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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小小百科專欄/公部門職場霸凌浮現修法需求,完善制度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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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4-12-20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公部門職場霸凌浮現修法需求,完善制度刻不容緩

刊登日期 2024-12-20

近來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等多起公部門內部疑似職場霸凌事件引發社會關注[1],這些事件暴露出現行防制機制在規範面與執行面的不足,而有修法的必要。唯有藉由制度性的規範,才能有效減少此類問題,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與職場安全。以下就公部門現行有關職場霸凌的防治措施及未來相關修法方向,簡要介紹[2]

一、公部門現行法規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機關有責任為公務人員提供執行職務時的安全保障[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進一步明確指出,安全保障範疇應涵蓋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4]。從身心不法侵害的預防,可以看出機關有預防職場霸凌發生的義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總)早在2019年發布[5]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建議機關要事前建立職場霸凌通報機制、霸凌事件時啟動調查小組並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事後持續關懷個案的後續情況等等作為,人總也將職場霸凌防治處理的流程作成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流程篇[6]供機關參閱,試圖在公務機關推動友善的職場環境。然而,這些建議都只是供機關參考而不具法規強制力;且實際上即使機關有制定防治職場霸凌的相關作業要點、計畫,恐仍存在落實不足的情況[7],顯示現行規範的實效性仍有改進空間。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草案將職場霸凌納入考績考評

目前,臺灣尚無專門針對職場霸凌的法律,相關爭議難以快速且有效解決。然而,今(2024)年初銓敘部提出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8],首次納入針對職場霸凌的條款。

草案規定,若公務人員涉及職場霸凌並造成他人身心不法侵害,且情節嚴重者,考績可列入「待改善」[9];如果當事人是主管,則須調任非主管職務[10]。除了主管職務,考績更會影響到公務員飯碗:若連續2年考列「待改善」,或最近5年內有3年被列為「待改善」,當事人將面臨資遣或退休[11]。此外,若職場霸凌情節重大且屢勸不改,經綜合評估後可直接免職[12]

這些修法內容不僅提供更具體的懲處依據,也傳達政府對霸凌零容忍的態度。

三、修法草案面臨的挑戰與未來展望

儘管草案的提出已是重要突破,但現行法律尚未對「職場霸凌」給予明確定義,而是散落在各法院判決及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13],未來仍可能在執行上存在認定霸凌與否之標準不一的問題。

除了修法以外,這次多起公部門內部疑似職場霸凌事件發生後,人總很快地建置了「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供公務機關員工申訴[14]。後續如何平衡保護受害者與防止申訴機制濫用,亦是政策推動過程中的重要課題。

未來,公部門應致力於推動公平、公正的職場文化,完善調查與處理機制,並加強培訓與監督,讓職場霸凌防治措施不僅止於制度層面,更能深入日常運作,建立健康、和諧的職場環境。

四、小結

銓敘部的修法草案顯示政府解決公務機關職場霸凌問題的決心,不僅著眼於淘汰不適任人員,更期盼透過完善規範與落實,改善公部門職場文化。隨著制度的健全、執行力的提升,以及職場文化的建立,期待未來能減少類似事件發生,並逐步建立兼具效率與人性化的公部門新風貌。

  1.   公視新聞網(2024),《勞動部公布員工輕生案重啟調查結果 確認生前遭霸凌、與前分署長謝宜容管理有關》、中央社(2024),《衛福部3簡任咆哮下屬、亂退公文 職場霸凌3案成立處分7人》。
  2.   本文內容曾刊於方格子的勞動小小百科(2024),《修法遏止公部門職場霸凌:從制度強化到文化改善》,由作者增修後授權法律百科刊登。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應予保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其有關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4.   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
    I 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各機關提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指各機關對公務人員基於其身分與職務活動所可能引起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II 前項預防及保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事項。」
  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綜字第1080033467號函(2019/4/29)。
  6.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n.d.),《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流程篇》。
  7.   例如2024年11月間爆發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分署(下稱北分署)公務員輕生一案,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及新北市勞動檢查處進行勞動檢查後認定,北分署雖然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但沒有完整的執行紀錄;且北分署受理的申訴案件,也有部分沒有依照自訂的程序啟動調查,實際落實不足。參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130207544號(2024/12/2)。
  8.   銓敘部部法二字第1135665109號函(2024/2/5)。
  9.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1條第1項第5款(2024/2/5):「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待改善:……五、曾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
  10.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3條第5項(2024/2/5):「主管人員考列待改善者,應於考績核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各該人員任用法律之規定,予以調任非主管職務,自調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陞任主管職務。」
  11.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3條第1項第4款(2024/2/5):「年終考績結果依下列規定:……四、待改善: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五年內第二次考列待改善,留原俸級且二年內不得陞任,並輔導改善。連續二年考列待改善,或最近五年考績三年考列待改善者,除受考人自行辭職外,應予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12.   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1項第3款(2024/2/5):「受考人除平時考核獎懲相互抵銷後或無獎懲抵銷而累計達二大過,年終考績應考列汰除者外,須有具體事證,足認在考績年度內屢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再勸導無效,經綜合考評後已不適任者,始得考列汰除:……三、對他人為職場霸凌,使其遭受身心不法侵害,情節嚴重。」
  13.   可以參考:侯嘉偉(2024),《什麼是職場霸凌?遇到職場霸凌可以怎麼作?》。
  1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2024),《人事總處新聞稿消息:人事總處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即日上線,將接受通報,並列管通報案件後續執行情形,共同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勞動小小百科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

曾任勞檢員、勞動法令講師、HR、勞動局及法院的勞動調解委員,希望透過勞動法律知識普及,使每個人都有正確的勞動概念。因此結合自己勞動領域的相關經驗撰寫勞動小小百科。

  • 本文為專欄文章,係作者針對特定主題、時事,就其法律專業發表相關意見,內容可能與現行法規實務有所不同,請讀者留意。作者言論不代表法律百科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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