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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人物誌專欄/《我就是我:跨性別職場的無牆之界》 重新思考法律與性別間的框架──專訪章魚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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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2024-12-27

法科人物誌專欄/《我就是我:跨性別職場的無牆之界》 重新思考法律與性別間的框架──專訪章魚法官

刊登日期 2024-12-27

2024年發生了許多值得關注的事件[1],使得社會又掀起對於跨性別者的討論。雖然是開啟對跨性別者、多元性別認同的討論契機。然而若干討論意見仍表達了對於跨性別者的不友善[2]

《我就是我:跨性別職場的無牆之界》專題,本次很榮幸邀訪到樂於分享法律知識、關心社會的章魚法官,來聊聊關於跨性別者的職場困境。透過法律實務工作者的經驗談,邀您一起了解職場上的性別平權和法律規範。

一、勞動法規對跨性別者的保障是否充足?

「2024年,『性平三法[3]』有了很多的修正,其中性別平等工作法(簡稱性工法),是希望能夠在法律上要求雇主建立一個性別友善的工作環境」章魚法官開宗明義提醒我們,性工法是確保工作場域性別平等的法律依據。隨著社會性別意識變遷,以及家庭組織型態的改變[4],性工法中規範有育嬰留職停薪[5]、哺(集)乳時間與哺(集)乳室設置[6],生理假[7]等等考量到實質性別差異,或是突破傳統性別框架的措施,值得肯定。

不過,性工法對於跨性別者的保障是否充足?是否需要就跨性別者的特徵而有額外的規範?是一個值得釐清的問題。以生理假為例,性工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為生理期導致工作有困難時,每月可以請1日生理假。而勞動部曾就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的跨性別女性做出函釋,認為跨女並無子宮、沒有生理期,就沒有生理假[8]

以是否有生理期的事實作為生理假的判斷,乍看之下相當合理,但換個角度思考,如果是經歷賀爾蒙治療(HRT)的跨性別男性,如果仍會因生理期感到不適,是否該享有生理假呢?根據相關醫學研究,接受賀爾蒙治療的跨性別男性,其中55%會在6個月內停經,但有32%的人會至6~12個月之後才停經,更有7%的人在1年後仍有月經[9],那跨性別男性此際該根據有生理期的事實而有生理假,或是因為他們的性別是「男性」而沒有生理假呢?

「生理假是考慮男女生理上的不同、體貼女性的規範,這很重要喔!畢竟女力就是國力嘛!」章魚法官邊開玩笑地說,「但是,總有一天男性有沒有可能主張因為睪固酮不足,所以要請假?」章魚法官認為不妨有其他方向的思考:例如現代人壓力都很大,像法官也不例外,在職場上有沒有可能用「壓力假[10]」的方式來體貼勞工,讓所有人不分性別,都能有喘息的機會呢?

這是一個跳脫性別框架的考慮方向,也顯示或許在現行法制中,還有其他需要思量的部分,讓制度保障最終能無分性別。

二、跨性別者遭受職場歧視或性騷擾的難題

而跨性別者投入勞動市場的過程中,在求職階段與實際進入職場工作的階段都可能遭遇歧視。前者如制式履歷上可能只有二元性別的選項,以及面試時可能因衣著、打扮遭到歧視言論,或因為性別認同而使求職選擇有限、甚至因此獲致不利結果的情形[11]。後者則如制服、廁所等外在因素,可能進而使跨性別者被迫出櫃,甚至遭到職場敵意性騷擾等狀況[12]。在法律上又有哪些規定該注意呢?

(一)求職階段的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簡稱就服法)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員工,不能因為包含性別、性傾向、容貌等因素予以歧視[13]。如果需要在招募員工時設下條件,那條件必須考量真實職業資格[14]、營業的合理需要,或者是符合法定的保障名額[15],才可以設下特別限制[16]

真實職業是要避免就業歧視的重要原則,然而反面來說,回歸工作的本質來看待,如果工作內容無須限制特定性別者才能從事,那麼就不能排斥特定性別乃至於跨性別者求職者。但實務判斷仍需要進一步的詮釋和討論,章魚法官舉了協助隆乳手術術後按摩的護理師為例:「如果男性護理師的技術很好,能夠適當的從事隆乳後的按摩保養,而且被按摩的人可以接受,但雇主徵人的時候考慮到性別而限生理女性,這樣算就業歧視嗎?其實是很難取捨的問題」。

話雖如此,如果是顯而易見針對跨性別者的歧視,仍會落入就服法所禁止的範圍。在傳統性別二分的框架下,都可能發生雇主予以歧視的情況,跨性別者現實上的求職困境可想而知,這也讓他們的求職成本提高,例如得向管理層較具性別意識的外商公司求職,對在社會上已然受到不盡友善待遇的跨性別者而言,無疑雪上加霜。

(二)進入職場後遭遇的歧視與性騷擾

性工法要求雇主不能對於求職者或受僱者在招募或工作的分配上,因為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17],也要求雇主負起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18]。其中,性騷擾也包含透過性別歧視的言行,使員工面臨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19]。這些都是跨性別者所面對的職涯難題。「真的是不要隨便開黃腔,」章魚法官語重心長地提醒,「其實也不單是女性,或是跨性別女性,今天即使是男性也不一定可以接受黃色笑話,這些都是會構成性騷擾的,你的幽默在別人眼中可能不是幽默」。

在實務上也不乏相關案例。章魚法官分享道,曾有跨性別女性應徵者想使用女性廁所,雇主未同意,反而詢問其他員工意見、公布應徵者性別認同,又以女性同事反對而要求這位跨性別應徵者使用殘障廁所,構成職場歧視的案例[20]。以及要求跨女必須著男性制服工作,否則不予錄取,而構成就業歧視的案例[21]。此外,也曾有因為跨女著女裝而非男裝上班,在工作場所受到無端調職的不利對待,構成性別歧視的案例[22]

在回顧這些案例後,章魚法官提醒雇主千萬要留意性工法的規定,一起打造性別友善、沒有歧視的職場環境,雖然很難,但期許大家盡可能做到。

三、跨性別者主張勞動權益的機制

當跨性別者不幸遭遇到性騷擾,或職場歧視影響其工作權益時,即使想尋求紛爭解決,也未必會選擇進法院,那麼,其他的紛爭解決管道可靠嗎?有落實性別平等的保障嗎?對於跨性別者而言,還有哪些可以進用的管道呢?

(一)法院以外的解決機制

上法院是非常曠日廢時的事情,而且可能會使跨性別者在漫長的過程中承受更多的壓力,因此「法院見」並非萬靈丹。而在性工法,以及衍生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當中,就工作場所遭性騷擾的情況,建立了完善的申訴機制[23],分別就職場內部、外部設立申訴管道。「尤其年末尾牙到年初春酒,其實都是性騷擾申訴的旺季,一喝酒之後很多界線就可能被打破,大家要互相提醒、保護自己,尤其雇主要注意!」章魚法官提醒。

當跨性別者遭遇性騷擾或職場歧視時,也可以訴諸調解[24],讓爭議可以盡快被解決。「調解委員就像是民間的法官,」章魚法官介紹了調解的機制,「它是不公開的[25],而在性別事件的調解上,會有相關專業的調解委員來主持,可以讓當事人了解彼此立場,並且能夠擬出適當的條件供雙方遵守,達成紛爭解決的目的」。

(二)蒐證的難題與實務上的判斷

然而,對於許多受僱者而言,會有法律救濟管道效能不彰的印象,除了可能遭遇或聽聞未盡理想的過程以外,對於如何舉證、調解委員或法官是否採信,亦有相當的憂心。

「旁證真的很重要」章魚法官強調,實務上確實有很多困難,例如即使今天有人在工作場所播放內容猥褻的短影片,讓其他人都聽得到,或者甚至是有不當的身體接觸,這些一霎那的事情,要蒐證都相當不容易。確實也只能憑其他蛛絲馬跡來推敲性騷擾是否存在,例如被害人有向親友、上司陳述事實,而且陳述事實的過程都一致,或提出身心科醫師的診斷證明等等。「我常開玩笑說,哎呀殺人案件都還好辦多了,有客觀證據,也可以調查相關的愛恨情仇」章魚法官苦笑著說。

四、結語

對於跨性別者所遇到的難題,章魚法官分享了「樂檢」陳漢章檢察官的故事[26],「好比我們的樂樂檢察官,在他的IG上都還常常會有人去留言說『欸你什麼時候要去切掉』,樂檢都會回『不關你的事』。」並呼籲學習、教育與性別意識的重要性。「法官也要接受性平教育啊,而且像法官裁罰雇主,其實罰錢不是重點,還要叫雇主接受性別教育,而且需要打從心底去學習、接受不同的人。」章魚法官嚴肅地說,「教育是一輩子的事」。

章魚法官接著舉了2024年非常熱門的日劇《極度不妥》為例,「這部劇很有趣,是說一個昭和時代的爸爸穿越到現代,那種老爹心態是很不妥的,但在他生活的年代或許被社會視為習以為常,所以就會有很多衝突。臺灣社會過去也是這樣,很值得慶幸的是,現在我們都知道應該接受別人與我們的不同。」

法律通常會被認為是一個告訴人們「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的框架,而從跨性別者身上,讓人們有了反省性別框架的契機,以及對多元性別認同的嘗試理解。在這兩種框架的交錯間,期待法律可以建構出讓人們自由探索性別框架的環境,幫助每個人尋找並實現自我。

對於如何看待跨性別者,章魚法官下了一個很好的註腳:「為什麼我們要接受跨性別者呢?因為世界這麼大,每一片葉子都不一樣、每一朵花開的樣貌都不一樣,只要不濫用自己的樣貌侵害別人,每個人都可以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1.   如變裝皇后妮妃雅奪得魯保羅變裝皇后秀冠軍,Vogue Taiwan(2024),《台灣之光!妮妃雅Nymphia Wind拿下「魯保羅變裝秀」冠軍:「台灣,這個冠軍是獻給你的」》。
    跨性別者訴諸法律主張權利的結果,和相對應的爭議,判決可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判決。報導可見鏡週刊(2024),《【鏡相人間】從生存到生活 台灣跨性別者處境與性別變更爭議》。
    曾獲日本文壇芥川賞的旅日作家李琴峰出櫃事件,可參考ETtoday新聞雲(2024),《旅日作家李琴峰發「被迫出櫃聲明」!6千字長文痛訴遭「跨海追殺」》。
  2.   相關論爭,可參考喀飛(2024),〈【投書】女性、跨女、安全的公共空間──「免術換證」烽火下的艱難思辨〉,《報導者》。
  3.   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
  4.   例如由夫妻與未成年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成為如今臺灣社會家庭組成的主要趨勢,2023年占31.34%,比例最高,參考行政院(2024),《多維度查詢 - 家庭組織型態(單人、夫妻、單親、核心、祖孫、三代、其他)-百分比》。
  5.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6.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第23條
  7.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
  8.   勞動部勞動條4字第1100131646號函(2022/1/5):「生理假給假係因有生理週期來臨之事實,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並無子宮,故無月經生理日,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
  9.   Shazia Ahmad & Matthew Leinung, The Response of the Menstrual Cycle to Initiation of Hormonal Therapy in Transgender Men, Transgend Health. 2017 Oct 1;2(1):176–179.
  10.   相較於受僱者沒有「壓力假」,高中職學生和部分大專生則有「身心調適假」。隨著學生求學階段因壓力而發生憾事的情況頻傳,教育部及部分大專院校推動了「身心調適假」,供學生喘息復原,相關報導可參考中央社(2024),《大專校院、高中職身心調適假誰可申請?要附證明嗎?QA一次看》。並可見教育部的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身心調適假實施注意事項
  11.   可參考蔡欣妤(2024),〈想三步,走一步:跨性別者的求職策略與職場處境探究〉,《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頁41-67;呂璇(2019),〈男跨女跨性別者在工作場域受歧視之經驗〉,《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碩士論文》,頁54-99,對於跨性別者生命故事的描寫。
  12.   蔡欣妤(2024),〈想三步,走一步:跨性別者的求職策略與職場處境探究〉,《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頁68-97。
  13.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14.   真實職業資格的說明,可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然而考量實務上各種職業類型種類繁多,仍有特殊狀況而使雇主在非基於歧視動機而具有正當理由時,對於受僱者或求職者所為之差別待遇將例外地不被認為屬於歧視行為,此即學理上所稱之『真實職業資格』(bona fide occupational qualification)。亦即當求職人或受僱人之宗教信仰、性別或原國籍等就業條件為該應聘、受僱之職務所必須具備且為事業單位正常營運之合理需要時,雇主以其為招募條件,即不構成歧視行為,此亦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但書規定『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之緣由。」
  15.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章比例進用原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章就業權益的規定。
  16.   此部分詳細說明,可參考陳業鑫(2020),《懂一點法律,勞資不對立,管理不犯錯》,頁22-29。跨性別者的困境,可參考陳佳君(2021),〈論「跨性別」群體之就業歧視-以「平等權」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為討論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頁76-86。
  17.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18.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1、2項:「
    I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II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
    (一)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二)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三)對性騷擾事件進行調查。
    (四)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雇主非因前款情形而知悉性騷擾事件時:
    (一)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二)依被害人意願,協助其提起申訴。
    (三)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四)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處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19.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0.   關於廁所的使用,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77號判決
    而在日本也同樣有跨性別者使用廁所的難題,報導參考中央社(2024),《日本經產省同意跨性別公務員 使用職場所有女廁》;分析見尤修鴻(2024),〈跨性別職員於職場廁所使用之限制-評日本人事院(經濟產業省職員)事件〉,《玄奘法律學報》,第41期,頁1-46。
  2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
  2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4號判決:「其上,就申訴人工作內容由『資訊設備維修』調整為『庶務性』工作,確實與申訴人著女裝有一定之關聯性,雖申訴人在實質工作條件並未舉出遭受不利益之對待且無違反調動五原則,但原告於內部電子簽呈即一再對於申訴人之穿著打扮進行評議,原告顯是因申訴人著女裝而進行調動,涉及不正當動機,係為非法之調動行為。」
  23.   黃蓮瑛、曾耀德(2024),《在職場上遇到性騷擾,可以怎麼申訴呢? 申訴的程序及該注意的事情有哪些?》;更詳細的內容,可參考勞動部(2024),《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指導手冊》。
  24.   勞動事件法第16條:「
    I 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
    II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III 不合於第一項規定之勞動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勞動調解。」
    性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任一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及警察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程序中,獲知任一方當事人有調解意願時,應協助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25.   勞動事件法第25條:「
    I 勞動調解程序不公開。但勞動調解委員會認為適當時,得許就事件無妨礙之人旁聽。
    II 因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所生勞動事件,勞動調解委員會審酌事件情節、勞工身心狀況與意願,認為適當者,得以利用遮蔽或視訊設備為適當隔離之方式行勞動調解。」
    性騷擾防治法第24條:「
    調解程序,不公開之。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26.   歡迎讀者一起認識樂檢,可參考陳漢章、雪兒(2024),《我的老公是美女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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