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被判刑確定的被告,在發監執行之際,他在法律上的身分地位即轉變成為「受刑人」。但進入監所服刑這件事情,並非任由受刑人直接走進監所即可啟動,而是有一連串應具備的文件與待確認的資料,需要受刑人與監所一同完成,才算是合法的入監程序。
首先,大家可以將入監服刑這件事情想像成學生的「入學」手續,入學必須具備應有的文件資料,並且要做健康檢查:(見圖1)
監獄行刑,是為了促使受刑人改過向善、能順利再社會化,並且復歸社會[1]。入監後監所會依照受刑人個別需求規劃一套適合他的矯正規劃[2],而執行地點為大家耳熟能詳的監所,會以剝奪受刑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執行矯正規劃。
監獄行刑攸關重要的基本人權,為了避免執行錯誤侵害他人權益,在入監之前即有應確認的文件與程序,好比學生入學前應備妥報到證明、個人身分文件前往學校報到,在學校確認身分無誤後便發予學籍。
在結束刑事審判程序、收到判決之後,如果未在合法期間內上訴或已經無法再上訴,判決就會確定。案件會移到檢察署執行科由執行檢察官決定發監時間,之後被告就會收到刑事執行處的傳票,準備入監執行成為受刑人。
而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0條規範[3],受刑人在入監前須由負責指揮執行的檢察署[4]準備好指揮書加上裁判書,以及其他應備文件,再用電子傳送、遞交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交給監所(如交由法警在解送受刑人時一併提供)。
指揮書,指的是由做出裁判法院的檢察署的檢察官,指揮執行刑罰[5]時的重要文件。指揮書上會記載受刑人的姓名、年籍、職業、身分證號碼以及判決日期等重要資料。
而依照刑事訴訟法規範[6],這份重要文件會連同裁判書與其他應備文件一起在入監前交給監所,監所即有義務核對即將收監的這位受刑人身分是否正確。指揮書可說是類似學生取得的入學許可。
裁判書也是入監前必須具有的重要文件,它包含法院確定被告[7]有罪的判決書[8]、定執行刑的裁定書[9],也是被告接受刑罰的重要基礎。裁判書上記載著被告的姓名、年籍、職業、地址、身分證字號,以及判決主文、判決理由與案件事實,監所人員應確實核對裁判書上關於受刑人的相關資料。裁判書類似學生入學報到時應檢附的個人資料。
如受刑人被羈押時在看守所的表現資料、人相表[10],或監督機關核准移送的相關文件[11]。
以上三種文件都是受刑人入監必備的資料,如缺少一項,監所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正(補件、修正的意思),但最重要的是指揮書,如果欠缺指揮書時,則監所應一律拒絕收監,該次程序無法補正[12],需要另外備齊文件後再訂時間讓受刑人到監執行。
在確認受刑人身分之後,應實施健康檢查,並由醫師進行。健康檢查的目的在於查明受刑人是否有不適合服刑的身心疾病等狀況,如有不宜收監的情況時,可及早發現拒絕收監,或執行較寬鬆的矯正計畫[13]。
因此,實施健康檢查這件事,受刑人不得拒絕,如此一來監所才可以維護受刑人身心健康並提供適當照護資源,讓受刑人能順利服刑,改過向善。
健康檢查原則上在監所由監內醫師執行,但如在監內不能實施時,可由監所管理人員護送受刑人至監所所在地當地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再者,因健康檢查是受刑人入監時必須完成的程序,如無法於入監當日完成,監獄得同意暫時收容,但收容檢查期間不得超過10日[14]。
這是因為受刑人在收容檢查的過程中,也屬於人身自由被拘束的狀態,還是需要保障受刑人的權益。也因此,監所應在10日內決定是否收容。
實務上,監所拒絕收監的判定程序,會先由監獄衛生科人員進行初步判定,再交由監內醫師或委託合作的醫師進行專業判定。而以下情事將使監所拒絕收監:
根據客觀事實判斷,可知受刑人的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無法處理自己的事務;
受刑人已經罹患疾病,如果入監執行可能性命不保;
受刑人懷胎5個月以上,或剛生產完未滿2個月;
受刑人罹患法定傳染疾病,如入監執行將可能引起群聚感染;
受刑人衰老、身心障礙,而無法在監內自理生活。
若受刑人被拒絕收監後,應移交給檢察官斟酌情形,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或做其他適當處置[15]。
若經健康檢查後,受刑人並無任何應拒絕收監的情事,當監所清點入監人數正確、應備文件均具備,且受刑人身分無訛之後,即應准許受刑人入監執行,也就完成了入監程序。監所會填寫指揮執行書或移解名冊的回條,交給負責解送受刑人至監所的法警人員,作為確實完成入監程序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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