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認識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刊登:2021-12-06・最後更新: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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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新聞媒體上看過「大法官作出釋字XXX號解釋」嗎?你知道這些解釋都已經是即將要被取代的「末代解釋」了嗎?「憲法訴訟法」2022年1月4日生效後,大法官就不會再作出「解釋」了。究竟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改變?改變的重點在哪?會對人民權利有什麼樣的影響呢?希望以下內容可以幫各位解決「大法官解釋為何消失了」的疑惑!

一、為什麼會有憲法訴訟法的出現呢?

「憲法」是國家運作的根本原則,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權力的實施,都要依照憲法進行,尤其對人民權利影響很大的法律規範,更應該受到憲法的拘束。為了避免國家違反憲法、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我們有一套「違憲審查制度」,就是用來確認國家法律有沒有符合憲法要求的制度。

違憲審查的任務在我國是由「大法官」負責,而符合哪些條件才可以聲請審查、審查程序如何進行等,原本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進行。但大審法自1958年公布,至今已超過60年[1],前一次修正距離今天也超過25年,而且在案件量愈來愈多,類型也愈來愈複雜的情況下,大審法已經無法應付現在的需求。

此外,過去的大審法規定大法官只能對於「法律規定」進行違憲審查,也就是只能判斷法律條文本身是否違反憲法。但是這樣的解釋方式產生了一個漏洞,也就是當法官適用法規作成判決時,法規本身雖然合於憲法要求,但是法官以不正確的方式適用法規,導致判決結果侵害了人民基本權利[2],這樣的「裁判違憲」狀態,並無法用原本的違憲審查方式解決。為了突破目前的違憲審查障礙並解決大審法適用上的問題,全新的「憲法訴訟法」應運而生。

二、憲法訴訟法的五大重要新規定

憲法訴訟法有以下五種不同於以往大審法的重要新變革:(見圖1)

圖1 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資料來源:黃蓮瑛、陳婉榕 / 繪圖:Yen
圖1 憲法訴訟法的五大新規定
資料來源:黃蓮瑛、陳婉榕 / 繪圖:Yen

(一)違憲審查的對象增加了「裁判」

就像前面提到的,過去的大審法規定大法官只能對於「法律規定」進行違憲審查[3],無法審查「裁判違憲」的情形;新制定的憲法訴訟法,讓大法官不再只能就抽象的法律規定進行違憲審查,對於法院作成的裁判內容,大法官也能夠檢視是否遵循憲法[4]。這樣的改變修補違憲審查制度既存的漏洞,也降低了人民權利被國家行為侵害的風險。

(二)案件用開庭的方式審理

不同於大法官過去審理案件是以「會議」方式進行[5],並公布解釋或不受理決議;在新法下,大法官則是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6],審理的結果則做成「判決」或「裁定」並對外宣告,類似於我們較熟悉的訴訟程序。

(三)調整憲法審查案件的決定方式及門檻

過去大法官依大審法採「會議」方式審查案件時,應有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15人)2/3出席,並且要有出席人數2/3以上的大法官同意才能通過[7],實務運作上,常有案件因過高的會議出席及表決門檻限制,導致無法透過會議程序完成審結。而依據新法所規定的審理方式,大法官如果要作成「判決」,雖同樣應由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2/3以上出席參與評議,但僅須有大法官目前全部人數過半數的同意[8],即可作成。這個改變讓大法官更容易表達意見,而並非只有「出席者」的意見被採納,這也有利於大法官們對於違憲審查案件作出決定。

(四)審查程序公開

新法除了規定憲法法庭作成的裁判書必須公開[9]外,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所提出的聲請書、答辯書等原則上也都必須對外公開[10]。除此之外,新法更規定判決書中必須記載參與判決的大法官姓名,以及各大法官是否同意判決主文的意見,主要負責撰寫判決的「主筆大法官」也必須標記在判決上[11]。藉由更公開透明的程序,讓社會大眾可以更瞭解案件內容及判決形成的經過。

(五)增加「專家諮詢」及「法庭之友」制度

新法新加入了「專家諮詢」制度,大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如果認為有需要,除了可以通知當事人或相關人士到庭表達意見外,亦可以指定專家、學者、團體等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12]

另外,新法引進國外的「法庭之友」制度,讓當事人以外的人民、機關或團體,即使只是情感上關注案件,也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經過同意後,主動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供憲法法庭審判時參考。如果案件當事人決定採用這些「法庭之友」的意見或資料,這些意見或資料可以被視為是當事人自己的陳述[13]

 

三、憲法訴訟法對於一般人民的權利會有什麼影響呢?

(一)降低人民權利被侵害的風險

對於法院作成的裁判內容,大法官也能夠檢視是否遵循憲法,不再限於只能就抽象的法律規定審查,裁判違憲審查的新增,某程度補足了原本違憲審查制度的漏洞[14],也因此降低了人民權利被國家行為侵害的風險。

(二)提供人民監督、參與的機制

審查程序更加公開透明,讓制度運作攤在陽光下,所有的意見以及大法官的想法原則上都會被公開,當民眾的監督力量足夠,大法官們將會更謹慎地作出正確判斷。

另外,法庭之友制度讓與案件沒有直接關係的一般民眾,也能適時在憲法法庭上表達專業意見,這顯示了憲法訴訟不僅是為了解決少部分人所面臨到的問題,憲法法庭所作成的每一個判決都將影響人民的權利[15],應該保障所有人的參與;換句話說,依據憲法訴訟的作成裁判可說是與每個民眾都有關係,而不單單只是「別人的訴訟」而已。

四、結論

「憲法」聽起來似乎是一部離一般人民非常遙遠的法規範,但憲法中載明了每個人民所享有而不容許被侵犯的基本權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平等權等[16],都與每個人一天中各種行為緊密相關。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所扮演的就是基本權利守門員的角色,為人民把關基本權利是否被不當侵害。

憲法訴訟法將於2022年1月4日施行,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也將邁入一個新的紀元。新制度的施行會遇到什麼樣的阻礙還有待觀察,但可以肯定的是,這些公共事務需要我們多一份關心,這樣改變就會走在愈來愈好的道路上。

註腳

  1.   截至2021年11月25日為止,大法官們也已依據大審法作成了811個解釋,所作成的所有大法官解釋可以在司法院大法官的網站中查詢到:司法院大法官(2021),《大法官解釋清單》。
  2.   例如民法禁止重婚的規定並未違憲,但若此規定適用在因兩岸情勢而與中國大陸元配數十年無法相逢的老先生身上,將導致老先生無法享有正常婚姻生活,反而影響人民權利(可參司法院釋字第242號解釋內容);又例如禁止跟追的規定並未違憲,但如將此規定適用在新聞記者身上,反而可能侵犯了新聞自由以及採訪者的工作權(可參考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內容)。
  3.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4.   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5.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6.   憲法訴訟法第1條:「
    I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II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第1項:「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8.   憲法訴訟法第30條:「判決,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
    以上的表決門檻是針對涉及案件實體內容的「判決」所設定,如果是案件過程中的程序事項,需由大法官作成「裁定」時,要依照憲法訴訟法第31條:「
    I 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參與評議,參與大法官過半數同意。
    II 審查庭所為之裁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以大法官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作成裁定的表決門檻低於作成判決的表決門檻。
  9.   憲法訴訟法對於裁判書公開的要求是準用法院組織法,憲法訴訟法第5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司法年度、事務分配、法庭秩序、法庭用語及裁判書公開,除本法或憲法法庭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準用法院組織法規定。」而法院組織法對於裁判書公開的要求,可見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10.   憲法訴訟法第18條:「
    I 憲法法庭應於受理聲請案件後,於憲法法庭網站公開聲請書及答辯書。
    II 聲請書或答辯書含有應予限制公開之事項者,得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III 聲請書及答辯書公開之方式及限制公開之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11.   憲法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
  12.   憲法訴訟法第19條:「
    I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通知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庭說明、陳述意見,並得指定專家學者、機關或團體就相關問題提供專業意見或資料。
    II 前項通知或指定,應以通知書送達。
    III 當事人、關係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第一項指定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揭露以下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13.   憲法訴訟法第20條:「
    I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II 前項聲請,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為之。
    III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IV 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委任代理人;其資格及人數依第八條之規定。
    V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認有必要通知其裁定許可之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到庭說明、陳述意見時,應以通知書送達。
    VI 第一項人民、機關或團體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經當事人引用者,視為該當事人之陳述。」
    憲法訴訟法第20條修法理由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參考美國關於『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之立法例,規定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得主動敘明其與案件之關聯性後,以書面聲請,經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憲法法庭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供為審理之參考。該二項所稱關聯性,不以『法律上利害關係』為限,例如情感上的或專業上的關聯性均屬之。」
  14.   憲法訴訟法第1條修法理由:「三、第一項:……鑒於憲法審查客體向來限於法規範,司法裁判未能納入,致生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闕漏,……,於本項第一款增訂『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與法規範審查,併納為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之範疇,……。」
  15.   憲法訴訟法第38條:「
    I 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II 前項規定,於憲法法庭所為之實體裁定準用之。」
  16.   中華民國憲法第8條:「
    I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II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III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IV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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