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目錄 【詐欺專題】告別「詐騙之島」,我們還需要什麼?專欄/《程序配套篇》:面對詐欺犯罪浪潮襲來,法律與制度如何跟上? 刊登日期 2024-11-12 更新日期 2024-11-19 3 0 【詐欺專題】告別「詐騙之島」,我們還需要什麼?專欄/《程序配套篇》:面對詐欺犯罪浪潮襲來,法律與制度如何跟上? 文:王琮儀(認證法律人) 刊登日期 2024-11-12 更新日期 2024-11-19 3 0 被戲稱為「游泳追快艇」的偵查困境,反映出犯罪手法日新月異,法律的修訂卻似乎總是慢了一步的無奈境況。除了一般直覺會想到的「立法加重刑責」之外,法律上還需要哪些面向的配合,來打擊詐欺犯罪呢? 當偵查犯罪的手段受限、證據難以調查與取得,甚至人力與資源不足、缺乏跨部門溝通與整合時,無法有效對詐騙集團成員追訴、處罰,將導致刑事處罰的規範目的落空。為了因應這樣的難題,立法與相關組織等配套資源勢必有所調整,本篇文章將與讀者一起探究相關的程序規定與組織現況。 ◎打造防詐快艇──科技偵查法制的建構 科技發展迅速,詐騙集團的手法與工具也持續翻新,然而在打擊犯罪的執行端,檢警所使用的取證手法,只要是涉及到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即所謂的強制處分(或學理上所稱干預基本權措施),皆須法律明文授權,也就是受到法律保留原則的限制。 過去警察試圖以M化車、GPS定位等新興調查手法時,往往可能因為欠缺法律授權,導致證據無法在法院的審判程序中使用,而讓被告獲判無罪。就民眾的視角來說,是恐龍法官縱放人犯,而從警察的角度而言,追查犯罪的努力遭到法院否認,但法院的角色,是必須嚴守法律的界限,否則無異不計代價發現真實,動搖整體的法律秩序。而這樣的窘境源於立法的欠缺,幾乎可說是「詐騙手法上太空,偵查工具殺豬公」的情況。 對此,刑事訴訟法於2024年7月新增了特殊強制處分章節,在相對法官保留的密度下,為科技偵查欠缺法律基礎的困境尋求初步解方,然而此次修法留下程序救濟的漏洞[1],是否能完全處理問題,仍需要時間考驗[2]。 一、天涯海角找到你──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的使用爭議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GPS),是透過24顆衛星平均分布,透過向地面發射衛星訊號、地面使用者接受此訊號,求得衛星與地面接收儀間的距離,與各接收儀之間的基線向量,來完成導航定位與各種測量作業的測量系統。它可應用在飛機、船隻等運動器具的導航與定位上[3]。 而在偵查實務上,則可用於查緝走私或運送毒品的船隻、車輛等載具。過往曾有一段時間,法院實務對於公務員能否使用GPS蒐證的適法性並未正面回應,直到2017年一則最高法院的判決,正式對此問題提出詳細的說理,也為修法前的GPS偵查問題提供相當的判斷指標[4]。 最高法院認為,GPS對於隱私權的干預相當重大,基於GPS可以連續多日精確掌握車輛及車輛使用者的位置、移動方向、速度、停留時間等資訊,進行分析比對後也可以推測出車輛使用者的作息與行為模式,對於隱私權的侵害甚大。而且欠缺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明確授權,更甚者,違法使用GPS的公務員還可能構成刑法上的竊錄非公開活動罪[5]。對此,雖然最高法院的論理有更進一步深究的餘地[6],但也揭示GPS偵查必須要由法律明文授權的必要性,然而自此而後,相關的立法進度仍極為緩慢。 本次修法明文授權GPS用於偵查,除了可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實施之外,如果有相當理由可以認為第三人與本案有關聯時,也可以對第三人實施。而考量到GPS可獲知的資訊量,將使用時間限制在原則上不得連續超過24小時,或不得累計超過2天,除非由法院核發許可書才能延長至30日[7]。 二、你終究要用M化車的?──解密M化偵查網路系統 M化車的正式名稱為「M化偵查網路系統」,在比較法上稱為「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截收器」(IMSI-Catcher),可用於偵測手機的國際行動設備識別碼(IMEI)與國際行動用戶識別碼(IMSI),對於手機追蹤定位與監聽手機門號通話[8]。M化車能夠限定150-200公尺內、垂直高度15樓左右的範圍,再配合「歸向設備」與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裝置進行「靜音呼叫」,藉此追查犯罪嫌疑人的精確位置,對於偵查中進行拘提逮捕、搜索扣押等措施極有助益[9]。 然而,M化車作為可以蒐集手機資訊此等個人資料,干預隱私權與資訊自主權的措施,在過往偵查實務上,卻只有內政部刑事警察局訂定的「執行M化定位勤務作業流程」作為M化車的相關規定,而無法律層次的授權[10],因而被法院認定是違法的偵查手段,其所蒐集到的證據,也需要以刑事訴訟法中的權衡條款來判斷[11]。對此,新法明文賦予檢警調查行動通訊設備資訊的權限,並有30天的基本期限[12]。 三、科技偵查的展望 GPS技術與M化車等科技偵查方法的使用,在我國實務與學說上,向來以關注人民基本權受到何種侵害,以及所追求之利益間的衡量,與比例原則的操作。而此種策略的爭議核心往往聚焦在基本權的種類、侵害程度、制度設計有無缺漏而導致受干預者能否救濟等問題[13]。 然而有力見解則認為,前述傳統論述模式並非毫無缺點[14],而可嘗試從經濟分析的成本效益分析模式出發,透過對受強制處分人的隱私侵害危險性,以及偵查效益等因素,思考如何建構相關法制,相較於抽象的法理論述,成本效益分析是不同的論述途徑[15]。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科技發展一日千里,如深偽技術(Deepfake)、生成式AI、聲紋、以及許多通訊軟體基於其保密功能、境外因素,而難以或甚至無法配合資料調取,都會使詐騙集團的工具更多,導致偵查追訴的工作更加艱難。固然不能為了打擊詐欺犯罪而使偵查法制恣意擴張[16],但只要善加規範與利用,科技偵查未必如洪水猛獸,尤其科技偵查的應用不限於詐欺案件,另如偵辦販毒、擄人勒贖等犯罪,亦有相當迫切的需求,倘若根本沒有科技偵查法制,就更無從驗證其損害與效益、並持續改進,那麼打擊詐欺的目標就更顯緣木求魚。 ◎變質的在野法曹──與通靈律師的鬥法 近年屢屢傳出如警察等公務員[17]、銀行員[18],甚至法律專業人士[19]與詐騙集團合作的憾事,除了重傷社會對從業人員的信賴以外,也讓對抗詐騙集團的困境更雪上加霜。 之所以將與詐騙集團勾結的律師稱為「通靈律師」,是當詐騙集團基層成員甫一落網,就突然有律師冒出來為他辯護,彷彿會通靈一般。但實際上這些通靈律師是由詐騙集團的監控組所通風報信,到現場可能並非真心執行辯護工作,而是協助盯梢,確保基層成員不會供出上游成員。這些不肖律師的惡行,也引起對偵查中辯護權的爭議,以及對於律師汰除機制的討論。 一、被告防禦權保障與律師行使職權的界限 首先必須確認的觀念是,「律師為詐騙集團成員辯護」本身並沒有違法或不妥,為了確保程序公平,刑事訴訟法禁止不計一切代價發現真實,任何刑事案件的被告,都有權利請律師為自己辯護、確保自己法律上的權益[20],例如若受到不正訊問、違法搜索時,律師可協助被告依法提出救濟。但如果律師跨越了合法職務的界限,利用自己的法定身分協助集團探聽案情,或盯場確保人頭帳戶提供者不會供出上游[21],乃至於指導集團份子做出不實抗辯,這些行為不僅逾越了律師的分際,也有觸法之虞,且已有律師因此遭起訴[22]。 也因此,引發對於律師在偵查中行使辯護權的討論。基於憲法對於訴訟權的保障[23],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為被告行使辯護權的界限,在憲法法庭(含過去大法官會議解釋)已累積諸多見解,肯定了接見受羈押被告的秘匿權[24]、偵查中卷證獲知權[25]、辯護人在場筆記權[26]、事務所不受搜索權[27]等等。為了維繫公平審判原則,不能因為不肖律師濫用其權限,就輕易放棄相關的制度保障。而有實務工作者認為,可嘗試透過限制律師閱卷權方式、增加浮水印,可降低外流風險、提高事後追訴的調查[28];以及強化懲戒的有效性、擴大除名處分適用,來避免律師濫用職權[29]。 二、通靈律師的行為模式與懲罰 通靈律師與詐騙集團形成緊密關係,甚至已可說是集團份子,亦有律師協助以轉介案件為名,建立通靈律師網。實務上有檢察官將之分為不同類型[30]: ①「通靈洩密型」:律師主要是受到集團上層委託,而且可能已經事先找好基層成員親友簽署委任狀,當基層成員一落網,通靈律師就立刻出現來幫他辯護,但實際上基層成員只是棄子。此時律師再利用職務之便,來監控這些底層成員的言行,且洩露偵查機密給上游成員,確保詐騙集團重要成員不易被追訴。 ②「律見串證型」:如果集團成員都被羈押,那律師可能會透過到看守所律見的機會,濫用法律上確保被告與辯護人秘密溝通的權限[31],幫忙詐騙集團成員彼此串供。且由於秘匿特權,使得檢警無法蒐證或紀錄串證過程,在濫用辯護權的類型中,為最難查緝與定罪的情況。 然而,這樣的行為,初步而言僅會構成刑法上的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責為2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罰金[32]。除了刑事責任相對較輕外,以近年涉及洩密的律師懲戒結果而言,多以停職、警告為主[33],這樣的作法是否足以遏止潛在通靈律師,可能還有改善的餘地。另外,律師若可判定為詐騙集團一份子,並從事相關犯罪行為,除了洩密罪以外,也會依據個案情況,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當中的相應刑責[34](如圖1)。 圖1 通靈律師的行為與責任 資料來源:作者彙整自相關法規 / 繪圖:Yen 「其實律師或會計師等專業人士如果涉入其中,會造成很嚴重的後果,國外的研究報告就有提到,專業人士所造成的損害至少就佔了3成。」新北地方檢察署王凌亞檢察官表達了對於專業人士涉案的憂心,「一般來說對律師都會有信賴,所以律師通常不是檢察官的首要目標,常常是在偵辦過程發現律師有妨害偵查的動作,才會特別注意律師有沒有什麼違法行為。」 三、律師懲戒與執業指引的必要性 「為什麼這麼多律師涉案?可以說是長期律師倫理、律師懲戒功能不彰的結果。」雲林地方法院王子榮法官沉痛表示:「如果律師因教唆偽證而被停權3個月,只是不能出現在法院執行職務而已,但私下還是可以繼續經營自己的律師工作,而且對這類律師來說,被懲戒或許更能博得詐騙集團當事人的信賴[35]。」。對於此持續惡化的議題,相關機關也在持續研議策略中[36]。 以律師懲戒而言,若與詐騙集團勾結而犯罪,經法院判刑確定,或其他違反律師執業規定、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等法定情況,應付律師懲戒,而最嚴重者為除名處分,一旦律師遭到除名處分,律師證書也會被廢止、終身不得再合法擔任律師[37]。為了明確律師懲戒的範圍,行政院法務部提出了律師法修正草案,針對領有律師證書,但沒有加入律師公會的非執業律師,如果犯罪或違法執行業務有害律師業,則法務部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應廢止其律師證書[38],後續修法動態與效應值得觀察。 「最近的事件並不會影響我承接詐欺案件的意願,不過倒是提醒了我無論在承辦什麼案件時,都要更注意相關的法律界限,以免因為一時的思慮不周,影響未來的律師職涯。」法律百科作者「凹豆律師」王綱認為,除了嚴加懲罰明知故犯的從業人員以外,以律師的角度而言,會更需要在職訓練,讓律師更清楚法律服務的分際,同時也能學習到遭遇類似事件時,較妥適的應對、處理方式。 畢竟偵查中的資訊仍然有對適合的對象適度揭露的必要性,如果要求律師對於所有獲得的資訊一概保密,也很難確實執行實質而有效的辯護。對此,全國律師聯合會也推出了「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39],對於律師擔任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時,有哪些不可跨越的紅線,有較具體的說明,也期待此指引未來能發揮功能,為刑事辯護律師擔心動輒得咎的窘境尋求解方。 ◎人力有限,詐欺案件無窮 打擊詐欺的過程中,不論對犯罪事實的調查與掌握,乃至於後續法律知識的運用,法律實務工作者的任務都至關重要。詐欺案件不僅被告與被害人為數眾多,需要整理多到爆炸的犯罪事實、金錢流向等證據資料,且近年相關頻繁修法,也讓法律的解釋適用爭議異常繁雜。隨著血汗司法的現況沒有改善,不斷傳出法官、檢察官健康亮紅燈的憾事[40],也透露出巨大的警訊,如何紓解第一線實務工作者的工作負擔,已經是迫在眉睫的議題[41]。 一、打擊詐欺,資源與人力不可少 面對詐欺犯罪,除了需要刑事處罰規範與前述的科技偵查等規定外,即使有好的工具,也需要能操作工具的人們。面對數量急速成長、個案情節極複雜的詐欺案件,從業人員也只是血肉之軀,如果沒有充足人力分工合作,無法有效處理如此大量的案件。 以法院系統而言,有法官投書指出,司法院的人力評估機制與實際情況有相當的落差,在各項法律見解與措施盡可能保障參與法律程序者權益的情況下,員額窘迫的司法人員難以面面俱到。配合結案數字做為法官管理考核機制,基層輔助人力(如書記官、法官助理、事務官)又不足以應對持續增長的收案量之下,除了基層法官,輔助人力也等於持續被壓榨,而難以建構正常健康的司法環境[42]。 而檢察機關也遭遇到相同的困境。以雙北、桃園地檢署為例,在檢察機關人力持平的情況下,近5年新收詐欺案件增長了4倍左右。且隨著新興金融商品與應運而生的詐欺手法推陳出新,除了作出判決曠日廢時之外,大量的資料與金流比對,也讓檢察機關需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才能整理出起訴事實。因而倡議應修正法院組織法規定,盡快增加檢察官助理編制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如有足額的檢察官助理協助處理大量的資料處理工作,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各司其職,才能更有效率地處理案件[43]。直到2024年11月,立法院才正式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的修正,使檢察官助理的設置明文、法制化[44]。 王凌亞檢察官具體分享了檢察官助理在實務工作上的重要性,「有助理幫忙做附表、處理行政資料的幫助真的很大。自己從頭開始對金流、寫附表,可能要花上1.5小時,但如果有助理先做完資料,後續再對資料確認,可能快一點只需要花10到20分鐘,省下來的時間還可以再多辦2個案子,有協辦資源對整體來說真的改善很多。」 人力問題亦不只涉及打擊詐欺,而是更廣泛的如何面對刑事犯罪、如何建構良好的司法系統等議題。而其中死而不僵的詐騙集團更是讓上述問題漸趨嚴重的一大因素,如果沒有投入適當的人力與資源與之對抗,幾乎可以說是不可能的任務[45]。該如何合理分配資源,考驗司法行政部門與立法者的智慧。 二、橫向溝通的重要性──「被告全國總歸戶」計畫 「詐欺案件量很多沒錯,但更難的是各地偵辦,但證據跟訊息沒有橫向流通,等於各地方檢警可能重複辦同一個案件、做相同的事情,後果就很可怕」。王子榮法官提到,如果沒有地檢署間的橫向連結,除了對被告程序不利之外,對被害人而言,除了取回財產的機會渺茫外,還得要到各地接受詢問、作證,耗費大量時間心力。 對此,檢察機關推出了「幫助詐欺被告全國總歸戶」計畫,讓警方將報案的同一人頭戶全部移送到戶籍地警局,再移交同個地檢署偵辦[46],這樣的做法是為了避免一個案子被分散到數個地檢署,導致案件難以整合的困境[47]。不過,也有檢察官認為,總歸戶計畫雖然略為舒緩檢警的工作壓力,且在帳面上案件量減少,但差異僅在於計算方式,所以實際上被害人數量並未真的減少[48],整體而言仍有改善空間。 「對檢察官來說這應該算是……遲來的正義吧哈哈,」對於歸戶制度的問題,王凌亞檢察官分享了實務上的改變,「除了重複移送、重複辦案之外,以前不同警局的資料品質又參差不齊,要花很多時間調帳戶資料來比對,而且如果檢察官重複起訴,法官就必須下免訴判決,如果一個沒篩到,還可能要非常上訴來解決,就整個系統的時間都虛耗掉了。」歸戶制度之外,相關的資料整合也很重要,「例如165反詐騙的系統可以把各地被害人的資料統整起來,警察做完筆錄上傳,就可以讓檢察官調到,或數發部跟銀行也有整合金流資料的平臺,可以節省很多行政資源。」 ◎沒有制度配合的刑罰規定,就像沒有醬汁的炸蝦 面對詐欺犯罪的嚴峻考驗,司法審判與偵查端雖然並非毫無作為,但在過程中仍因立法遲滯、資源有限等因素,而呈現左支右絀的境況。有若干意見或許聚焦在「罰不夠重、關不夠久」而將重點放在刑罰的輕重與否[49]。但在回顧前述問題後,我們可以知道,刑罰規定除了並非唯一解之外,它其實也需要相應的制度配合,才能實現[50]。 相關的改善措施如何改善並落實,仍需仰賴相關機關如何發揮其職責與功能。而身為關心公眾事務的閱聽群眾,也可以慎選資訊來源,並透過各種管道與討論,讓公眾討論發揮功能,有效傳達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