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公部門職場霸凌浮現修法需求,完善制度刻不容緩 加入收藏 刊登日期 2024-12-20 2 0 勞動小小百科專欄/公部門職場霸凌浮現修法需求,完善制度刻不容緩 文:侯嘉偉(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4-12-20 2 0 近來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等多起公部門內部疑似職場霸凌事件引發社會關注[1],這些事件暴露出現行防制機制在規範面與執行面的不足,而有修法的必要。唯有藉由制度性的規範,才能有效減少此類問題,保障員工的身心健康與職場安全。以下就公部門現行有關職場霸凌的防治措施及未來相關修法方向,簡要介紹[2]。 一、公部門現行法規與職場霸凌防治措施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機關有責任為公務人員提供執行職務時的安全保障[3]。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進一步明確指出,安全保障範疇應涵蓋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4]。從身心不法侵害的預防,可以看出機關有預防職場霸凌發生的義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總)早在2019年發布[5]「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及「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建議機關要事前建立職場霸凌通報機制、霸凌事件時啟動調查小組並檢討相關人員責任、事後持續關懷個案的後續情況等等作為,人總也將職場霸凌防治處理的流程作成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流程篇[6]供機關參閱,試圖在公務機關推動友善的職場環境。然而,這些建議都只是供機關參考而不具法規強制力;且實際上即使機關有制定防治職場霸凌的相關作業要點、計畫,恐仍存在落實不足的情況[7],顯示現行規範的實效性仍有改進空間。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草案將職場霸凌納入考績考評 目前,臺灣尚無專門針對職場霸凌的法律,相關爭議難以快速且有效解決。然而,今(2024)年初銓敘部提出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8],首次納入針對職場霸凌的條款。 草案規定,若公務人員涉及職場霸凌並造成他人身心不法侵害,且情節嚴重者,考績可列入「待改善」[9];如果當事人是主管,則須調任非主管職務[10]。除了主管職務,考績更會影響到公務員飯碗:若連續2年考列「待改善」,或最近5年內有3年被列為「待改善」,當事人將面臨資遣或退休[11]。此外,若職場霸凌情節重大且屢勸不改,經綜合評估後可直接免職[12]。 這些修法內容不僅提供更具體的懲處依據,也傳達政府對霸凌零容忍的態度。 三、修法草案面臨的挑戰與未來展望 儘管草案的提出已是重要突破,但現行法律尚未對「職場霸凌」給予明確定義,而是散落在各法院判決及行政機關的行政指導[13],未來仍可能在執行上存在認定霸凌與否之標準不一的問題。 除了修法以外,這次多起公部門內部疑似職場霸凌事件發生後,人總很快地建置了「職場霸凌案件通報平臺」,供公務機關員工申訴[14]。後續如何平衡保護受害者與防止申訴機制濫用,亦是政策推動過程中的重要課題。 未來,公部門應致力於推動公平、公正的職場文化,完善調查與處理機制,並加強培訓與監督,讓職場霸凌防治措施不僅止於制度層面,更能深入日常運作,建立健康、和諧的職場環境。 四、小結 銓敘部的修法草案顯示政府解決公務機關職場霸凌問題的決心,不僅著眼於淘汰不適任人員,更期盼透過完善規範與落實,改善公部門職場文化。隨著制度的健全、執行力的提升,以及職場文化的建立,期待未來能減少類似事件發生,並逐步建立兼具效率與人性化的公部門新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