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台大醫院員工休假出國須申請,工會提告卻敗訴……特休假誰說了算? 加入收藏 刊登日期 2024-11-01 更新日期 2024-11-06 4 0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台大醫院員工休假出國須申請,工會提告卻敗訴……特休假誰說了算? 文:侯嘉偉(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4-11-01 更新日期 2024-11-06 4 0 近期台大醫院及海洋科技博物館均有涉及員工休假爭議的新聞報導,如台大醫院的「台大醫院員工出國須申請…工會提告卻敗訴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1]」,海科館的「不讓請假還怒斥飆罵?海科館員工控館長霸凌[2]」。特別休假是勞工法定的權益[3],但特別休假到底怎麼休,卻容易衍伸出上述新聞案例中的休假爭議。在海科館的新聞中,勞動部表示說員工特休「僱主可協商但不得拒絕」[4];而台大醫院的新聞,則是工會提告,主張院方要求員工特休出國須寫明時間、地點,並經核准後才能出國的規定違法,一審判決卻是工會敗訴。到底特休假是勞工說了算,還是雇主可以限制勞工的特休呢? 一、特別休假原則由勞工排定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特休要排定哪天是由勞工自行排定[5],與其他由勞資雙方合意的例假、休息日要排定在哪天不同。 二、勞工排定的特休可能會受到限制的三種情況 特休假是勞工說了算嗎?法律上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勞工的特休排定權可能會受到限制: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勞基法規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可以和勞工協商調整特休期日[6]。這個情況與這次台大醫院的新聞最相關:新聞中的報導,工會認為台大醫院訂定的「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員工休假出國,必須在出發之前於差勤管理系統送出申請單,具明出國時間、地點,經院方核准後才能出國。但工會認為對於員工請特休假,不論出遊地點位在國內或國外,院方都沒有准駁休假與否的權限,勞工具有單方的特休排定權,院方事先審查員工特休的事由、加以准駁,因此工會主張台大醫院的注意事項已經違反勞基法,請求法院判規定無效、停止適用。 法院卻認為有關勞基法賦予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應權衡利益,限縮在勞方排定的結果不致於侵害資方營業自由,導致顯然失衡的範圍內。倘若勞方執意排定的特別休假期日將嚴重影響資方的營業自由,導致資方或第三方的重大損害,造成利益顯然失衡時,勞方排定在特定日期的權利應退讓,排定特休無效。如果明明不能放假,勞工還執意享受他的「特休」,恐怕會被認為是曠職[7]。考量到醫療院所的公益性,台大醫院為了維護醫院在緊急情況下,業務得以正常運作,事先要求員工出國前先行申請,讓院方可以掌握醫療人力的調度,而且這個規定並沒有禁止醫院員工出國,也不是對於休假出國申請做出核准或駁回,所以法院認為醫院並沒有限制員工排定休假的權利,判台大醫院的規定未違反勞基法[8],工會敗訴。 (二)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除了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也可以停止勞工的特休[9]。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就屬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各級醫療院所可以停止員工的特休[10]。 (三)主管機關得停止公用事業勞工的特別休假 公用事業因為關係到大眾生活的便利,勞基法特別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不用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可逕行停止公用事業勞工的特別休假[11]。 三、特休假既然是勞工排定,可以事後再排定特休嗎? 本文二則新聞案例都是與員工事前欲提出休假申請,而發生是否請假程序完備才准假的爭議,甚至是遭到雇主拒絕。那如果直接就先不上班,之後再把不上班的期間排定特休,是否就可以避免遭到雇主拒絕呢? 建議不要這樣,否則很容易被認定為曠職。有法院認為勞工排定特休假,原則上應於相當期間前預先通知雇主,讓雇主可以事先因應,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勞工未到班,除非是出於急迫或突發狀況,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具正當事由,才可以事後將未到班的時間排定為特休假。否則勞工如果無故未完成請假手續,擅自不到班,已構成曠職,無從事後排定為特休假[12]。 四、小結 特別休假原則由勞工自行排定,但如果遇到「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以及「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停止公用事業勞工特休」這三種情況時,勞工排定的特休就可能會受到限制。也建議勞工要請特休的時候,還是要先看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關請特休的程序規定,事前依規辦理,不要擅自不到班,避免曠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