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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小小百科專欄/台大醫院員工休假出國須申請,工會提告卻敗訴……特休假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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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4-11-01 更新日期 2024-11-06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台大醫院員工休假出國須申請,工會提告卻敗訴……特休假誰說了算?

刊登日期 2024-11-01 更新日期 2024-11-06

近期台大醫院及海洋科技博物館均有涉及員工休假爭議的新聞報導,如台大醫院的「台大醫院員工出國須申請…工會提告卻敗訴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1]」,海科館的「不讓請假還怒斥飆罵?海科館員工控館長霸凌[2]」。特別休假是勞工法定的權益[3],但特別休假到底怎麼休,卻容易衍伸出上述新聞案例中的休假爭議。在海科館的新聞中,勞動部表示說員工特休「僱主可協商但不得拒絕」[4];而台大醫院的新聞,則是工會提告,主張院方要求員工特休出國須寫明時間、地點,並經核准後才能出國的規定違法,一審判決卻是工會敗訴。到底特休假是勞工說了算,還是雇主可以限制勞工的特休呢?

一、特別休假原則由勞工排定

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規定,特休要排定哪天是由勞工自行排定[5],與其他由勞資雙方合意的例假、休息日要排定在哪天不同。

二、勞工排定的特休可能會受到限制的三種情況

特休假是勞工說了算嗎?法律上規定以下三種情況,勞工的特休排定權可能會受到限制: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勞基法規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可以和勞工協商調整特休期日[6]。這個情況與這次台大醫院的新聞最相關:新聞中的報導,工會認為台大醫院訂定的「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員工休假出國,必須在出發之前於差勤管理系統送出申請單,具明出國時間、地點,經院方核准後才能出國。但工會認為對於員工請特休假,不論出遊地點位在國內或國外,院方都沒有准駁休假與否的權限,勞工具有單方的特休排定權,院方事先審查員工特休的事由、加以准駁,因此工會主張台大醫院的注意事項已經違反勞基法,請求法院判規定無效、停止適用。

法院卻認為有關勞基法賦予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應權衡利益,限縮在勞方排定的結果不致於侵害資方營業自由,導致顯然失衡的範圍內。倘若勞方執意排定的特別休假期日將嚴重影響資方的營業自由,導致資方或第三方的重大損害,造成利益顯然失衡時,勞方排定在特定日期的權利應退讓,排定特休無效。如果明明不能放假,勞工還執意享受他的「特休」,恐怕會被認為是曠職[7]。考量到醫療院所的公益性,台大醫院為了維護醫院在緊急情況下,業務得以正常運作,事先要求員工出國前先行申請,讓院方可以掌握醫療人力的調度,而且這個規定並沒有禁止醫院員工出國,也不是對於休假出國申請做出核准或駁回,所以法院認為醫院並沒有限制員工排定休假的權利,判台大醫院的規定未違反勞基法[8],工會敗訴。

(二)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

除了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如果遇到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的必要,也可以停止勞工的特休[9]。例如新冠肺炎疫情就屬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各級醫療院所可以停止員工的特休[10]

(三)主管機關得停止公用事業勞工的特別休假

公用事業因為關係到大眾生活的便利,勞基法特別規定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不用徵得工會或勞工同意,可逕行停止公用事業勞工的特別休假[11]

三、特休假既然是勞工排定,可以事後再排定特休嗎?

本文二則新聞案例都是與員工事前欲提出休假申請,而發生是否請假程序完備才准假的爭議,甚至是遭到雇主拒絕。那如果直接就先不上班,之後再把不上班的期間排定特休,是否就可以避免遭到雇主拒絕呢?

建議不要這樣,否則很容易被認定為曠職。有法院認為勞工排定特休假,原則上應於相當期間前預先通知雇主,讓雇主可以事先因應,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所以勞工未到班,除非是出於急迫或突發狀況,事後補辦請假手續具正當事由,才可以事後將未到班的時間排定為特休假。否則勞工如果無故未完成請假手續,擅自不到班,已構成曠職,無從事後排定為特休假[12]

四、小結

特別休假原則由勞工自行排定,但如果遇到「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以及「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停止公用事業勞工特休」這三種情況時,勞工排定的特休就可能會受到限制。也建議勞工要請特休的時候,還是要先看公司的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關請特休的程序規定,事前依規辦理,不要擅自不到班,避免曠職。

  1.   聯合新聞網(2024),《台大醫院員工出國須申請…工會提告卻敗訴 法院判決理由曝光》。
  2.   TVBS新聞網(2024),《不讓請假還怒斥飆罵? 海科館員工控館長霸凌》。
  3.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4.   壹蘋新聞網(2024),《海科館長職場霸凌爭議 勞動部:員工特休「僱主可協商但不得拒絕」》。
  5.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6.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但書。
  7.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11號判決:「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資方遇有勞方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而勞方終局未能於原已排定之期日特別休假時,資方唯有『具備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已與勞工協商調整』、『勞工如於所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期休假,將同時嚴重影響資方之營業自由,致生資方或第三方之重大損害而顯然失衡』時,始不生違章責任。」
  8.   新聞中台大醫院的判決,可以參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97號民事判決
  9.   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10.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90130090號函(2020/6/10):「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快速升溫,各級醫療院所,以及生產口罩、消毒酒精等防疫器具用品之工廠為配合防疫需求趕工生產,物流、通路商配合即時運送、供應等,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11.   勞動基準法第41條:「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12.   最高行政法院113年度上字第429號判決:「惟勞工排定特別休假,原則上應預先為之,並於相當期間前通知雇主俾其得以事先因應之,俾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維護,方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故勞工未到班服勤係出於急迫或突發狀況之事故,事後辦竣請假手續具正當事由者,其事後將該未到班服勤時間排定為特別休假,補辦請假手續者,固非法所不許。惟勞工無故未完成請假手續,擅自不到班,已違背職業倫理及工作紀律,構成曠職,自無從事後排定為特別休假,而脫免曠職之法律效果。」
勞動小小百科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

曾任勞檢員、勞動法令講師、HR、勞動局及法院的勞動調解委員,希望透過勞動法律知識普及,使每個人都有正確的勞動概念。因此結合自己勞動領域的相關經驗撰寫勞動小小百科。

  • 本文為專欄文章,係作者針對特定主題、時事,就其法律專業發表相關意見,內容可能與現行法規實務有所不同,請讀者留意。作者言論不代表法律百科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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