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受刑⼈服刑階段(二):准許入監後會遇到的3個程序

刊登:2021-11-26・最後更新: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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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受刑人被准許入監後,也有必要的程序事項要完成,這個階段可以聯想成學生入學後的分班、開學典禮時臺上師長耳提面命的「注意事項」,以及在學期間不能攜帶學校規範的違禁物品等內容:(見圖1)

圖1 受刑人入監之後會遇到哪些程序?||資料來源:李莉娟 / 繪圖:Yen
圖1 受刑人入監之後會遇到哪些程序?
資料來源:李莉娟 / 繪圖:Yen

一、安全檢查

由於「監獄行刑」的目的在於矯正受刑人,去除受刑人的犯罪習性及價值觀,讓他們再社會化。為了達到這個目的,「監獄行刑」的地點—監所,就非常重視內部的紀律與安全,唯有先將監所的秩序與環境鞏固好,才能讓受刑人順利地參與矯正計畫。因此在入監之後,第一關遇到的就是安全檢查。

(一)安全檢查的進行[1]

安全檢查目的在於杜絕可能危害監所安全與秩序的物品流入監所,因此受刑人在進入監所後,會由監所人員檢查:

1. 身體

檢查身體的範圍為全身,會由和受刑人相同性別的監所管理人員以雙手碰觸的方式檢查身體;如有脫去衣物檢查的必要時,為顧及受刑人的尊嚴及隱私權,監所會在非公開場所進行。

2. 衣物

指的是所有用來遮蔽身體的物品,如內衣褲、鞋襪、袖套等,尤其是衣領、袖口、口袋、車縫線等縫隙位置,因特別容易藏匿物品(如細小的刀片),因此監所會格外注意。

3. 帶入監所的物品[2]

指的是受刑人隨身攜帶的物品。監所內無法如同自由社會自行保管並運用金錢,因此如果有攜帶財物,監所會請受刑人寄回給親友或請親友領回,或者由監所另行於特定地點代為保管,出監時再發還,飾品首飾、印章、電子用品(智慧型手機、電子錶)等貴重物品亦同。

但若是日常必需用品,則可由受刑人自行保管並在監所內使用,如貼身衣褲、盥洗用品、親友照片、眼鏡、身分證明文件、宗教經書等。

(二)科技設備輔助與侵入性檢查

監所也可以利用科技設備(如金屬探測門或探測器)協助進行安全檢查。如果發現體內可能有吞入毒品、挾藏金屬物等有可能危害監所安全的物品時,則會經由監所長官同意後,由專業醫事人員負責侵入性檢查[3]

(三)完成安全檢查後的程序

而完成安全檢查後進入監所,監所當局會替受刑人進行入監講習,也同步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即「名籍資料」)[4]進行入監調查[5]

二、入監講習

入監講習,目的在於讓新入監的受刑人了解監獄行刑的目的、在監應遵守的事項、服刑期間享有什麼樣的權利跟義務。各監所會依據法務部「落實獄政管教計畫」,把內容編列成一本生活手冊[6],列印後讓受刑人人手一本,也會因應受刑人需求而有點字或外文版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隨時查閱翻看,也協助受刑人能更快適應服刑生活。入監講習的內容如下:

(一)在監時應該遵守的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7]

(五)報請假釋的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

(六)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的規定

(七)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八)金錢及物品保管的規定

(九)法律扶助事項的宣導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完成入監講習之後,會使受刑人沐浴、理髮[8]、給予生活用品,並讓受刑人更換上囚服,接著就會分配舍房。而實務原則上會讓剛入監、還在入監調查階段的受刑人住在新收舍房,入監調查完後再視情況移居其他舍房。

三、入監調查

入監調查,可比擬為學生能力分班的概念,目的是了解新入監受刑人[9]的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等相關事項,為他量身打造個人矯正計畫,藉此落實個別化處遇原則。也會根據這個調查結果,替受刑人安排他在監所內的作業項目、教育課程、舍房配置等。

此項調查期間從受刑人被准許入監後,由監獄調查小組專業人員[10]在2個月內調查完畢、3個月內應提出受刑人的個別矯正計畫,調查事項包含著受刑人的個性、身體疾病狀況、心理狀況、社會經歷、教育程度以及其他相關事項[11]

目前監所入監調查的方式[12],區分成以下三種:

(一)直接調查

由調查小組人員以觀察、聊天的互動方式,了解受刑人性情與過去背景。

(二)間接調查

由調查人員向相關機構團體(如社會局、轄區警察單位)或個人(如受刑人的親友)查詢調查事項,或請求他們提供相關資料。

(三)心理測驗

由具心理學等相關專業人員進行,以問答表單方式了解受刑人的智力、興趣、性向、人格、情緒及行為等,但測驗範圍並非所有項目都會納入心理測驗,而是會依照調查需求調整。

好比闖關一般,在依序破關並完成前述各個程序事項之後,就可以說是正式進入服刑生活。

註腳

  1.   監獄行刑法第14條第1、2項:「
    I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必要時,得採集其尿液檢驗,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II 前項檢查身體,如須脫衣檢查時,應於有遮蔽之處所為之,並注意維護受刑人隱私及尊嚴。男性受刑人應由男性職員執行,女性受刑人應由女性職員執行。」
  2.   相關規範可參考:監所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13條:「
    I 收容人攜帶入機關、在機關取得或外界送入之物品,機關認應代為保管者,應與收容人或送入人核對及登記,登記於物品保管文件(一式二聯),經收容人確認後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代為保管之物品如發還收容人使用或交由他人領回者,亦同。
    II 機關應將代收容人保管之物品,收置於指定之處所妥適保管。其屬貴重物品者,得勸諭收容人自行寄回或交由其指定之人領回,未予寄回或領回者,應經收容人簽名或捺印確認封緘後,另於適當處所保管之。
    III 前項之貴重物品,指下列物品:
    一、契證印章類:房(地)契、存摺、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分證明文件、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護照、行(駕)照、印(鑑)章或其他具有相關財產證明及身分識別之物品。
    二、票券卡幣類:支票、有價證券、金融卡、信用卡、現金卡、外幣及其他具有交易或流通性之物品。
    三、電子物品類:電子手錶、手機、電腦、錄音(影)機、隨身碟、消費性電子產品、電腦設備、通訊電子設備及其他相關電子類之物品。
    四、飾品配件類:機械型手錶、各式鍊(環)、戒指、金(玉)飾、鑰匙及其他具有財產性、紀念性價值之物品。」
    監所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收容人攜帶之下列物品,得准許收容人於機關內使用,其種類如下:
    一、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
    二、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
    三、圖書雜誌。
    四、信封、信紙、郵票、筆。
    五、親友照片。
    六、眼鏡。
    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八、報紙或點字讀物。
    九、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十、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十一、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十二、收容人攜入機關或在機關生產之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十三、女性收容人之生理用品。
    十四、其他經機關認定有使用必要之物品。」
  3.   監獄行刑法第14條第3項:「非有事實足認受刑人有夾藏違禁物品或有其他危害監獄秩序及安全之虞,不得為侵入性檢查;如須為侵入性檢查,應經監獄長官核准,並由醫事人員為之。」
  4.   相關規範可參考:監獄行刑法第14條第4項:「為辨識受刑人身分,應照相、採取指紋或記錄其他身體特徵,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3條:「
    I 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II 前項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5.   監獄行刑法第11條:「
    I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
    II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III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6.   監獄行刑法第15條第1項:「
    受刑人入監講習時,應告知下列事項,並製作手冊交付其使用:
    一、在監應遵守事項。
    二、接見及通信事項。
    三、獎懲事項。
    四、編級及累進處遇事項。
    五、報請假釋應備條件及相關救濟事項。
    六、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之規定。
    七、衛生保健及醫療事項。
    八、金錢及物品保管之規定。
    九、法律扶助事項之宣導。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7.   我國監獄行刑管理制度,自監獄行刑法於1946年公布施行至今,一直是採用「行刑累進處遇制度」,依照受刑人入監時的刑期來編列級數進行管理。而級別從高到低分別是第四、三、二、一級,各級別有自己的責任分數,類似「債務」的概念,不同級別的受刑人有不同的生活待遇,要進級需在日常的教化、作業跟操行成績表現良好,獲得成績分數來抵銷責任分數,原則上抵銷完畢就可進到下一級,藉此來鼓勵受刑人在監所努力向上。
    相關規範可參考: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1條第1項:「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8條:「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五分之一範圍內,第三級受刑人於四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41條:「第二級受刑人,得准其於每月所得作業勞作金三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
  8.   監獄行刑法第53條:「為維護受刑人之健康及衛生,應依季節供應冷熱水及清潔所需之用水,並要求其沐浴及理剃鬚髮。」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2條:「監獄依本法第五十三條要求受刑人沐浴及理剃鬚髮,以維持公共衛生或個人健康為原則。」
  9.   新入監,指的是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0條辦理受刑人入監的對象,並不包含監獄行刑法第17條移監的受刑人。監獄行刑法第17條第1、2項:「
    I 監獄受刑人人數嚴重超額時,監督機關視各監獄收容之實際狀況,必要時得機動調整移監。
    I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指定之監獄:
    一、受刑人有特殊且必要之處遇需求,而本監無法提供相應之資源。
    二、監獄依據受刑人調查分類之結果,認須加強教化。
    三、受刑人對於其他受刑人有顯著之不良影響,有離開本監之必要。
    四、因不可抗力,致本監須為重大之施工、修繕;或有急迫之安全或衛生危險。
    五、出於其他獄政管理上之正當且必要之理由。
    六、經受刑人主動提出申請,經監獄認為有正當且必要之理由。」
  10.   監獄調查小組成員,分別由調查分類、教化、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科室相關人員組成。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4條:「監獄應設調查小組,由調查分類、教化、作業、衛生、戒護、總務等業務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由調查分類科科長或經監獄長官指定之主管人員擔任組長。」
  1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3條:「
    I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心身狀況、境遇、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本身關係事項,加以調查。
    II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月。」
    至於資料調查之範圍於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中有更進一步的說明,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3條第1項:「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範圍如下:
    一、名籍資料。
    二、身心狀況。
    三、犯罪前科及狀況。
    四、社會、心理及家庭狀況。
    五、職業及技能狀況。
    六、社會福利及保護需求。
    七、出監後住居所、未來共居者、家庭支持度、就業轉介、更生保護及扶助等事項。
    八、其他依法規應調查之事項。
    九、其他可作為處遇參考事項。」
  12.   受刑人資料調查辦法第5條:「
    I 前條調查事項依下列方法為之:
    一、直接調查:由調查小組人員以觀察或晤談之方式實施調查,記錄於調查表,並由調查者簽名。
    二、間接調查:向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個人查詢,或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三、心理測驗:施以智力、性向、興趣、人格、行為及情緒等測驗。
    II 前項心理測驗項目得依調查需求擇定之,施測人員應具備相關測驗之資格或經專業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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