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法科編輯室專欄/從柯文哲京華城案,認識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與圖利罪 加入收藏 刊登日期 2024-10-21 4 0 法科編輯室專欄/從柯文哲京華城案,認識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與圖利罪 文:吳沂蓁(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4-10-21 4 0 前臺北市長柯文哲因涉嫌京華城弊案,2024年9月5日,臺北地方法院認為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因此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 然而,法官在裁定書也指出,偵查是浮動的狀態,須待證據資料逐漸形成具體的犯罪輪廓,以當時檢察官所掌握的案情來說,柯文哲的行為可能是單純圖利威京集團董事長沈慶京,但也可能有與沈慶京達成期約,甚至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仍待進一步查明[1]。 同樣是規定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罪、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是什麼?二者有什麼不同呢? 註腳 中央社(2024),《柯文哲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理由:明知違法仍執意為之》。 一、貪污治罪條例和刑法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1963年,正值動員勘亂時期,在當時「亂世用重典」的時代背景之下,雖然刑法「瀆職罪章」已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圖利罪」等規定,但立法機關認為為了有效遏止公務員貪瀆犯罪,仍有必要另外制定特別的規範,「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應運而生[1]。 隨著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結束,「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於1992年更名為「貪污治罪條例」並沿用至今。歷經多次修正後,現行的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之間為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貪污治罪條例對於貪污犯罪類型有更詳細的定義,並科予較重的處罰[2],應優先適用。 雖然有學者批評貪污治罪條例存在許多立法缺陷,例如條例中的部分用語可能牴觸「法律明確性原則」(如藉勢、藉端等),其規範內容疊床架屋,使得刑法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圖利罪遭到架空,而主張應予廢除[3]。但就現行法規而言,貪污治罪條例仍是規範公務員貪污犯罪的主要依據。 二、收禮等於收賄?什麼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一)法律定義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以及從事與職務密切關聯的行為時[4],違反法令或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做出不該做的行為(如不應核發證照卻核發),或是該做的事故意不去做(如應裁罰卻不裁罰),並以此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5]。「賄賂」是指金錢或可以以金錢計算的有形財物;而「不正利益」是指賄賂以外,可以滿足人慾望的有形、無形利益,例如介紹職位、筵席款待、性招待等[6]。 (二)違背職務行為與收受利益間須具備「對價關係」 依照我國實務、學說的見解,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為,必須與所收受的賄賂或不正利益具有相當的「對價關係」。所謂的對價關係,是指行賄者與收賄的公務員之間,針對特定的職務行為與相對的利益,產生互為報酬的合意[7]。 至於是否存在對價關係,法院會從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內容、雙方的關係,賄賂的種類、金額、時間及場合等進行判斷,並非單純以公務員有「收受禮物」或「接受款待」的行為,就直接認定構成本罪[8]。另一方面,如果存在對價關係,即便公務員假借「餽贈」、「借貸」、「諮詢顧問費」、「政治獻金」等名義收取給付,也不會影響犯罪的成立[9]。 三、怎樣的行為會犯「圖利罪」?和收賄罪有什麼不同? (一)法律定義 圖利罪,則是指公務員對於自己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明知道違背法令,而直接或間接圖得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10];或對於非主管、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而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為自己或他人圖得不法利益[11]。也就是說,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可以分為「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與「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兩個類型[12]。 (二)圖利須「明知違背法令」 需要注意的是,公務員在做出違法行為時,必須知道自己的行為違背法令,並且是出於圖利自己或他人的目的,才會構成本罪。如果公務員是因為行政上的疏失,導致他人獲得不法利益,並不會構成圖利罪[13]。因此,檢察官在訴訟中如何證明被告明知行為違背法令,而具有犯圖利罪的故意,往往是一大挑戰[14]。 (三)圖利罪與收賄罪的差異與適用關係 首先,可以明顯看出二者法定刑的差異。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的法定刑是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億元以下罰金,相當嚴重;而圖利罪則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相較之下沒有那麼重。 除了刑度以外,相較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圖利罪的所謂「不法利益」,限定於「財產上的利益」[15],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較為廣泛的「不正利益」有所不同。此外,圖利罪並不要求存在對價關係,只要公務員的違法行為,與自己或他人所獲取的利益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構成本罪。因此,圖利罪在實務上會被視為貪瀆行為的「概括規定」(或攔截條款[16]),如果在弊案中,相關證據顯示被告從事違背職務行為,並有收受賄賂、不正利益之對價,就會觸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17];如果沒有收受賄賂,但以違背法令的行為圖自己或他人的不法利益,仍可能構成圖利罪。 另一方面,如果賄賂的事務,並不在收賄公務員的職務範圍之內,但該公務員基於職務上的權力、身分,對於承辦的公務員進行關說、施壓,並以此收取財物或不法利益,在這樣的情況下可能不會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而會落入「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的處罰範圍[18]。 四、結語 關於貪污治罪條例中的收賄、圖利等罪,還有許多值得研究和討論的地方。推薦各位讀者在閱讀相關新聞時,可以搜尋多方的專業看法,不只看熱鬧,更要懂門道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