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一場官司,需要投入許多人力來審理、調查,因此,基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想進行訴訟就必須繳交一些相關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等等,而這些費用就統稱為「訴訟費用」[1]。
不過,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則不需要,因為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解決私人糾紛,而是要追訴犯罪、維持社會秩序,具有公益性質,所以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並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2]。但因為民事訴訟較為常見,以下就以提起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為主軸來介紹。
「訴訟費用」是由裁判費,以及法律規定進行訴訟行為所需要的費用組合而成[3],所以訴訟費用是一個集合體的總稱,其內涵還包括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等。(見圖1)
「裁判費」是最基本的費用,每個案件都一定要繳納,而且是起訴時就要繳(所以是起訴的原告要先墊付),如果沒繳的話,法院通常會發裁定要求原告在一定期間內補繳,補繳完成才能進行後續程序;如果法院要求補繳費,原告卻逾期不繳,法院就會直接駁回原告的起訴[4]。
雖然起訴時是先由提告的原告繳納裁判費,但裁判費實際上是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5],所以假若判決結果是被告敗訴,原告就可以要求被告支付裁判費[6]。
法院既然要收取裁判費,就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收費標準。
但在此之前,我們必須先判斷「訴訟的類型」是什麼,才能知道要套用哪一套標準。判斷方式主要是依照「是否屬於財產糾紛」來分類。
如果是因為財產權的糾紛而提起訴訟[7]的話,則裁判費的計算是以「訴訟標的價額」為依據,大約是訴訟標的價額的1%再多一點,所以當訴訟標的價額越高,裁判費就會越高。
在案例一中,A請求B返還5萬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在10萬元以下的一律收1,000元,所以A起訴時必須繳納1,000元的裁判費;但假若A是請求B返還500萬元,因為裁判費是500萬元的1%再多一點,所以裁判費就會提高至5萬500元。
裁判費的計算乍看之下好像很複雜,但不用擔心,司法院網站有「民事裁判費試算表」的計算程式,只要輸入訴訟標的價額,就能輕鬆算出起訴、上訴的正確裁判費。
如果不是因為財產權糾紛而起訴[8]的話,則裁判費就統一收3,000元。
在案例二中,C是請求離婚,離婚並不是財產權的糾紛,因此起訴的話裁判費就是3,000元[9]。
若一個起訴的案件中同時包含「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情況,則裁判費會分別徵收[10](不會只收一部分)。
假設案例二的C除了請求離婚(非因財產權之請求)外,也提出離婚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財產權上之請求),則「財產權上之請求」部分算出一個金額後,還要再加上「非因財產權之請求」部分的3,000元,才會是裁判費的總額[11]。(見圖2)
證人日旅費或鑑定費,是裁判費以外比較常見的2種訴訟費用,但並不是每個案件都一定會有,要看具體個案中有沒有傳喚證人或聲請鑑定,如果都沒有傳證人或鑑定,就不會有這些費用。
那這兩項費用要由誰繳納?理論上也是先由聲請的一方墊付。例如,原告聲請傳喚證人到庭作證,表示有看到他借錢給被告、被告當面點交現金等事實,那就必須由原告先支付證人日旅費[12]。又例如,被告要聲請鑑定房屋漏水的原因,此時就是由被告先支付鑑定費[13]。但不論誰先墊付,最後勝訴的人都可以向敗訴的一方請求負擔該部分費用。
鑑定費用的價額,是由鑑定機關決定,不同的鑑定機關會有各自的收費方式。但證人日旅費的部分有標準計算方式,原則上證人只要出庭就會有500元的日費[14],至於往返法院的旅費,則是依證人所搭乘的大眾交通工具(市內的公車、捷運,長途的臺鐵、高鐵、客運等),採實報實銷[15]。
在民事訴訟程序[16]的一、二審中,因為沒有「強制律師代理」的規定,所以當事人要不要請律師當訴訟代理人,都是視自己意願和經濟能力而定,因此,在一、二審時,原則上不能請求敗訴的一方負擔自己的律師費[17]。
不過因為民事第三審有「強制律師代理」[18],也就是立法者要求上訴第三審的當事人都必須委任律師,即使自己不想請律師也不行,所以就第三審的律師費用,是可以請求敗訴的一方付的[19]。
不論是原告或被告,都有可能因為生活困難而付不出裁判費,但訴訟權又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所以民事訴訟法第107條[20]明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的人[21],如果不是「顯然沒有勝訴的可能」[22],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但要注意的是,訴訟救助只是一種「暫時性」的協助,如果最後敗訴、或有其他依法仍須負擔訴訟費用的情形,還是要繳納訴訟費用[23]。
因為訴訟程序耗時又費力,所以為了鼓勵當事人自行解決紛爭,民事訴訟法第83條[24]、第84條[25]和第420條之1[26]分別規定,撤回起訴或和解、調解成立的話,都可以退回三分之二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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