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進⼊服刑⽣活後,受刑人在執行刑[1]的過程當中,除了有必須遵守的義務之外,也有應享有的權利[2]。為使受刑人能與外界維持互動,好降低服刑的痛苦,我國監獄行刑法賦予受刑人得與外界親友接見、通信的權利。
原則上沒有特別限制對象,除非受刑人表達出拒絕與此人接見通信的意願,或法規另有規定[3],監所才會加以禁止。非我國國籍受刑人,甚至能與她/他的國家的外交人員接見及通信[4]。
原則上每周一次30分鐘[5]。特殊情形才會再增加次數或延長時間,比如說,不同累進處遇級別的受刑人,法規明定的情況是[6]:
第四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一次。
第三級受刑人每星期接見一次或二次。
第二級受刑人每3日接見一次。
第一級受刑人沒有接見次數限制。
受刑人收信的次數,原則上沒有限制。但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另有限制「寄信[7]」的次數,各級受刑人受限制的次數跟接見的規範相同。
原則上在平日辦理接見。特殊情況才會在假日進行,如母親節、春節等特殊節慶[8]。
原則上在監所設置的「接見室」進行面對面接見。特殊理由才能在其他處所接見,如:基於管教或輔導需求的受刑人、患病的受刑人、因違規被監禁在違規舍房的受刑人[9]、跟律師或辯護人在律見室接見[10],或有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的受刑人[11]。
另外,家屬考量到監所路途遙遠或有其他不方便的理由,可以前往附近的監所辦理遠距方式接見[12];受刑人也可向監所提出要採取遠距方式接見[13]。
直接以紙筆方式通信。
可請求其他人代為寫信,在經過有通信需求的受刑人本人確認簽名或按指印後,即可發出信件[14]。
可以用點字或其他輔助方法,取代一般文字溝通[15]。
如受刑人寄送的文件是屬於文稿性質,他可以投稿到報章雜誌或媒體[16]。
監所除了是輔導、感化犯罪人的機構之外,更強調維持紀律。因此受刑人雖享有與外界親友接見、通信的權限,監所也有一定的管理規範以避免發生干擾監所安全與秩序的事:
監所如果認為來接見受刑人的親友有妨害監所內部秩序、安全的情況時,則可以拒絕讓他接見。例如接見者有酗酒、精神狀態不佳、無法控制行為與情緒等情形[17]。
如果來接見受刑人的親友,在接見過程出現擾亂監所秩序、安全,或使用通訊、錄音錄影器材時,此時監所可以介入中斷並停止接見。如,接見者使用暗語、與受刑人對罵、拍打玻璃或其他設備、傳遞違禁品等情形[18]。
目前,監所在受刑人與親友接見時管理人員會在旁監看,但不能聽受刑人與親友的談話內容,只能觀察行為舉止。目的在於尊重受刑人的隱私權,也須顧及監所的安全與秩序。
另一方面,以免日後仍產生脫逃、暴行或挾帶違禁品等事故,監所可用錄影、錄音方式記錄接見過程,只是不能將錄得的內容濫行使用(如:作為受刑人審判中案件的證據使用),除非在接見過程有疑似妨害監所秩序或安全的可能時,才可在事後檢視錄音錄影內容[19]。
但若是與律師或辯護人之間的接見,則監所只能監看而不能聽他們的對話內容,更不可以錄音錄影,且次數跟時間也沒有限制,連還沒接受受刑人委任的律師也適用這些規範[20]。
基於尊重受刑人隱私權,原則上監所對於受刑人收到跟寄出的信件,只能打開檢查是否有挾帶違禁品,而不能閱讀內容,除非有以下例外情況,才可以閱讀書信內容:
受刑人前段時間有妨害監所秩序與安全的違規情形,案子在調查中、
受刑人目前因違規而正在受處罰、
受刑人曾有脫逃紀錄,而近期有可被合理懷疑想脫逃的情形、
有事實且能被合理懷疑受刑人有想騷擾他人的情形、
不同矯正機關的受刑人之間的通信、
有事實且能被合理懷疑有危害監獄秩序或安全的情形。
在閱讀之後監獄要先影印原信件並保管,並要說明理由才能刪除不恰當的書信內容[21]。但如果是跟律師或辯護人之間在「接見時」往來的書信[22],監所只能檢查有沒有挾帶違禁物品,沒有例外情形、絕對不能閱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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