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職場霸凌事件延燒,為什麼涉案主管親屬遭解僱?從公部門利益衝突迴避制度談起 加入收藏 刊登日期 2024-12-12 4 0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職場霸凌事件延燒,為什麼涉案主管親屬遭解僱?從公部門利益衝突迴避制度談起 文:侯嘉偉(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4-12-12 4 0 近期,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下稱海科館)的陳姓前館長因涉及職場霸凌,受到外界強烈關注,被記大過並調職處分[1]。根據教育部調查結果[2]指出,陳前館長的霸凌行為不僅對同仁造成長期身心壓力,也影響了機關運作,最終決定將他降調為非主管職,並記一大過。此外,海科館臨時人員(約用人員)廖女士為陳前館長二親等姻親,亦遭到該館解僱,為何公部門的約用人員(勞工)會因為有親屬關係而遭解僱,可以先從公部門任用人員的迴避制度談起。 一、公部門利益衝突迴避制度 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若遇涉及自身或特定親屬利益的事件,為避免因參與而影響公正性,進而引發民眾質疑或不信任,應主動迴避相關事務[3]。這種作法稱為「利益衝突迴避」。迴避制度的設計目的在於規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行為,防止其利用公權力謀取財產上及非財產上的私利,有效遏制貪污腐敗及不當利益輸送。 二、有關公部門任用人員的迴避制度相關規範 公部門要任用、進用哪些人,對於公職人員或親屬等關係人是一種非財產上的利益,因此,公部門的利益衝突迴避制度也落實在相關的人事措施[4],旨在避免機關首長因私心任用人員而損及公正性,影響機關運作與內部和諧,從而增強民眾對公職人員廉潔操守及政府決策透明度的信任感。以下舉例說明一些相關規範: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1項[5],規定公職人員知道有利益衝突的情事,必須立刻自行迴避。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6],規定各機關長官應迴避任用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親屬於該機關。 (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7],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該機關或所屬機關的約用人員。 (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約用人員勞動契約範本 因為機關要跟約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8],所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提供人員勞動契約範本供各機關參考。雖然是參考性質,但範本的第7點[9]也有引用前面提到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迴避進用的規定,約定受僱的約用人員要出具具結書,承諾他不是機關長官的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等要點規定應迴避進用的人員,如果違反,或有不實情事,導致使機關誤信而有損害之虞,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10]。 三、時事說明 回到前面的時事,陳前館長沒有依法迴避,進用了二親等姻親的廖女士成為海科館的約用人員,恐怕已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等規定,可能面臨相關裁罰[11],以及監察院的彈劾、糾舉[12]。 至於廖女士作為陳前館長的二親等姻親,依規定、契約約定不得進用,海科館也將他解僱。 四、小結 在公部門約用人員的聘僱中,多元人力運用涉及公務員法規和勞動法規的相互交錯與遵循,需特別注意利益迴避的規範,避免涉及個人或親屬的利益衝突行為。因此,當公職人員知悉有可能的利益衝突時,應主動申報並自行迴避。若未主動申報,機關可能會依規定命令迴避,相關的違規行為甚至可能面臨法律追責。 至於民眾如果想以約用人員的勞工身分進入公部門服務,在進行與職務相關的活動時,需詳細了解相關法規,並遵循勞動契約條款及機關規範,以確保自身行為合法且符合公務需求。這樣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風險,並維護自身在職場上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