]會配合進行刑事偵查、審判程序,所以暫時把他關在看守所[4],原因可能如下:
為了預防被告逃亡,導致程序沒辦法順利進行。也可能是為了預防被告針對證物銷毀、塗改或假造,或者避免被告跟其他共犯或證人串好口供,阻礙法院作出正確的判決。
所以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有避免逃亡、串供、滅證的必要時,法院可以裁定羈押被告。如果涉嫌觸犯比較嚴重的罪名,則判斷被告有沒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標準會比較寬鬆。換言之,就是涉犯重罪的被告相對較容易被羈押[6]。
這也就是所謂的「預防性羈押」,針對某些犯罪(如放火、性交猥褻、竊盜詐欺等等),擔心被告可能會在程序進行期間就直接再次犯罪,所以先將被告羈押起來。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可以跟親朋好友等外人[8]接見、通信、收受書籍或其他物品[9],具體的辦理方式、時間、接見次數或方式,可參考各個看守所的說明[10]。
不過為了避免被告有脫逃、串供、滅證,或其他有害看守所秩序的行為,看守所還是可以做必要的監控[11]。
既然羈押可能的目的是要避免被告跟別人串供、滅證甚至逃亡,「禁見」就是禁止被告跟別人見面的意思。這樣是表示所有人都無法跟被告會面嗎?以下具體說明禁見的內容:
如果法院認為被告的接見、通信、收受物品行為,可能有脫逃、滅證、串供的風險,則可以禁止被告會面、扣押被告收受的物品。當檢察官、看守所遇到緊急狀況時,也可能先禁止被告接見通信或收受物品,再報請法院核准[12]。這種情況就是「羈押禁見」。
例如詐騙集團或者幫派、組織犯罪,或其他極有可能脫逃、串供、滅證的情況,就會有羈押禁見的情形。
因為刑事訴訟法仍然會保障每個被告,不管最後判決有罪或無罪,被告在刑事程序中都可以獲得律師協助辯護、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利[13]。法律上允許被羈押的被告跟他的辯護律師見面、互通書信。除非有足夠的事證,可以懷疑該辯護律師會幫忙被告串供滅證,否則不能限制被告跟律師見面[14]。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的函釋,羈押中的被告如果另外有其他案件,例如行政、民事訴訟,或是矯正機關申訴、復審等案件,而有委任律師的話,可以為了其他案件的需要跟律師會面[15]。另外,如果是還沒有請律師的被告,也可以跟律師會面、討論要不要委任這名律師。
在法院決定要不要羈押一個人的時候,原則上被告可以獲得律師協助[16],如果被告真的遭到羈押禁見,也還是可以找律師協助自己辯護。
而因為被告被禁止跟親友會面、通信,所以親友有話需要跟被告說,只能請律師代為轉達。
如果被告希望羈押期間能跟親友會面、通信,甚至是覺得自己不應該被羈押,則可以依法針對關於羈押的處分或者裁定提出救濟[17]。
註腳
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 劉立耕(2020),《被羈押的人有什麼權利呢?》。 楊舒婷(2020),《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