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在職場上無不希望勞資關係能夠和諧、進而創造雙贏,雙方都不願讓彼此的關係產生嚴重的對立及糾紛,但勞工是以提供勞務在工作上獲取報酬,而雇主則透過經營管理的方式進而讓企業獲利,雙方的立場本質上就存有差異,所以有時候無法避免勞資爭議的產生。而遇到勞資爭議的話應如何解決?以下就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制度作簡略的介紹。
介紹勞資爭議的處理制度前,先說明勞資爭議的類型可分為2類: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1]。(見圖1)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中,有人違反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規定,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爭議[2]。常見的類型例如:老闆未給付工資、加班費、資遣費、職災補償、任意解僱勞工……等。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未來的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的爭議[3]。常見的類型如:勞方因物價上漲而要求增加工資、縮短工時、調整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
為什麼要先把勞資爭議區分成2類?因為如果是「調整事項」的爭議,法院不能介入處理,法院只能審理權利事項爭議。
如果發生老闆沒有付加班費、任意解僱勞工,或勞工加入工會被減薪等權利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各縣市的勞動(工)局處申請調解、仲裁,或向勞動部申請裁決[4]。
因為權利事項是一方違法、不履約,法院可以依法、依約審判,所以當事人除了可以要求行政機關處理,也可以請求法院審理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5],沒有一定要先向哪方提起,可以擇一也可以都提。
如果發生勞方因為通膨希望加薪、調整工時等調整事項的爭議,當事人只能申請調解、仲裁[6]。
這邊要注意的是調整事項的勞資爭議,法院是沒有審判權限的,因為沒有任一方違法、違約,只是想要調整未來的勞動條件,所以如果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聲請調解,是會被法院以裁定駁回的[7]。
遇到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雖然可以上法院解決,但如果不想打官司,遇到勞資爭議還可以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仲裁或裁決。(見圖2)
申請人向勞工工作地所在縣市的勞動(工)局處申請調解後[8],可選擇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9]。二者不同地方在:調解人是主管機關直接指派1人;調解委員會則是官方指派1~3人,勞、資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1人,組成3~5人的調委會[10]。
至於要選哪一種程序?前者的優點為1位調解人員通常較為快速,而後者3~5人的調委會優點是,勞、資各方面的利益和需求較能在程序中反映出來。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的契約或團體協約[11],如果對方不履行,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12]。
仲裁制度與前述調解制度的差別在於:調解僅需一方當事人即可提出申請;而仲裁原則上要雙方當事人合意,才可以申請交付仲裁,例外在罷工權受到禁止或限制事業(例如老師、醫院),勞工因調整事項發生爭議[13],才可以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交付仲裁,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14]。
仲裁跟調解一樣,可分為獨任仲裁人1人及仲裁委員會3~5人[15]兩種方式。前者優點為通常較為快速,後者優點則是能集思廣益,對問題能有較周全的考慮。
仲裁委員會就勞資爭議所作成的仲裁判斷,如果是權利事項,它就跟法院的判決一樣;如果是調整事項,就視為當事人間的契約或團體協約[16]。
裁決制度是在處理因為不當勞動行為所產生的爭議,不當勞動行為可分為不利益待遇[17]、支配介入[18]及違反誠信協商[19]等三種類型。如果雇主以及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有上述「不利益待遇」或「支配介入」情形,或者勞資任一方未依「誠信原則」進行協商或拒絕協商,都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20]。
如經由申請人提出裁決申請,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就會儘速進行調查與詢問程序,並在裁決過程中隨時試行和解或作成裁決決定,以儘速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再者,為回復平穩的集體勞資關係,裁決委員會依法得令當事人為一定的行為或不行為[21]。
在我國的勞資爭議案件,以勞資爭議調解的方式處理佔多數,約九成以上的案件均是透過調解制度進行處理,其中又以選擇獨任調解人制度居多,原因不外乎處理時程較為迅速,可以盡快達到定紛止爭的效果,並讓勞工權益受到保障。
因此,勞工若遇到勞動權益受到損害,除了申訴勞動檢查[22]或司法訴訟途徑以外,不妨循勞資爭議調解的途徑來處理,相較於申訴勞檢跟法院訴訟,更能快速的處理並獲得實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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