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職場霸凌事件延燒,為什麼涉案主管親屬遭解僱?從公部門利益衝突迴避制度談起

文章主圖
刊登日期 2024-12-12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職場霸凌事件延燒,為什麼涉案主管親屬遭解僱?從公部門利益衝突迴避制度談起

刊登日期 2024-12-12

近期,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下稱海科館)的陳姓前館長因涉及職場霸凌,受到外界強烈關注,被記大過並調職處分[1]。根據教育部調查結果[2]指出,陳前館長的霸凌行為不僅對同仁造成長期身心壓力,也影響了機關運作,最終決定將他降調為非主管職,並記一大過。此外,海科館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廖女士為陳前館長二親等姻親,亦遭到該館解僱,為何公部門的約用人員(勞工)會因為有親屬關係而遭解僱,可以先從公部門任用人員的迴避制度談起。

一、公部門利益衝突迴避制度

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遇涉及自身或特定親屬利益的事件,為避免因參與而影響公正性,進而引發民眾質疑或不信任,應主動迴避相關事務[3]。這種作法稱為「利益衝突迴避」。迴避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行為,防止其利用公權力謀取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私利,有效遏制貪污腐敗及不當利益輸送。

二、有關公部門任用人員的迴避制度相關規範

公部門要任用、進用哪些人,對於公職人員或親屬等關係人是一種非財產上的利益,因此,公部門的利益衝突迴避制度也落實在相關的人事措施[4],旨在避免機關首長因私心任用人員而損及公正性,影響機關運作與內部和諧,從而增強民眾對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透明度的信任感。以下舉例說明一些相關規範: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項[5],規定公職人員知道有利益衝突的情事,必須立刻自行迴避。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6],規定各機關長官應迴避任用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於該機關。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7],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該機關或所屬機關的約用人員。

(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約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因為機關要跟約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8],所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提供人員勞動契約範本供各機關參考。雖然是參考性質,但範本的第7點[9]也有引用前面提到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迴避進用的規定,約定受僱的約用人員要出具具結書,承諾他不是機關長官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等要點規定應迴避進用的人員,如果違反,或有不實情事,導致使機關誤信而有損害之虞,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10]

三、時事說明

回到前面的時事,陳前館長沒有依法迴避,進用了二親等姻親的廖女士成為海科館的約用人員,恐怕已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等規定,可能面臨相關裁罰[11],以及監察院的彈劾、糾舉[12]

至於廖女士作為陳前館長的二親等姻親,依規定、契約約定不得進用,海科館也將他解僱。

四、小結

在公部門約用人員的聘僱中,多元人力運用涉及公務員法規和勞動法規的相互交錯與遵循,需特別注意利益迴避的規範,避免涉及個人或親屬的利益衝突行為。因此,當公職人員知悉有可能的利益衝突時,應主動申報並自行迴避。若未主動申報,機關可能會依規定命令迴避,相關的違規行為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追責。

至於民眾如果想以約用人員的勞工身分進入公部門服務,在進行與職務相關的活動時,需詳細了解相關法規,並遵循勞動契約條款及機關規範,以確保自身行為合法且符合公務需求。這樣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風險,並維護自身在職場上勞動權益。

  1.   FTNN新聞網(2024),《海科館陳素芬霸凌確定記過調職 藍再質疑教育部為保護受害者,陳素芬違規用親人》。
  2.   教育部(2024),《教育部說明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前館長職場霸凌及館務爭議調查結果》。
  3.   公務員服務法第19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
  4.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1、3項:「
    I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III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在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機關(構)團體、學校、法人、事業機構、部隊(以下簡稱機關團體)之任用、聘任、聘用、約僱、臨時人員之進用、勞動派遣、陞遷、調動、考績及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
  5.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
  6.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7.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
  8.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第2項:「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與約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
  9.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約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第7點:「迴避進用:
    甲、乙雙方應遵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約用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在此限。』及第二項『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約用人員,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機關與約用人員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之規定。
    乙方承諾(如後附具結書)非屬前項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甲方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甲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10.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1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6條第1項:「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2.   監察法第6條:「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者,應經二人以上之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
    監察法第19條第1項:「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時,得以書面糾舉,經其他監察委員三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由監察院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其違法行為涉及刑事或軍法者,應逕送各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依法辦理。」
勞動小小百科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

曾任勞檢員、勞動法令講師、HR、勞動局及法院的勞動調解委員,希望透過勞動法律知識普及,使每個人都有正確的勞動概念。因此結合自己勞動領域的相關經驗撰寫勞動小小百科。

  • 本文為專欄文章,係作者針對特定主題、時事,就其法律專業發表相關意見,內容可能與現行法規實務有所不同,請讀者留意。作者言論不代表法律百科立場。
  • 專欄與文章區不同,關於更多的法律知識介紹,歡迎隨時參閱文章區
延伸閱讀

雷皓明、張學昌(2023),《什麼時候可以解僱?應提前多久通知?》。

侯嘉偉(2024),《什麼是職場霸凌?遇到職場霸凌可以怎麼作?》。

person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